《殺戮的艱難》讀後感:
我們本來就不站在被害者對立面上

C'est le Diable qui tient les fils qui nous remuent! (魔鬼手持繩索操弄著我們,) Aux objets répugnants nous trouvons des appas; (我們卻仍舊執迷於惡臭之物,) Chaque jour vers l'Enfer nous descendons d'un pas, (從而日日步步墮入地獄,) Sans horreur, à travers des ténèbres qui puent. (毫不覺驚恐地自投於腐惡的幽冥)

Charles Baudelaire, Les Fleurs du Mal - Excerpt from “Au Lecteur”(致讀者)

懲罰的必要性

上個世紀的研究懲罰(punishment)的一位西方學者如是說:「(現代社會對於懲罰的態度)懲罰已非是對犯罪行為不證自明的適切反應,而是一種必要而可悲的社會控制形式。」1

那麼,這樣一種社會控制形式的必要性何在呢?我想也許至少可以從三種立場來思考:

從加害者的角度看,懲罰應該是一種犯罪行為的代價、成本(甚直於是重新開始的機會);由受害者的角度來看,懲罰,恐怕更多是用於表達或宣洩對犯罪行為的情緒或情感反應(多半是恨與痛苦)。對社會共同體來說,懲罰可以說是為了維護社會共同體的價值(如安全)、維繫社會共同體成員的信任。

從這個序言出發,我相信我們可以站在一個縮小我們問題爭點的立場與舞台上。

死刑

死刑的目的何在?

或者我們應該討論一個命題是「究竟人是不是在某些狀況下確實該死?」

的確,從憲法學、刑法學的角度出發,恐怕會比從一個宗教、哲學或倫理學的觀點出發,更易確定。

聖經中,在上帝像摩西宣告了「不可殺人」的誡命後,卻在其後的律法中,要求處死那些違反戒律的人。這種自我相悖的要求,從而衍生了犯罪殺戮與死刑殺戮的不同層次意義。

在哲學討論中,Jacques Derrida解構死刑時就曾經展現過辯論死刑殺戮這樣的難題。他在在巴黎大學的死刑研究講座就開始原用Immanuel Kant的論點提問:「死刑是人的特性,你知道嗎?」(原意是康德認為死刑是人類理性的表徵。)

但是即便我們有了必要性,那權力來源呢?

Jacques Derrida悲觀的說,即便是廢除死刑的國家,死刑仍在隱匿的存在著。因為戰爭的認可,我們就形同承認了國家機器對於人的生命仍有絕對的權力。

這個問題無比艱難。而事實上,在廢死運動歷史上看來,衝鋒在前的總是法學論者或社會文學家,而非哲學家。

所以,人性是什麼呢?還是,不如就讓我來說出口,人性有著對於報復的深層渴望,這是死刑存在的理由吧!

從歷史來看,殺戮從來就不艱難?我們這一類人或許畏於近身殺人,但恐怕未必會猶豫於按下投彈按鈕或投死刑一票。我們用理論和國家機器來包裝我們人性底層的復仇慾望。

然而,我唯一也確切可以肯定的說,那就是死刑或許生於應報理論或同等報復法(jus talionis),受阻於懲罰教化主義,但絕對不可能停駐於填補被害者(家屬)的傷害。因為不論兇手再者麼殺人如麻、窮兇惡極,我們永遠只能對兇手執行一個死刑;殺死兇手一命絕對不足於賠償一個兇手所造成的多數受害者(除了死者之外,狹義的受害者至少應該是包含死者家屬)。

那麼,這個死刑又是如此不合邏輯與不理性,為何如此的根深蒂固於社會間?

我不斷在猜想,我們的社會或許多經歷擁死或廢死爭論社會,或如作者所說的,多數民意似乎偏向死刑一事,是不是癥結於一個人有權選擇是否犯罪或犯下死罪,但人卻沒有辦法選擇不被犯罪所害或遠離犯罪的危害?這種的恐懼,會不會才是我們這一些並非直接身為犯罪被害者的社會共同體成員,所以支持重刑的原因?

悲劇-冤獄

偵察體系與審判體系的屢屢犯錯或不完美,就像本該是個舞台上一閃而逝的跑龍套角色,卻因為演員古怪地跌倒與脫稿的演出,而成為整場戲的焦點。

作者與諸多廢死論者所一再據以為廢死理由的「錯殺」和「誤殺」,「江國慶案」的悲劇中看似又獲得一大勝利。每每看到這樣的新聞與報導,我總感到悲傷和沉痛,正如一樁集體而邪惡的兇殺再度發生,許許多多人從中劫取他們想要的利益與養分,但每個人都可以說:「都是他的錯」、「都是他刑求」…來規避自己的苟且與責任。

國家機器本該客觀地發現犯罪、找尋真兇、給予適切的懲罰,但卻在第二個環節上開始掉鍊子。引用作者的形容來說,國家機器的恣意妄為,恰恰使得社會共同體、被害者與加害者(無辜者)同受其害。

誤判-絕對是現代法治社會與司法制度裡絕絕對對要避免的事。無論誤判的結果是罰金、十年徒刑,乃至於極刑;沒有任何一個人應該為他所沒有犯的錯誤或罪責,多付一分錢、多坐一天黑獄或失去生命,這才是社會共同體的價值與信任。

對偵察體系的質疑或對司法品質的不信任是否就足以正當化全面停止死刑的執行?無期徒刑者又如何?十五年重刑者又如何?判罰一億元罰金者又如何?又有多少重刑監禁的無辜者,沒有受到合理的關注與平反呢?

我相信作者與許多廢死專家一定比我更家清楚被害人保護、避免錯殺與誤判,在邏輯上與死刑必要性並不相關,但廢死運動執著於阻止死刑執行,而不得不與死刑個案加害人(或無辜者/被害人)站在一起,無疑地將自己置於被害者對立的一面─但廢死或擁死本來的座位,應該是在社會共同體成員決定共同價值的立場上的…

作者或許成功的在第一部份先將讀者拉入死刑犯的人生中,激起讀者的認同或至少是些許憐憫感;第二部分則開始於錯殺的層出不窮,伴隨著一系列的廢死投書,而終於冤獄死刑的懊悔。

但是,那些被激起的同情心與憐憫心,其實是投射給那些其實不是加害者的死刑犯(但始終保持懷疑),而並非對於死刑或加害者本身而來的。

讀者的混亂?作者的迷失?

作者一開始曾經列舉了幾個常見的理由,不過整本書花了一半以上的篇幅圍繞在誤判的悲劇之上。但正如此前所述的,誤判只能說是一種圍魏救趙的手段與計策,誤判的存在並不獨於死刑犯,這樣的悲劇遍佈在每個監獄、每座法庭、每個偵訊室裡。我贊同也希望國家體制應該嚴肅而迅速地拿出政策或方法來優先地回應這樣嚴重的問題,但卻無法說服我拿來思考死刑的存廢2。

我同樣支持作者拋出的量刑客觀化或精準的質疑,不過也同樣疑惑於如果說被害者的傷害或痛苦那麼地因人而異與不確定,而不該是我們祭出死刑的判斷標準,那麼加害者悔不悔悟是那麼的不可捉摸,又如何能成為我們動用死刑與否的內外在標準之一?用一個犯罪後可以改變的因素去衡量或評價一個傷害或痛苦已經造成的犯罪的代價,是不是真的合適呢?

死刑或殺戮,對於一個嚮往正義的人,其實並不迷人;對於受害者、或恐懼於被害的社會共同體成員,才稱得上構成誘惑。

報復的慾望從來就沒有停止過對法治社會或現代社會秩序的威脅。受害者(家屬)的恨與痛苦,代表社會共同體的價值與信任的破裂與動搖。而擁死和廢死的爭議,正如作者在若干篇章裡提到犯罪被害人的照顧一樣,凸顯的是我們的社會對這種威脅的無力與漠視。

這是我們的社會,我們的社會不需要,也不必是先進國家的跟隨者或模仿者。

我們自忖,死刑,在我們的社會,是不是真的對被害者(家屬)最低限度的補償?是不是真的修補社會共同體被犯罪所撕開的裂痕?補回了缺失的信任?如果任一答案為否,則我們就應該頭也不回地捨棄死刑-尤其是當我們無法信誓旦旦地保證沒有錯誤的殺戮,因為錯誤的殺戮,既不能消解被害者(家屬)的恨與痛,又創造了一群新的被害者,並使得已經破裂滲漏的社會價值與信任更加危殆。

從心理學的角度來看,也許不少人盛怒或痛苦之下興起過殺人的念頭,我們或許不畏懼於傷害人,但極少人會真的將殺人付諸行動。阻止我們殺人的,雖有對於社會懲罰的敬畏,但有多少來自於對死刑的害怕?! 這就是我們看待自己與殺人兇手不同之處。所以多數人不能,也不願意理解殺人兇手;把殺人兇手非人化、客體化,甚至物化(就像人宰殺牲畜、砍伐枝木一樣),有助於我們對之加諸懲罰、執行殺戮。

如果我被害了?如果我的家人被害了?

讓加害者感受「我的痛苦」、「我的損失」,而非只是恐懼死亡本身,或以一命償付,更能夠滿足與填補身為被害者(家屬)我的需要。因為在我或許多被害者(家屬)的眼中,加害者的生命的價值永遠低於我或我家人的;我更想強迫加害者想著、看著、聽著被他剝奪的生命、生活,被他改變與扼殺的,被他加諸和造成的心碎與痛苦─這些都是他在殺戮時,殺戮後可能都未曾想起或刻意視而不見的。

但從這樣的理解來說,現在法治社會的卻是刻意地架構出這樣的「合法暴力」與遙遠的、非人情化(unhumanized)的殺戮。這正是我所恐懼的。法國大革命宣言第六條說:「人權的界線只能通過法律而決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第一項和第二項,一則說不得恣意剝奪生命;一則說只有最嚴重的罪得判處死刑。

但以法律之名殺人者,在浩瀚的歷史中,真得是難以盡數如繁星-還記得上個世紀初期德國著名刑法學者Karl Binding的那一本惡名昭彰的著作 “Die Freigabe der Vernichtung lebensunwerten Lebens”(准予消滅不值得活的生命)。

作者確實成功記下廢死運動或死刑爭議燃燒時的光與熱,也平反一些被若干媒體污名化或被刻意忽略的辯白,但略顯蒼白的廢死理由與重談冤獄的老調,但卻恐怕難以爭取或影響那些未有定見者往廢死主張更靠近一步。在我個人立場裡,我反對死刑,死刑不是我的正義;我願死刑能廢止。我同樣對於如作者般許許多多廢死運動者的努力,走出報復與仇恨的受害者(家屬)滿懷敬意。但我個人以為,不宜以菁英政治或菁英領導方式來實現這樣的廢死期盼;我們應該有能力,可以找出更好的替代方法來說服、改變我們社會的想法。

我們本來就與被害者很接近,我們本來就不站在被害者對立面上。

附註: 1. See Richard Wasserstrom, “Why Punish the Guilty?” Princeton University Magazine 20 (1972), p. 341. 2. 儘管在個案上出現爭執或也許社會感受到被害者(家屬)的影響,但我認為「不輕言曰殺」這樣的觀念在這個社會裡是具有共識的。

回應

這是篇很好的文章.謝謝!

但我想補充一下,很多人把死刑的存廢問題,與殺人償命相互連結,其實是不夠精確的,確實,對於他人生命法益的侵害是屬於最嚴重的犯罪型態,但是法定刑具有死刑的構成要件,顯然不僅如此,(例如以強暴等非法方法使人施用一級毒品者,仍可能被處以死刑,強盜並性侵等構成要件,也保留了可能讓被告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因此,諸如此類犯罪的法定刑裡面,仍保留了可能被判處死刑的選項.)我並不認識作者,但可以猜的出來她應該是具備法學專業的背景吧?所以以上的補充並不是為回應給本篇作者,而是對於一般非法律性朋友的補充.

平心而論,文中這段話是中肯的:[但(作者)略顯蒼白的廢死理由與重談冤獄的老調,但卻恐怕難以爭取或影響那些未有定見者往廢死主張更靠近一步.]但是我想補充一個想法,有些所謂的司法冤獄的老調,卻是很大比例的人完全忽視或不解,甚至連專業的法律人也未必很關心願意去了解的,所以張娟芬這本書,即使有不完美的地方,還是好的!

翻譯:手術吃藥讓醫生掌握生命,又默許錯誤,所以禁止全世界所有醫療行為吧

翻得真奇異

又是一個純理論派

卻不提犯罪者本身於自身責任擔負 (只輕描淡寫)
也就造就出,不必為自己行為負責的人
犯罪嫣然而生

說穿了
想要廢死,是因為宗教緣故
而非啥不啥理性,啥選邊站哪邊
都是唬爛!

死刑並不是用來填補啥東東
是要罪犯付出該有的代價
以及為被殺害的被害人爭取更具宗教意義的正義!!

所謂貼近接近被害者
那只是表徵
事實上,貼近被害者,是為了方便為加害者說好話!!

為何嫌犯在被定罪前應視為無辜?
而受害者在死無對證後 憑著嫌犯一面之詞 就應被認定倒債?
這不只是法庭攻防 還刊登報上 還po網
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53

⋯⋯不知道反廢死鄉民可不可以拜託廢死大大
我尊重你的言論自由
但可不可以對受害者更溫柔點?

在被定罪前,任何人都該被視為無辜,這是最基本的無罪推定,不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