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殺戮更艱難?-簡評張娟芬的「殺戮的艱難」

獨立作家

責任主編:張心華

起頭

我的一個摯友知道我支持廢死之後的第一句話是:「你去死死ㄟ好啊(台語)!你知道台灣有多少人支持死刑嗎?沒有八九成、也有七八成。台灣這個地方沒有死刑不可以,一定要有死刑,不然會亂。」我同樣具有法學背景的父親,也是大力支持死刑,大力的認為執行死刑就是所謂的「依法行政(當然我所學的『依法行政』,跟他的理解,顯然有很大的崎異)」,這個部份會在稍後補充。而張小姐這本書雖然取名為「殺戮的艱難」,但核心的思想,卻是:讓國家放棄殺戮,或許更加艱難?所以以此「不殺戮更艱難?」為題,回文贈本書作者。

我們不可諱言的是,張娟芬小姐的著作,在論述部分法學觀念時,雖然很不容易的使用了即使非法學專業背景的朋友,仍然都可以淺顯易懂的方式,清晰的處理並介紹很多很重要的法學觀念,但是有一小部份對於概念的掌握確實是不夠精確的(尤其是在對於訴訟法或釋憲程序的理解,很難迴避掉「法律專業背景的人有他們特殊的玩法與技巧」這種迷思),但是這本著作的出現確實是很可貴的(連專業的法律人都極不容易處理的這麼好)。這也將會是關於台灣是否走向廢死政策相當重要的一本參考著作,很值得推薦,接下來我的論述,除了呼應張小姐的大作以外,也擬補充一些個人的想法。

比較重要,而且一定必須被補充的主張廢死理由,從前後文的對照,我認為張小姐一定是有這樣的概念的,但是在書中清楚列舉的主張廢死理由中並未那麼清晰的表達的:因為死刑執行的結果,將讓逝去的生命不存在復活的可能性,也正因為生命不可回復的特性,將讓錯誤的司法審判永久性不存在救濟的可能。這是我們主張廢死極為重要的理由。

莎莉、莎莉?青姐、勇伯?

事實上,張小姐已經一再一再的提及了廢死的各種理由、以及詳細的論述司法錯誤的可能性,但「死刑執行的結果,將讓讓錯誤的司法審判,讓生命永久性被侵害」這樣的立場必須被更清晰的補充與表達,因為:當國家的司法制度存在出錯的可能性,而任何人都可能被迫進入刑事審判時,死刑的存廢問題,直接關係到「任何一個人」是不是可能被國家誤殺的危險。而所有司法錯誤的危險當中,侵害性最大,並且因為人死不可能復生的理由,唯一將造成永久性不可回復的侵害的,就是死刑的執行。

我採用了姑隱其名的稱謂,在張小姐書中出現的莎莉檢察官(青姐)、部長(勇伯),他們或許是在某些支持死刑的朋友中的執法英雄,但在一些支持廢死的朋友眼中,已經不再是所謂的執法英雄,反而像是代替國家行刑的劊子手,為什麼呢?

提出兩個觀點跟各位分享。第一,他們依法執行死刑,真的錯了嗎?如果沒有錯,那是不是非執行死刑不可,才是所謂的依法行政?第二,就像我們到了湖邊,水面就像具有投影的功能把我們的倒影折射,水面上出現的我們,是我們、也不是我們;廢死與否的議題,也有一樣的觀察方式,但是很可惜的是,大家都很正向的從「我們這個國家仍然存有死刑這個法定刑」來思考司法官執行死刑的當否,忽略掉反面思考的面向:「如果我們這個國家已經『不』存有死刑這個法定刑的選項,司法官『是否仍可』認為執行死刑是適當的」?

第一個設問中,我們必須先釐清一個重要的觀點,現代所謂的「依法行政」觀念,強調的是遵守法源體系位階(憲法>法律>命令,稱「法律優越」原則);而且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侵害,必須有基於法律及法律授權下制定的行政命令這個先決條件(「法律保留」原則,其中,刑罰的動用,是受到最嚴格檢視的類型),況且即使實定法律被明文規定了,仍然不能侵害到憲法的核心價值體系;以及對於人民基本權利的限制,不容許不符比例的侵害、也不容許是恣意的差別待遇。簡言之,依法行政原則的真意,是基於對人民基本權利保障的觀念,對於國家權力行使的限制,因此,在符合上述原則的檢視下,國家對於人民權利的侵害才能獲得了正當化的基礎;反過來講,由於有「依法行政原則」的種種限制,也「制約」了國家權力行使的作用。

如果說因為這個國家有死刑的規定,就必然推導出「國家『應』執行死刑」的結論,顯然是悖理的。比較精確的說法是:因為我們這個國家有死刑的規定,可以推導出「國家『得』執行死刑」的正當性,但是,是否在現實上執行死刑,仍然必須檢視在實定法(包括了實體法上的構成要件,以及尤其是程序法上的規定)上是否滿足了其他「容許」國家執行死刑的其他必要要件,因此,在未完備所有的實定法要件下的死刑執行,並不符正義也可能悖法。而張小姐的文章確實很精確的描述了一個現象:當釋憲的程序被提起,讓「國家『得』執行死刑」的正當性「無法被滿足時」,如果執法人員是真正遵守依法行政原則的意旨,應該是「暫時」不代替國家執行死刑。

在第二個設問中,我先給一個答案。如果我們這個國家已經『不』存有死刑這個法定刑的選項,司法官「已經沒有任何空間」認為執行死刑是適當的。理由是,如果法律並未賦予司法官執行死刑的權限,任何死刑的執行都是違法、違憲的。那麼顯而易見的答案,但是,我們的國家,明明「有」規定死刑啊,大家可能會說,那你問這個問題幹麻,你是在講廢話嗎?但是請各位想想,為什麼這個問題是很重要的?

理由在此:我們很容易「被誤導」到先入為主的這樣想,國家有死刑的規定,司法官執行死刑就是合法的,國家沒有死刑的規定,司法官執行死刑就是不合法的,這種邏輯的推演結果之下,很容易被推導出「國家有死刑的規定,司法官必須依法執行死刑」這樣的繆誤。

但是,更容易忽略掉一個更重要的基本觀念:只有法律有死刑的規定是不夠的,這個法律本身是否合乎憲法的意旨,必須被檢視;執行死刑的程序,是否已經完全合致於實體法(例如不得出現「唯一死刑」的構成要件形式,也不得是侵害生命法益以外的犯罪,而出現「罪刑不相當」的死刑可能選項)、也必須合致於程序正義的要求,不容有任何的瑕疵存在,否則,任何的死刑執行都是不具有正當性的。也就是說,去年下半年度那幾個因為釋憲程序未經完備被執行槍決的受刑人,其實不應該容許國家「利用」在聲請釋憲程序的被補正前的空檔之下,就被執行槍決。這種執行,並不是真正的依法行政,確實是種不合正義的「錯殺」。

但是這個第二設問更重要的關鍵在哪裡?是不是隱約透露出青姐、勇伯這類型的執法人員「法律規定怎麼樣,我就怎麼樣」的心態呢?──「法律規定有死刑,我就來執行,法律沒有這麼規定,死刑當然就不可以。」──一種「唯法是問」的邏輯上謬思。

這樣的心態,反映出一個相當相當嚴重的問題──從納粹德國的歷史經驗,正因為執法人員不問是非的唯法是問,導致了種族殘殺濫殺的歷史悲劇。台灣呢?出現最多濫殺、冤獄的時期,是不是二二八、白色恐怖的戒嚴時期。而這種歷史悲劇的肇因,唯法是問的法律人,並不能說是主要的促因,但是確實是造就了鞏固威權統治、並過度侵害一般人民基本人權重要的助因。

因此,我們真的必須很誠實的做出反省:雖然實定法中,存在死刑的規定,但是並非不存在違憲的可能性;雖然在實定法律中,透過立法的形式制定了具有死刑法定刑的構成要件,但是,因為死刑的執行會造成生命永久性侵害並不可回復的特殊性,因此,在訴訟程序的建構上,至少必須確保「司法審判錯誤的機率降低至逼近於零」,才讓國家執行死刑的正當性得以確保。然而,我國的司法體制,是不是真的能做到讓司法審判錯誤的機率降低至逼近於零呢?

盲點?-聽到的聲音、聽不到的聲音?

然後我們也必須很誠實的面對一個問題,法律的適用,無法與事實的認定切割,而事實的認定,也無法與證據法則切割的難題。而在判決中被突顯的事實,我們必須很誠實的說:這是被過濾過、被挑選過、甚至可能被「人為的導引」過,而被呈現出來「接近於還原、但不是正確的真實」,而不存在律師辯護的刑事被告,比較可能被導引至對其極其不利的事實認定,而有很堅強律師辯護的刑事被告,甚至有可能因為偵查程序的取證違法、或律師擅用證據法則,讓「實際上真實發生的犯罪事實」因為不存在合法證明的證據,而導引至對被告極為有利的方向。

講的白一點,就是:不管是犯罪的事實、或是法律的適用、科刑的範圍與論罪的輕重,存在這種可能被人為操縱的危險。

堅定採「執行死刑論」的朋友,不知道你們是不是聽到了一種聲音:當一個刑事被告不存在律師辯護的保護,他的聲音,往往會是一種「聽不到的聲音」,不可能在司法審判程序被公正對待的聲音,而這種聽不到的聲音,相較於擁有律師辯護的被告可以被聽到的聲音,「這種聽不到的聲音」讓司法誤判的危險急遽的上昇。

從故意殺人罪、刑訴三審審級構造未採強制言詞辯護制淺談廢死的艱難──淺談廢死聯盟的策略:釋憲路線?正確途徑?

從上面的論述,就不難看出為什麼「刑事第三審未採強制言詞辯護制度」會是廢死聯盟這麼在意的重點,因為,一個「未採律師或公設辯護人強制言詞辯護的審級」,讓被宣告死刑的被告,可能在並未有效獲得律師協助的前提下,急遽提高司法誤判的可能性,也讓我們對國家執行死刑的正當性產生很強烈的懷疑。甚至,我們的判決未明確區分「論罪」、「量刑」的功能,也往往可能造就了「因為承審法官的奇檬子來斷生斷死」的危險性。

但是,有點不同於這些廢死聯盟的前輩與林小姐的個人見解,我個人認為,尋求釋憲途徑對廢死的問題做出解套(他們主要是針對故意殺人罪、刑訴三審審級構造未採強制言詞辯護制提出釋憲),可能是正確的、也可能有實效,但是未必合理、也未必能達到預期目標的一條路徑。

理由在於:並沒有任何法益侵害的嚴重性,高過於對他人生命法益的侵害,也就是說,如果故意殺人罪的死刑法定刑是違憲的,那任何犯罪構成要件對應於可能遭受死刑宣判的法定刑,都會是違憲的(因為沒有任何法益的侵害的嚴重性,更甚重於對他人生命的剝奪)。所以,從論理上來講,選擇這樣的釋憲路徑應該是正確的、可以被支持的方向;但是因為會對整個法制的衝擊過大(等於因為這種釋憲的結果,讓所有具備死刑法定刑的構成要件,因為違反罪刑相當性原則而違反憲法上的比例原則而違憲,所以可能因為一個大法官的解釋,導致這個國家全面廢死的結果),這樣的期待,對於向來是比較保守的司法體系來講,確實也是難為了大法官。我想,這麼多次的不受理釋憲案,恐怕或多或少也有種「這麼麻煩的事不想攬上身」的心理壓力吧?或許他們會這麼想:為什麼不透過立法討論的程序,接納各方各界的意見,在社會對廢死與否的問題有比較正面的共識時,由立法主動推動全面性的廢死。因此,這條路線的選擇,雖然是正確、可以被支持的,但是會比較難達到預期的目標。(但是我們還是必須強調一個重要的觀點:如果連故意殺人罪都不應該具有死刑的法定刑,對於我們國家的人權保障來講,是極為重要的。因為,連法益侵害程度最嚴重的犯罪類型,都不容許國家執行死刑,那麼任何針對種族的因素、政治意識的不同、輕於侵害他人生命的任何犯罪,都不存在被執行死刑的正當性。而這個方向的演變,將讓這個土地永久性的阻隔因為威權、惡法、政治性殺人的悲劇重演。因此,死刑的廢除,有很重要的宣示意義。)

而針對刑事訴訟第三審審級構造的問題,【第三審是否至少應該對於受死刑宣告的被告改採強制言詞辯論制】提出釋憲,也具有同樣的問題,我個人也認為這是正確的方向,但是經驗告訴我們,這也是條不容易走通的路。因為從以往很多數的實務見解讓我們清楚到一個現實,涉及訴訟制度的建構問題,司法是相對來講比較自制、比較尊重立法者自由形成的空間的-也就是我們白話點來說,依照司法前例,釋憲者他們容易有一種既定的印象,第三審的審級構造,到底是採取書面審、言詞辯論,那就讓立法者自己去傷腦筋吧,我們都尊重你們這樣子。所以,看起來這條釋憲途徑也不是容易成功的路徑。

那我們就必須更嚴格的去檢討一個問題了。為什麼看起來最合理、也最可行的釋憲途徑都走不通?那麼,廢死與否的爭議,如果不存在被司法解釋解決的空間,如果我們更嚴格的來看,這樣的司法訴訟途徑可能被導引出什麼樣的結果?

國家的殺戮是容易、是艱難─代結論

我個人的淺見會認為:現行的訴訟構造,將導引出一個結果,在「故意殺人罪、刑訴三審審級構造未採強制言詞辯護制」是否違憲的問題上,縱使我們「姑且」認為「這種法律規定本身」是「合憲」的,但是,仍然無法迴避一個問題:針對被宣告死刑的被告的「個案」審判程序,是不是完全能通過憲法的檢視,至少在現行的訴訟構造上來看,是很有疑慮的。理由在於:一個由大法官會議獨攬憲法解釋的訴訟構造,割裂掉最高法院從憲法的角度,來檢視個案的審判是否違憲的功能。而這樣的訴訟構造的設計,「無法擔保」從證據的取捨、論罪、量刑,都經過嚴格的層層把關程序,被認為死刑的執行確實「符合憲法的意旨」;但是,如前所述,因為死刑的執行具有不可回復的永久侵害性格,這種侵害即不容出現任何錯誤的可能性。

而在我國現實上這樣一種無法、也不曾透過憲法基本原則檢視的死刑宣判程序,是不具備正當性的。我們可以這樣講:光從「法律」的層次來看,司法的審判程序儘管都是沒有問題的,但是,現實上這樣的訴訟構造,不存在「從憲法的角度」去解讀,死刑的執行,可以符合「憲法上」對於人民生命權最基本尊重的確保,所以從「憲法」的角度來檢視執行死刑的正當性問題時,很可能出現漏洞。(至少我們可以這樣子講:任何在刑事第三審審判程序,未經委任律師而為死刑定讞的被告,因為缺乏律師的實質辯護,即使因為訴訟法上訴訟構造在第三審審級採取的「書面審」規定,讓這樣的死刑宣判「形式上」合法,但是,「實質上」並不符合程序正義的要求,而過度的侵害這個被告的訴訟權。而一個制度設計上,如果具備讓「個案是否違憲」可能被檢視的終審法院,很可能會推翻掉那個死刑的判決;然而,我國的訴訟構造,並「不存在」這個功能。)而一個在現實上不具正當性的死刑宣判程序,又何來執行死刑的正當性呢?

如果從這個角度來看,國家對人民的殺戮,是容易的,也無法保全任何人不存在任何司法錯誤下,不被國家濫殺的基本要求。反向來說,我們更希望,國家的殺戮,是艱難的!但是這種存在我們理想甚至幻想中的殺戮的艱難,並不是對於罪大惡極的被宣告「死刑被告」的寬容,而是存在於,國家對於「任何一個人」無可取代的生命,最基本的尊重態度。

圖片補充

台中市大同國小得獎作品 台中市大同國小得獎作品

江國慶 江國慶(因國家執行死刑被冤殺)

圖片引用自此

影像補充

江國慶案

蘇案

網友KUSO作品:殺人的心跳聲

回應

我支持廢除死刑,司法錯誤也多半出自政治極權與專制政府的政治制度。

防止國家出現極權專制的政府殘害人民與人類文明,廢除死刑是唯一的道路,其餘都是枝節。

會犯罪的基本心態是霸凌。是霸凌他人的心才會犯罪,中國文化史上,還沒有不霸凌人民的政府出現,中國文化影響區裡的國家中,全是霸凌人民的政府。所以,我反對政府有權殺人民,因為人民去殺人民是政府施政上的過失所造成的結果,政府有錯怎可以,以殺害了人民的方式,把政府自己的錯誤證據滅失了來了事,無怪乎台灣的監獄越蓋越多,還是人犯人滿為患。

唯有人民了解有犯罪行為,就是政府的錯,不論是教育上有錯就是保安上有錯,再不然就是政府令人民不畏一死,也要相拚搏的政府霸凌人民的錯。

廢除死刑是人類文明的進步與善良風俗。是人權文明進步的唯一指標。其餘議題皆是時間進程中的枝節,胡鬧而已。被害人家屬的感受是政府應該負責賠償與撫慰的,不能讓政府繼續以滅失施政錯誤的證據,來做為手段,繼續來施政錯誤下去。

我支持廢除死刑,不希望我的子孫仍然遭遇到錯誤的施政謀害而已,你呢!往者已逝,來者可追,今日不決,明日繼續受害,何日廢除死刑,何日停止受害,如此而已。

(1)很佩服樓上的朋友,使用較短的文字,可以很清晰的處理好這個問題,而且謝謝在這麼晚的時間仍願犧牲睡眠回文.很高興流上的朋友願意從歷史的角度切入,從國家權力行使的危險切入,真的是很好的觀察方式,因為以往的討論有他們的侷限性,會讓不同意見的兩方陷入一種意識形態的對決,但往往忽略掉一個可怕的事實:最可怕的濫殺,不是來自於個人,而是來自國家極權與威權下的屠殺!
(2)但是法律人唯法是問的態度,容易讓實定法上立法的錯誤,透過執法者的手,讓這種危險無法阻絕.最近的適例,就是江國慶事件,這種錯殺,除了私刑自白的惡,殺人求官的醜以外,當年軍審法程序上的不正義,以及刑訴的證據法則的不健全,都是讓錯誤無法彌補很重要的助因.
(3)長久以來對於廢死與否的論述,焦點集中在釋憲的戰場,司法錯誤的可能性,但是樓上的朋友的想法告訴了我們,最可怕的是:司法錯誤也多半出自政治極權與專制政府的政治制度,以及一種霸凌的態度.不論是江國慶,或法務部之前槍決的那一批人,他們的死,就是出自於這種[霸凌]的態度.而這種錯誤,並不存在事後救濟的可能.
(4)如果我們長期忽略掉,並容忍這種[霸凌]態度下的錯誤,任何人,未來繼續存活在這塊土地上的人,都有可能因為[意識型態]的因素成為國家[霸凌]心態下的槍下亡魂.
(5)回應樓上的朋友,就如同我們是不是曾經檢討過:以往[擄人勒贖]是唯一死刑的時代,為什麼陳進興,高天明,林春生在綁架白曉燕之後,會一殺再殺?我必須很坦誠的表白,即使身為一個主張廢死的人,在情感上,我仍然認為罪大惡極的人都該殺,任何具有正義感的人都認為他們應該殺.但是我們如果回歸比較理智的思考:當時無辜犧牲的這些人,有很大一部分的原因,是立法選擇了這種[罪無可赦]的極刑下,所造成罪犯在自認走投無路的情況下做出泯滅人性的濫殺.而一刀了斷的槍決這些罪犯,僅可以稍微滿足國人一般對於正義感的[感覺],並無從救贖於問題的解決.而錯誤的立法,仍可能讓[霸凌]的錯誤,與威權的濫殺,始終於法在這塊土地上阻絕!
(6)我的好友邱顯智(海德堡法學博士候選人)長期一直關注廢死的問題,文字很短而且很淺顯易懂,我的文字太過冗長,重點很容易分散掉,文筆並不好,但邱顯智的文字功力深厚許多,能用很短的文字,把很正確的觀念傳達出來.在他的個人網頁中[網誌]欄,有很多關於廢死問題的討論,比我的文章更值得參考許多,如果有興趣的朋友可以參考:facebook.com/handybobo 相信會有許多收穫的.
(7)這個網頁比較可惜的是無法透過插入影音檔,圖檔的方式,去呈現出作者更想傳達的意圖.我們很誠實的講,文字本身的力量有他的侷限性,但是有時候夠過影像,圖片,聲音,甚至透過3D投影的立體呈現,可以讓文字以外的訊息,更強力而有效的傳達.例如江國慶事件,是可以參考影像:http://www.youtube.com/watch?v=31vXmQNS48A&feature=relmfu 有心的朋友,也可以輸入[島國殺人紀事]在網上搜尋,],看一下電影例如[戰地情人][辛格勒的名單][愛在波蘭戰火時(不知道有沒有記錯)]類似的影片,或者是在youtube搜尋白色恐怖,戒嚴,蘇案類似的關鍵字,應該可以有助於理解這篇文章的中心思維:廢死與否的議題,恐怕關鍵點並不會是在應報主義下殺人償命的救贖感,而是讓未來仍生存在這塊土地的人,降低或阻絕掉因為[霸凌]態度下的危險.
(8)特別感恩上面網友的回文.也必須很感激文章的閱讀者與分享者,雖然我不知道自己的讀者是誰,也不會知道他們來自何方,相信閱讀者當中一定也有很大很大的比例跟我的見解不同,甚至完全相反,更有專業背影,但我們幾乎都有一種很堅定的意志,希望人權的保障可以落實,希望司法錯誤的機率可以降低,也具有人性關懷的熱忱.感恩張娟芬小姐的大作,也祝福我們深愛的土地與這塊土地上的人們!

已推薦至臺灣好生活報「書網悅讀」單元~
http://www.taiwangoodlife.org/storylink/20110213/3376

謝謝莫雲

轉自回覆張廷碩:
供您參考:
死刑的存在讓司法的錯誤不可能獲得救濟的可能,是法學討論中,最足以支撐廢死的理由.
而對我個人來說,死刑的存在,無法阻絕國家(在過去或未來)可能基於意識形態不同的殺戮,是往往被忽略,但更重要,且足以支撐廢死的理由.

轉貼並增補對林孟芃大作的回應:

我想補充一下,很多人把死刑的存廢問題,與殺人償命相互連結,其實是不夠精確的,

確實,對於他人生命法益的侵害是屬於最嚴重的犯罪型態,但是法定刑具有死刑的構成要件,顯然不僅如此,

例如以強暴等非法方法使人施用一級毒品者,仍可能被處以死刑,強盜並性侵等構成要件,也保留了可能讓被告被判處死刑的可能性.

因此,諸如此類犯罪的法定刑裡面,仍保留了可能被判處死刑的選項.所以,台灣的司法體系,恐怕仍然欠缺一個特別設置為了處理犯罪事實與量刑輕重之間是否失衡(審查是否違反比例原則)的程序.也會讓我們對死刑執行的正當性仍抱持疑慮.

平心而論,李孟芃這段話是中肯的:[但(張娟芬)略顯蒼白的廢死理由與重談冤獄的老調,但卻恐怕難以爭取或影響那些未有定見者往廢死主張更靠近一步.]但是我想補充一個想法,有些所謂的司法冤獄的老調,卻是很大比例的人完全忽視或不解,甚至連專業的法律人也未必很關心願意去了解的,所以張娟芬這本書,即使有不完美的地方,還是好的!

為回應劉姿吟而寫:

可以看到支持死刑存在的朋友願意閱讀這種著作,並參與討論,是很可喜的現象.

張娟芬這本書裡面確實是談到了寬容(寬恕)論,也像是自我表白似的談到過廢死聯盟裡面不存在所謂的寬恕論,認為這種論點是來自於前王部長.

但是這樣的說法,從我閱讀完所有為這本書寫書評的朋友們的文章後,發現張小姐的講法仍然無法說服不管是支持廢死者,或是反對者.我們仍然可以看到一再一再出現接近於所謂的[寬恕論=讓被害者家屬寬恕死刑犯]這樣的論點.

這種現象確實值得省思!我們是不是要此地無銀三百兩的說,我不來講所謂的寬恕論?

還是,我們可以更坦白的來講,我就是要來講寬恕論.但我們講的寬恕論,跟你們所想的是並不一樣的!

(不好意思,請容我說明一下,我的回文其實是遠比您看到的還長,但我無意用很長的回文引起可能筆戰的危險,因為所回覆的對象並不只是這篇文章的作者,而是很多數不同意見的朋友,所以請容我大幅度的把回覆的內容,移置到自己的文章回文中.)

我想先回答劉姿吟一個設問:[終身監禁的罪犯是否也被剝奪了自殺的權利?]刑法的構成要件中,雖然有所謂的[加工自殺罪],但這樣的構成要件排除了自殺這樣的選項,也就是說,並不存在[誰自殺的權利]被國家刑罰權的作用給剝奪的問題(如果我們很勉為其難的把所謂的自殺當成是一種權利的話),

我們很坦誠的講,把犯人殺掉,是在應報刑(以牙還牙,以眼還眼)主義下的極至,因為不存在任何一個比讓一個人必須付出生命的代價,來償還他所犯的過錯,更嚴重的刑罰作用.但是,從實證上來講,也不可能證實,死刑的執行的刑罰效果優於終身監禁的處罰,唯一可以說的是,死刑是最一刀兩斷,讓人[感覺起來][最重]的刑罰作用而已,很難說,死刑到底是不是比終身監禁更嚴厲或是受刑人更害怕接受的刑罰制裁.

但是,死刑的存在,最大的危險是,司法的錯誤會讓被錯殺生命的代價無法挽回.所以,其實作者真正想問的[終身監禁的罪犯是否也被剝奪了自殺的權利?]這個問題,應該用實問虛答或是虛問實答的技巧,改寫為:[國家存不存在剝奪人民的權力?]請注意,我問號前的力,是力量的力.而這個類似的問號,在我的文章中是這麼回答過的:如果承認國家有這種權力,最起碼的前提是,必須在訴訟程序的建置上,讓司法誤判的機率趨近於零,否則,很難推導出國家執行死刑的正當性.

而所謂的寬恕論的問題,其實我們把所謂的寬容或寬恕論,解釋為請求被害者對於死刑犯的寬恕,對於被害者過分的殘忍,也不是很正確的觀點,在任何的法益侵害,已經在犯罪的行為時永久性的造成,這樣的前提下,犯罪的被害者,只有如何透過立法程序的救濟,承認重大的法益侵害類似於國家共同危險下的特別犧牲,而透過國家設立補償基金類似的機制,來予以實質填補這種因為法益侵害造成的痛苦,應該只存在這種問題.要求犯罪的被害者寬恕死刑犯者,太過泛道德論,也不見得合乎於人性.

真正的寬恕論者,應該導向於[國家基於對人權的尊重,以及降低對於司法錯誤造成無法填補的侵害,對於人民的寬容]!

我的意思是:如果詳細閱讀過我的文章的朋友,可以發現,只有對他人生命侵害這種最嚴重的犯罪類型,施以死刑的制裁,可以勉為其難的認為是尚符合比例原則的,而任何未對他人生命侵害的犯罪類型,施以死刑的制裁,恐怕都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嫌疑的!但是,線在我們這個國家的刑法構成要件中,確實仍然存在著侵害他人生命以外的犯罪,可能被施以死刑極刑的可能!

那說明了一種現象:只要立法者制定了一個不服比例的重罪,讓侵害他人生命以外的犯罪類型,仍可能被處死,執法人員又未加反省的唯法是問的執行,任何一個人,不只是這些重罪者,罪大惡極者,是任何一個人,都可能成為意識形態之下的冤死鬼!

而從歷史上的教訓來看,可怕的殺戮,不是來自個人的殺戮,,最可怕的殺戮,是來自於,最強大而人民無法抵抗的權力者(國家),基於意識形態下的屠殺!

而阻絕這種殺戮最根本的解決之道是,當國家選擇放棄了死刑,而對於連罪大惡極的罪犯,都放棄了因為可能錯殺下的屠殺,而替代以刑罰效果不相上下的終身監禁方式來取代.當國家選擇放棄了殺戮,選擇了對人民的寬容,這種來自國家基於意識形態下的殺戮,才可能被阻絕!

權力者的屠殺
無關法律是否有死刑

反廢死的人
只能在具有司法審判制度下的案件中,提出制度上的宗教質疑!

當權者的機關槍答答答地掃射反對政府的人民時
廢死團體反廢死的堅持主張,便不在於此出現了

廢死的人說和被害者粉接近,不是對立面
真相則是,是針對被害者,婉轉來幫忙加害者說好話罷了! 來幫忙達到廢死的宗教目的!

如同某教就是可以以牙還牙,所以才有私刑殺人
如果上帝當初說,可以殺人,今天那些人的說法立場又會不同了

偶從來不看包裝的東東
是直接撥開看核心
而往往這些又是被刻意遮掩,不願意讓眾人看見

當你相信了上帝
那麼,同時也必須相信有魔鬼
否則,這個宗教也只信了一半

而魔鬼始終是站在犯罪的一邊

謝謝呵呵男的回應.

這是為了寫給[非法律系的朋友],仍然有可能看懂的筆法寫作的,我必須很誠實的承認:這樣的文章,對於沒有法律專業能力的人來講,確實是太冗長也太過困難.

所以任何一個願意花時間閱讀這麼難的文章,也這麼繁瑣的問題,真的很感激各位!(如果是專寫給法律人那種專業文章,我覺得看過法院判決書的老百姓會了解到那種無力感,也根本欠缺對話的基礎.)但即使不是法律的專業文章,還是盡量以淺白一點的筆法,去論述現行司法制度下,執行死刑是不是具有正當性的問題.

關於你所說的{反廢死的人,只能在具有司法審判制度下的案件中,提出制度上的宗教質疑!}其實是不對的,支持死刑的人(反對死刑的人),在法制上,並不需要提出任何的質疑,包括你所謂的宗教上的質疑,因為我國法制仍存有死刑,在法制層面提出批判或反省的,恰好是對立的支持廢死的一方.

支持廢死者,試著從各種層面去切入,去加強廢死的論述(甚至採取不一樣的訴訟策略或是),這也是無可厚非的,有些人支持廢死的理由跟我們不一樣,就像是前王部長,林娟芬女士,廢死聯盟的朋友,跟我主張的核心理由都是有些差異的.有些人有比較強烈的宗教情懷(像前王部長容易給人這種印象),這是事實你講的有一部份我無可反駁,但即使是採這種論點的前輩,仍有較常人較深的反省能力與人道關懷精神,我仍是敬重的.至於我自己的文章,是不是就事論事的談,反正看的人可以在心裡有公斷的,我也不需要特別為此去辯白.

不知道你信不信?在[情感]上,那種殺人者,我也認為該殺.但縱使支持死刑,讓國家動用死刑唯一符合比例的犯行,應該被侷限於對人生命的侵害.我並沒有那麼深的宗教情懷,情感上我也認為這些人該殺,我也不是一開始就支持廢死的,但是後來[很理性的從制度層面作出反省],我認為至少在國家現行的司法制度下,支持死刑是危險的,也有可能造成人命無端的犧牲,慢慢轉向支持廢死.

並不是我們不信任司法官,我們平心而論,司法官的素質是有提升,司法風氣跟十年前相比也較好,誤判的危險性也已經被大幅度降低(因為刑訴的證據法則較以往進步太多了),但是,我們不適合把人的生命,交付於任何司法官員的品行,也不能把人命的風險,在承受不起錯誤的待價下被枉殺.試圖在法制度上尋求一個更合理的安排,提出反省,是必要的!

如果有朋友即使在現行法制上,仍反廢死(當然我清楚,這是絕大多數的人情感上的選項),那我們還是希望在起碼的範圍內,在仍保留死刑的法制安排下,從學理上提出一些界線:(1)例如在可以論死的各罪,它的犯罪構成要件必須被侷限在已經造成他人生命的剝奪.(2)在論罪的程序外,賦予針對科刑過當的特設程序保障機制,(3)刑訴的三審構造,即使未採律師強制辯護,仍應起碼的保留三審若未經律師強制代理的死刑宣告屬違法,不得執行.(4)死刑被告的最終審判決程序,必須保留有針對具體個案的實體或程序是否違憲的審查機制(也就是相當於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或是德國聯邦憲法法院的訴訟制度設計),而現行的司法制度沒有這種機制,只有大法官會議針對抽象規定作統一解釋的機制,確實是不足的! 也就是我認為,即使支持死刑者,仍不能放棄在法制層面的改革,讓死刑誤判的機率趨近於零,才得以獲得支撐他們論點的正當性.

謝謝!

或許你有你的論點,贊成這個觀點,不過我還是要站在妳的對面

我贊成一些非因殺死他人的判決,不應該判處死刑,不過這是所謂的減少判死刑,但是謀殺別人,以及殺人放火這種,一命抵一命,是理所當然的事

套一句白小姐的話,等你至親糟到毒手,你還說的出這種話,你才是個聖人,不過很可惜,因為我們都不是聖人,所以要殺人償命,血債血還才是公理。

歐盟?我家的事關他屁事,他怎不先去處理中東人的以眼還眼

罪大惡極者,嚴刑懲罰,這是職責。

但也別忘了,有兩件事更該知道:

1.將近八成民眾反對死刑。
2.政府於2009年簽署兩項國際公約,其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六條已完整闡述。從民國60年退出聯合國後,不論在外交與國際空間都處於不明朗狀態,就算這幾年政府多年來的努力,這件事將可能影響現有外交處境。

廢除死刑不僅是普世價值,部分也牽扯國家形象與區域外交關係。就算這裡是台灣,政府更要遵守國際規定。事情已發生無法避免,但一切都必須停止。

回應上面兩樓的網友::
在個人情感上,我同意你,罪大惡極者,我個人的情感選項也會傾向認為讓他們償命是合理的。
但身為法律人,不宜如此的情緒化、這麼的情感選項,當理性的思考後,有更高遠的價值應該被捍衛時,就應該去堅持,即使這種堅持無法被多數人認同,必須忍受寂寞,即使這種選項跟自我的情感極度衝突,都應該為這種更高遠的價值而努力。
台灣的司法制度是不是足以支撐起執行死刑的正當性,在我的文章跟回應中已經清楚表明過立場,不再贅述。
同此理由,在無法讓司法誤判導致誤殺的可能性趨近於零的前提下,尤其江國慶被誤殺的新聞還沒冷掉,現階段再次執行槍決,我搞不懂這到底是所謂的捍衛正義、還是政治性操作的痕跡?
你的意見我予以尊重,你的感覺,跟我在情感上的選擇是相同的。不過請容我提醒一件事:當國家執行死刑,被多數的國人認為理所當然,那執行死刑的正當性問題必將不會被嚴格受到檢視,其結果就是回到過往錯誤的歷史經驗。而越慎重、越嚴格檢視執行死刑正當性的問題,更能保全任何一個人不被濫殺的基本人權價值。

給上一樓的樓友:
感恩你的回應。兩公約的問題,因為之前很多前輩寫了,我同意他們的見解,在我的文章中似乎沒刻意去回應這個問題。
從法源體系的位階、跟法律適用的先後次序的基本原則,我認為推導出我國限制不宜執行死刑是正確的,理由是:這些條約的效力即使未高於現行法,也是平行的法規範體系,但因為死刑的規定立法在先、簽署這些公約的次序在後,較後的法規範的簽署或制定,代表某種程度宣示了先前規範的不合理性,因此如果誠實的面對我國的法制,並無法推導出有死刑的規定、就必然得以執行死刑的結論。雖然未經大法官解釋,尚無法直接斷定這些死刑的法定刑規定就必然違憲,但這種法律規範衝突無法解決的難題,在大法官一直採取不受理的方式、未正面做出宣示之前,死刑的執行仍宜慎重。
為殺而殺的態度,讓人感受不到執法長官的理性與反省。

再補充

可能出現另一評論,即2009年政府雖然已簽署,但最後被退回。

但也別忘了,為何被退回:

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內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簡稱對岸)為合法代表,五大常任理事國之一,這也是為何民國60年退出聯合國主要原因之一。

另外,對岸也是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B公約)簽署國之一,雖然當時台灣已簽署以及迎合相關法律條文,但這也不代表不能履行約定,而是合法代表與一個中國原則問題。

廢死聯盟,不單要廢死刑,連 偽造文書罪,都要廢了?

為了要廢除死刑,廢死聯盟裏面的法律人,連法律都視為無物?

廢死人要不要對 tvbs 陳揮文提告,因為陳揮文說:

因為地檢鼠與廢死聯盟很熟,所以「廢死聯盟的偽造文書」簽結不查了!

廢死人要不要對 tvbs 陳揮文提告
廢死人要不要對 tvbs 陳揮文提告
廢死人要不要對 tvbs 陳揮文提告
廢死人要不要對 tvbs 陳揮文提告
廢死人要不要對 tvbs 陳揮文提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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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電子報- 待決死刑犯無押票高檢署解套
2011年1月24日 .. 值得一提的是,王國華死刑案還發生案外案,高雄地檢署認為廢死聯盟疑似經王國華同意,找王國華母親代簽聲請釋憲書,

涉及偽造文書,雄檢去年5月間分案調查後,移轉台北地檢署偵辦,北檢上月底以罪證不足為由,予以行政簽結。 ...

to 懶叫哥:
你的暱稱很怪,然後我對陳輝文喜歡講什麼,並沒有興趣。我並不屬於廢死聯盟。
偽造私文書必須以行為人故意以偽造、變造私文書的方式,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所以如果不存在破壞文書表徵的真實性(讓文書的證明功能被破壞)或是對於交易生活有致生危害的危險。
北檢會選擇行政簽結,是認為母親代兒子聲請釋憲這件事未能滿足前述偽造私文書的構成要件。所以應該檢討的,應該是雄檢為什麼移送案件會被北檢行政簽結、而不是提起公訴(如果客觀上不存在法益侵害危險,更不會存在有危險犯前置處罰的入罪理由),這件事錯的是誰,社會可以自由公評。
我回應的對象並不是懶叫哥,而是對這社會上對於廢死聯盟代為聲請釋憲存有誤解的朋友。

謝謝我認識的網友代為補充

上兩樓的回應漏了幾個字,補正如下:
偽造私文書必須以行為人故意以偽造、變造私文書的方式,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構成要件,所以如果不存在破壞文書表徵的真實性(讓文書的證明功能被破壞)或是對於交易生活有致生危害的危險,則未符合本罪要件。

咬文嚼字有啥屁用啦?

北檢 玩弄法律,還要社會公評喔?

難怪 吳淑珍 發監執行,都可以喊卡了,

咬文嚼字 有啥屁用啦?

難不成 吳淑珍入不入監 ---------> 還要推給 社會自由公評?

在台灣 不就是誰 有 權力 就可以「任意」解釋法律嗎?

台灣要政府作啥?

到最後還是得用武力暴力解決吧!

大家心理有數啦!

to 懶叫哥:
我不是七桃仔,對我的回文,應該不需要動不動就懶叫、屁這樣的來?
你講的算是很有理:誰 有 權力 就可以「任意」解釋法律
(對於這種現象,我相信廢死聯盟的朋友們比你一定會更感覺無力。)
我前回文說過,回應對象並不是你,是想對廢死聯盟的成員有沒有觸犯偽造私文書罪這件事想要進一步了解的人。
我講的話,既然敢用真名來發表,就是願意被公評。
願意來看文章的朋友,我很歡迎。
如果你喜歡,想罵就再來罵吧(如果這樣會讓你舒服一點的話)!但我不會想回。謝謝。

德國廢死刑是為了救納粹魔頭脫罪?見鬼了,那台灣廢死是為救抓耙嗎?

痛恨死刑? 德國推廢死的底細 2011.03.08 06:01 pm

【聯合報╱黃瑞明/靜宜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台中市)】

五名死刑犯被處決的消息,不僅讓廢死爭論再度成台灣社會關注焦點,德國政府的人權政策委任專員更立即譴責,要求我國代表向德國外交部說明。緊接著,歐盟外交部長也提出嚴正抗議。

德國人的反應其實早在預料之中。

《華盛頓郵報》的記者連恩在二○○五年就注意到,只要美國某州處
決死刑犯,德國媒體就群起撻伐

(但是德國政府絕對不敢訓斥美國大使)。他對此不以為然,於是深入調查,挖出了德國基本法第一○二條的底細。

這個條文不過寥寥數字(「死刑業經廢止。」),卻是許多德國人引以自豪的道德制高點:

看吧,你們這些野蠻國度,為什麼不見賢思齊呢?我們如果問德國人這個規定的由來,答案一定是:當年的制憲者因為納粹的殺人罪孽深重,所以決心要廢除死刑,從此維護人權尊嚴。

聽起來義正辭嚴,連恩卻別有發現。

二次大戰剛結束時,將近八成的德國人都支持死刑,所以即使向來主張廢除死刑的社會民主黨也不敢違抗民意倡議廢死,其他各黨更是如此。

可是奇蹟還是發生了:屬於德意志黨這個小黨的制憲代表若伯姆居
然提議了!

他的動機何在呢?

當時占領軍已經在紐倫堡進行過多次大審,其中一級戰犯早被絞死
,許多二級戰犯雖然也將同此下場,但是遲未執行。

若伯姆跟納粹的淵源頗深,為了營救命在旦夕的同路人,於是想出了規定廢除死刑的妙計。

沒想到不僅社民黨附和,更大的基督教民主聯盟也表態支持,它的
黨員裡面不少人也同情納粹,第一○二條自然就通過了。

連恩在文章中特別強調,制憲者根本不在乎一般殺人犯的命運,如果不是為了讓那些納粹魔頭脫罪,他們才懶得制訂第一○二條呢。

果然,一九四五年五月,基本法通過之後,總理艾德諾立刻就要求美國占領軍指揮官釋放死刑定讞的納粹分子。

指揮官聽進了一部分意見,讓某些人犯免除一死,但是其他倒楣的
則還是照樣命喪黃泉。

在廢死運動上,德國是關鍵火車頭。二戰之前雖然有瑞士與荷蘭這
類小國廢死,但是不成氣候。

隨著經濟復興的成功,德國在西歐的份量越來越重,他們也乘勢推
銷基本法的價值觀,特別是強力推動歐洲人權公約的通過,要求所
有會員國廢除死刑。

除了白俄之外,今天的歐洲各國全部廢除死刑,窮本溯源,德國居
功厥偉。

但是,我們必須知道的是,他們的廢死其實是偶然造就的產物。

基本法第一○二條是在違背民意的情況下制定的,相較之下,臺灣走
的模式才是民主國家的正常之路。

懶叫哥被抓耙傷害很深喔
看卡開ㄟ啦不要每次都來黑白亂

謝謝snitcher。

並補充如下:

台灣並不是德國的法學殖民地,台灣的廢死運動,也不存在為了殺人惡魔脫罪的動機。
很誠實的說:我並不太知道黃教授這篇文章的動機是什麼?是在為他支持死刑的態度一個依據?還是他只是想介紹德國的法制史?

他講的這種動機論,我們可以說德國可能是政治性因素而走向廢死,但廢死之後的德國,在人權指標上,到底是提升還是往下沉淪,這個更是一個觀察的重點。

我並不知道是不是每個人都看過戰地琴人、辛格勒的名單這種電影?但我們必須很誠實的面對幾個事實:(1)戰時存在著許多人性的變態面,而依當時的時空背景,是服從於領袖的權威,當時確實有數不盡的濫鎩與屠殺。(2)但是也有少數違抗領袖意志的軍官,對於領導者基於亞利安民族優越的種族殘殺深不以為然,而私底下協助並放過一些因種族身分而致罪的猶太人。(3)是不是所有的納粹都該殺?(4)如果我們說所有的納粹都該殺,那是不是我們又用了一種意識形態?製造另一種不分是非的殺戮?(5)而死刑的執行,會讓濫殺的後果無法被挽救!基於意識形態濫殺,如果無法避免,暫緩執行死刑,是正確的出路:可以提供反省的機會、而採取終身監禁的方式代替刑罰,事實上也是不亞於死刑的刑罰制裁手段。

回到台灣:我前文跟前回應很清楚的講過,如果有人支持死刑,我們尊重。但對於法律人來說,我們可以主張廢死、也可以主張不廢死,但並無法迴避一個問題:台灣現實的司法制度並無法擔保錯誤司法的錯殺,而錯殺的代價是無法挽回的,我並不懂江國慶剛被證明錯殺不久之後的五個死刑執行,到底能代表什麼?挽救政府施政難堪的解藥?還是真正的實現正義?如果認為這是種正義的實現,那錯誤執行的反省及背後的人道思維到底何在?

如果有人支持死刑執行,那重點應該是:致力於讓台灣司法錯誤的可能性降低,尋求法制層面的改革。讓司法錯誤的濫殺機率逼近於零,讓有爭議的死刑執行暫緩,而以刑罰效果不亞於死刑的終身監禁取代,即使不全面廢死,那我們這種人也確實是無話可說。捨此不為,只是一味情緒發洩似的為報復而支持死刑,難道隨便找一個像江國慶這樣的替死鬼殺掉,就真的比較高明嗎?

台灣的媒體能力很侷限、也很強大,很多不解的人,得到資訊的來源,極易被人控制!就像是在江國慶事件爆發之前,所有的主流媒體幹的絕對是廢死聯盟的朋友,到底有幾個媒體公正客觀的平衡報導關於廢死的觀點?所以如果有人受黃教授的文章影響很深,是我們可以預期的。但我不認為他的文章提供了一個正確的出路。

正確的[反廢死]出路,是致力於制度上的改革!讓司法誤殺的機率被降低!

情緒性的語言發洩,並無法得到被人尊重的理由。就像情緒性的殺戮,一樣無法解救人民對司法的不信任。可以得到的,只有極端強烈支持死刑執行的人的簇擁。

所以,其實不管支持死刑或支持廢死,根本不應該被當成是意識形態的對決。因為兩者應該致力的正確方向,是一致的。

這批五個人被執行後,林欣怡、張鐵志、張娟芬他們都覺得無話可說。但這種無話可說,是真正的無話可說嗎?還是無奈之餘的哀莫大於心死?而我們都是居於絕對的少數。那真正身為多數的你們,為什麼不努力跟我們一起奮戰於司改,讓死刑的執行真的變成事無話可說?

針對陳先生的回文

正確的[反廢死]出路,是致力於制度上的改革!讓司法誤殺的機率被降低!

我有個疑問
難道說
有一部份支持廢死的人
其實是支持法律可以存在有死刑之刑罰
只是說期待司法誤殺的機率能降到零

我之前一直以為
廢死的主張
是認為法律根本就不該能夠有致人於死的權力ㄟ~

支持廢死的人在減少犯罪上不努力
你們卻努力把死刑犯罪行為人從鬼門關拉回?
讓犯罪的人有侍無恐!?....
廢死聯盟一個隱形的幫助犯

謝謝樓上二樓的網友提問,並回覆:
也謝謝樓上這位網友的批評,並回應:

妳的理解應該是大致正確的:[我之前一直以為廢死的主張,是認為法律根本就不該能夠有致人於死的權力ㄟ~]致力於廢死運動的朋友,終極目標確實是讓台灣走向全面廢死。

但是,如果台灣仍保有死刑這樣的法定刑,但沒有執行,現實上還是逐漸走向了廢死。所以像王部長因宣示廢死最後請辭部長的事件爆發前,台灣有長達幾年的時間不執行死刑,我個人認為會是漸近過度到廢死,很好的發展。但終極理念上,是往你設想的方向在進行沒錯。

那為什麼我講不管支持廢死與否,方向都是一致的:致力於制度上的改革!讓司法誤殺的機率被降低!理由是這樣的:主張廢死最重要的理由,是司法錯誤執行死刑的後果,並無法挽救。透過制度上的改革,去降低這種錯誤,是保障[任何一個人]的司法人權及生命權的問題。

現在大家看到的,很多是廢死聯盟結合人權律師為了拯救某些死刑被告而努力,但這應該是為了達到廢死的目的而做的技術性調整,終局目標應該還是在法制上的改革。(必須強調,我不屬於這個聯盟,所以無權代他們發言,僅就我所知回應樓上網友。)如果依照一般人的法感情,以及一直以來認為[以眼還眼、殺人償命]的正義觀,當然容易對廢死聯盟這些朋友的努力帶上有色的眼鏡,給予批判。

但是請考慮到一個事實:如果司法的改革沒有一直往前走,如果台灣還是可以透過刑求取供,任何一個人,都很可能像江國慶、蘇建和他們這樣,因為一些意外被捲入司法的案件,這個人,可能是你是我以及我們摯愛的親人,他們很可能是無辜的,但最終被國家誤殺,這真的是我們要的正義觀嗎?還是,我們希望這這種遺憾不要再發生了?

而司法的改革,降低誤殺的可能,應該是不管支持或反對廢死者都應該努力的。以此回應上兩樓樓友。謝謝。

然後,任何法益侵害的結果,都不可能是任何正常人樂見的,尤其我真的認識廢死聯盟裡面的人只有林欣怡,其他有幾個網友是有在網路上極少的接觸過,但都不是真正認識的人,林欣怡確實是一個很熱情很有活動力,然後人道精神的精神很強的人,如果你有機會看到張娟芬的書、張鐵志的文章、一些會特別為了廢死而寫文章的朋友他們的想法,如果把他們定位為殺人犯的幫兇確實是很不公、也是不符事實的指控。降低法益侵害(也就是你所謂的犯罪發生),最主要的執行跟負責者,應該是執政者,像台中市前幾天一把火死了這麼多人,一個人的能力要造成多少人的人命傷亡都還是有限的,錯誤的濫權施政更可能造成更重大的法益侵害結果。而廢死聯盟的朋友,他們確實也是努力致力於被害者保護與賠償。這些一般人未知的,但重要的努力,事實上是被誤解為幫兇的人,在為任何一個可能被侵害的人爭取的。我真心的認為他們是很了不起的。謝謝你的批評,讓我可以得到幫他們澄清的機會。

支持廢死的人在減少犯罪上不努力
你們卻努力把死刑犯罪行為人從鬼門關拉回?
讓犯罪的人有侍無恐!?....
廢死聯盟一個隱形的幫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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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講一堆廢話,還是沒答這個問題啦!

「支持廢死的人在減少犯罪上不努力,你們卻努力把死刑犯罪行為人從鬼門關拉回?」

講一堆起承轉合的廢話作啥?

「支持廢死的人在減少犯罪上不努力」

少女買 LV包包有兩個途徑,

1 努力唸書、工作、賺錢、存錢,然後再去 買LV包包,

2 直接在網路上援交,說:哥哥我要LV包包,我什麼都願意作

廢死聯盟 廢死,大概也有2 個途徑,

1 努力消除社會不平等,促進法律公正、公開,等到全民認為治安改善,再推動廢除死刑。

2 直接在社會上哭爸、哭母說我要廢死還偽造文書,踩在被害者的頭上拉屎拉尿!

懶叫哥:我之前有說過,你喜歡來罵就來罵吧。我覺得你只是想發洩情緒,如果是針對我,我無所謂。
你要罵,罵我就可以了,但你這樣影射部分的少女援交買名牌的講法,過分物化女性,真的就太超過了。請適可而止。

以永遠與世隔離不得赦減免代替死刑,可以使死刑者連企求速死的期望都失去了。這才是真正痛苦與令人恐懼的刑罰。

一方面可以使霸凌文化的霸凌勢力不能消滅證據,另一方面又課霸凌勢力必須保留罪證的責任壓力,會使霸凌勢力的心身傷害因而提早消滅,而使真相早日大白,正義善良得以早見天日,絕對有利益於人類文明的善良風俗之增益。

我因此支持廢除死刑!

謝謝樓上的網友! 並補充相關資料供您參考.

在黃瑞明教授的大作出來後,有一篇專文以及跟一些朋友有些討論,經過他們同意,引用這篇文章與發言如下:

引用:http://www.taedp.org.tw/index.php?load=read&id=856

編按:本文為Günter Whittome回應黃瑞明教授的文章 的原文,也經報社編輯刪減刊登在20110309的聯合報「德廢死民意非天上掉下來的 」上。

不要選擇性扭曲歷史 – 一位德國人回應黃瑞明教授 (聯合報3月8日)

Günter Whittome (張君德) (作者為定居台灣的德國翻譯人員、作家與研究者)

法律學者黃瑞明教授的立場很清楚,他反對廢除死刑。不過,在其文章中並未看到任何擁護執行死刑正當性的理由。自從去年法務部恢復執行死刑以來,台灣的治安有好轉嗎?台中槍擊案或連勝文槍擊案的主犯有因此而被嚇阻嗎?

黃教授反而選擇當歷史學家,以選擇歷史片段的方式來摧毀廢除死刑的正當性。實現人權及民主等正面歷史發展往往是一條迂回曲折的道路,等條件成熟且加上某種偶然因素才會成功,台灣的民主發展不是最佳例證嗎?
西德在戰後初期歷史確實有可疑的地方,有人幫助納粹份子脫罪,以前的納粹份子重新加入西德外交界、法律界及軍方,甚至當過聯邦政府的部長,但經過幾十年的波折,德國發展成一個健全的民主國家。

德國當初廢除死刑是偶然造就的產物嗎?也許當初德意志黨這個小黨提出建議時,有其保護納粹份子的考量,但正式提案是來自社會民主黨的議員Friedrich Wagner。若沒有長期提倡廢除死刑的社會民主黨及其它基督教黨派議員們的支持,此提案是不會通過的。若更深入德國歷史則會發現,西德當時廢除死刑是一個漫長過程的結果,並非偶然。

1848年德意志地區(最終失敗的)資產階級革命時,廢除死刑的目標已被寫入法蘭克福國民議會及普魯士國民議會的憲法草案中。1870年帝國國會中廢除死刑法案在二讀中以118比81表決通過,但後來因俾斯麥首相的交涉則在第三讀被推翻。在第一次世界大戰後,1918年以及在1927年德國左派黨均提議廢除死刑,但仍無法獲得多數通過。那麼,1949年的成功廢除死刑有違背民意嗎?

黃教授提到的數據充滿著矛盾。一方面說,通過時,將近八成德國民眾仍支持死刑,另一方面他說,現在的德國人引以自豪地表示贊成廢除死刑。何來的大逆轉呢?因為時間向社會證明,死刑無助於社會治安,且謀殺率在那些還有死刑的國家並不會比那些已廢除死刑的國家來得低。再完善的司法制度也無法排除死刑冤案的發生。民意普遍支持廢除死刑不是從天上掉下來的發展,是有勇氣的學術界及政治界帶領民意的結果,不僅德國如此,法國、英國等重要民主國家也是如此。美國雖然還維持死刑,但大約只有五分之一的州還在執行死刑(在逐漸減少中),民主國家中還有日本,但那是民主國家中的例外,廢除死刑才是常態。

希望其民主經驗普遍受到肯定的台灣,能以絕對的生命價值取代「以牙還牙」的舊觀念,加入139個已廢除或不執行死刑的國家,且不再和其他18個保留死刑、執行死刑、多半為落後的獨裁國家相提並論(國際特赦組織2009年的統計)。

Lee Tung Ying對黃教授大作的回應:

但是重要的是這樣的歷史論據到底對於廢死的主張提供了什麼樣的論點?德國基本法第一0二條只是一個騙局?如果我們接受這種說法,世界上有哪幾個國家的憲法是經過「全民」共同參與並表決所產生出來的?(是否因此真正體現民意就不討論了)姑且不論該條文的制定背景如何,重要的反而是這個條文體現了何種價值?對於人,單純的只是因為他是人,而有的尊重,才是貫串整部基本法的主要精神。黃老師捨此不論,單純用一個「華盛頓時報」記者的論述,不僅在取材上有所偏頗,在論證上也顯得無力。黃老師此種似是而非的歷史論據,並無法駁倒廢死論的主張。我個人並不認為廢死有什麼自然法上亙久不變的基礎,這是一個需要大家辯證與反思的議題,並因此某種程度反映了我們這個民族對於「人」的態度。但是試圖將廢死論與納粹連結,而削弱廢死的正當性,我想這個嘗試應該是不成功的。

呂理翔對黃教授大作的回應:

黃老師這篇投書,直到今天還是讓我有水果報、數字周刊那種強調「踢爆內幕」的感覺。
從媒體的角度,有巨大反差的爆料當然是千載難逢的題材-原來含有高度道德理想的條文,竟是為了保全道德淪喪的納粹黨人而制訂的。而且相較於記者狗仔總是遊走於法律邊緣的跟監偷拍、得到的素材又大多腥羶色,這篇投書的基礎是「歷史證據」以及美國權威大報的司法記者的調查成果,正當性豈有任何可疑?更何況作者本身就是留德的法學教授。
對於一篇專業人士的投書或爆料,應該要用什麼標準來看待,才能判斷是否與其職務或名聲相稱呢?作⋯⋯為讀者以及法律圈的自己,這兩天一直在想這件事。
作者如果對納粹時代的歷史有興趣,大概不會沒有注意到盟軍對納粹戰犯的緝捕審判背後,藏有唯恐不能斬草除根的擔憂,以及對其發動戰爭造成嚴重傷亡損失的報復心理。在這樣的心理氛圍下,速審速決(包括刑罰的執行)的貫徹顯然要比犯罪事實經過嚴格調查、證明更被重視。看到這樣刑事審判程序,制憲代表提議並制訂這樣的條文,恐怕不只是為了替納粹戰犯保命,背後的動機更不能說完全沒有道德正當性。
退萬步而言。就算制定基本法102條只是為了營救納粹同路人、只是制憲代表們順水推舟心照不宣的默契,基本法施行至今超過六十年,這期間也不乏恢復死刑的主張,尤其在70年代RAF做了許多起綁架爆炸的事件時,但為什麼在國會連修憲案都無法成案,難道還能認為廢死刑在德國只是一樁「歷史偶然」嗎?
最後,作者所說「台灣走的模式才是民主國家的正常之路」,指的是什麼?我也很疑惑。我寧願相信黃老師指的是以民主、理性的態度討論決定死刑的存廢(雖然從文義看起來似乎不是如此),只是一篇訴求立憲歷史背景、卻未能如實呈現歷史的投書,除了讓讀者有如同看影劇八卦的剎那震撼以外,可以對死刑存廢的理性論辯有甚麼貢獻呢?

>努力消除社會不平等,促進法律公正、公開,等到全民認為治安改善,再推動廢除死刑。
這句話很有道理, 請問為什麼沒有回應?支持廢死者的論點, 我讀了不少, 很可惜絕大多數是從理論邏輯上陳述. 這裡暫不批判這些說法, 我想請問的是: 法律是社會共識的"產物", 還是社會共識的"指導者"?
廢死這種牽涉複雜議題, 而今日社會環境沒有實際條件出現的共識, 想單以"理論邏輯正確", 來要求社會群體接受, 我不明白所謂"民主"的精神何在? 爭取全民直選的精神何在? 或者我們要走向菁英政治?
如果要爭取社會共識, 請先看看現實世界: 我們的社會已經有"尊重生命"的普遍價值了嗎?
挪威做得到, 是因為絕大多數人都已經將"尊重生命", 視為基本的信念, 並且相信其他人也具有這種信念. 即使是槍擊事件中的嫌犯, 也知道自己正在做一件殘忍的事.
這種信念一旦建立, 死刑存廢的議題根本不存在. 然而在各種莫名所以的兇殺案充斥的台灣社會, 要"要求"社會大眾支持廢死, 若非紙上談兵, 就是如前部長以權力抗法.
個人淺見.

感恩樓上前輩的指教。不好意思這已經是比較舊的文章,所以沒像之前網友般很快的給予回應,請見諒。
如果希望比較快得到回應的朋友們,可以到我網頁留言或提出批評,是公開的網頁,任何人都有瀏覽權限,任何批評指教都是歡迎的。網址:http://facebook.com/rbaggio63 (這篇文章建立在公開的網誌,所以可以在網誌區留言,謝謝。)
以下是對您的回應:
(1)如果純以多數絕的民主觀來看待廢死的問題(乃至於任何的問題),那麼,顯然支持廢死者是絕對少數的,至少以我自己的法學背景所知,並不是那麼多的法律人支持廢死,更何況是一般非專攻法律的朋友呢?而民主的真諦,並不是絕對的多數決!
所以樓上前輩您的質疑:(廢死這種牽涉複雜議題, 而今日社會環境沒有實際條件出現的共識, 想單以"理論邏輯正確", 來要求社會群體接受, 我不明白所謂"民主"的精神何在? 爭取全民直選的精神何在? 或者我們要走向菁英政治?)恐怕是支持廢死者心裡的痛,因為長期忍受在多數壓制甚至是暴力下的對象,並不是你們,而是這些堅持著理念的少數人。

(2)真正的民主,是讓多元的價值觀,多元的聲音有被發聲的可能,儘可能透過討論的過程,透過不斷對話與修正的過程,去協調出能被多數人逐漸認可的價值。多數決,是在問題無以解決之下,不得不然必須採取的價值取捨方式。但是,很多透過多數決的共識,如果不採取一些補救的措施或是妥善保護以往信賴保護的方式,極可能出錯!也極可能造成無法彌補的傷害。
我必須很坦誠的說,很多人把多數決等同於民主的說法,是一種誤解及嚴重的錯誤。就以原住民土地徵收的問題來談,難道我們能以多數決,能悖離他們傳統文化的歷史背景與信仰,強壓以我們異質於他們的價值觀,賦予法律的強制力嗎?但是我也必須很誠實的說:社會上往往因為對於民主觀的誤解,過分壓抑了應該被保全的聲音,這才是這個社會必須很深入被檢討、被批判的問題。
回到廢死與您提出的民主觀的問題:目前的多數價值是支持死刑!所以讓現行法的架構(如果我們完全忽略兩公約的拘束力把它視為無物的話),讓台灣仍然為維持死刑的國家。多數的司法官必須依法裁判,而不能排除判死的選項,執行檢察官必須依確定判決的結果執行。
但我們必須很誠實的提到:這種您所謂的[民主觀]極可能是錯誤的!因為在這個國家仍然會有無辜者被判枉死!因為司法審判制度存在可能出現錯誤的先天瑕疵,讓這樣錯誤的結果不可能被彌補!
真正對人尊重的方式,並不是縱容於這些錯誤的一再出現!而是,誠實的面對制度的盲點,提出補救的方式。

(3)您的提問指出:[我想請問的是: 法律是社會共識的"產物", 還是社會共識的"指導者"?]我不知道答案。應該說我不太知道您想問我的是什麼,也找不到怎麼回答的重心。但我可以從前後文意去猜測,您心中的答案可能是[因為現行法(如果我們現行實務把兩公約視為無物)台灣有死刑,法律在這種社會共識下出現了死刑的這個產物,所以我們應該接受它,捍衛執行死刑的價值]或者是[你們這些支持廢死者,難道要讓廢死變成立法,變成社會共識的指導者,讓廢死壓過多數社會共識的聲音,來指導我們]?(我會這麼假設的原因是,支持死刑仍屬多數。而這樣的假設很容易與您後文的所謂的民主原則連結起來。)但請容我再次提醒,您所謂的民主原則或許是出於誤解下的產物,多數決之前,必須有討論、折衝、協調、退讓的過程,有形成共識的機會。
但是我們現在面臨的問題是:大家被既有的價值觀給綁架了!大家說台灣有死刑就要執行,大家有這樣的既定價值時,我們就容易被錯誤的命題給綁架。
正確的命題是:怎麼透過[修正]的過程,讓支持死刑者堅持的價值獲得實現,但是,仍然保全了支持廢死者堅持的價值不被整個破壞。那麼,請問支持執行死刑者堅持的基本價值是什麼?是認為罪大惡極之人必須受到嚴厲的懲罰。請問支持廢死者最在意的價值是什麼:首先是無辜者不能被司法的錯誤給濫殺,其次是最嚴厲的懲罰有可能透過刑罰的選擇來平衡,這種方式就是可以修改現行的無期徒刑為真正的終身監禁制度,這種刑罰效果並不亞於執行死刑的替代刑罰方式,來平衡堅持執行死刑者嚴厲制裁犯罪的堅持。
但是,這麼重要的命題,往往在意識形態的對抗,在大法官幾次以尊重立法者之名沒有斷然採取違憲見解,在幾乎絕大多數法律人誤以為所謂的依法行政,就是不管惡法善法一律執行的偏見,在社會一般人堅持著被媒體(其實就是那幾個名嘴而已)誤導而型塑的正義觀之下,我們根本不曾進行過有條理的論證與對話。既然不存在誠懇彼此對話的過程,我們忽略了簽署了兩公約必須執行的法理與現實,偏頗的在司法可能出現錯誤的情況下,採取了即使誤殺也無所謂的態度,那麼,我們唯一可以做的是,揭露這種錯誤,透過法理上的論證,去堅持那種即使是少數而微薄的聲音,勇敢走下去堅持著希望得到任何生命都不能被濫殺的基本價值。
相對於您所批判的王清峰前部長,我必須不客氣的說,曾勇夫部長悍然不顧幾位死刑犯已經提出釋憲的聲請,在聲請釋憲補正的程序尚未完成前就下命槍決,才是真真正正離譜並無法被容忍的錯誤!因為真正尊重人的態度是,你要讓他把可能的法定程序走完,可以死的心甘情願,而不是法制上既然給予他一個救濟的機會(一個透過釋憲程序暫時停止死刑的救濟機會),你把他槍決掉了,來捍衛所謂多數的價值!以我們來看,這才是真正的違反正義,違反法律。反而少數人所堅持的價值,或許才是正確的。

(4)您所提的問題很好:[請先看看現實世界: 我們的社會已經有"尊重生命"的普遍價值了嗎?]
答案顯然是沒有的!如果有,馬總統不需要選擇一個堅定聲稱要執行死刑的部長,因為我們看到台灣的[政治現實]是,只要屈服於多數的聲音就好,為了挽救當時低迷的可憐的民意支持度,對於廢死與否還沒形成共識之前,一切的一切,都可以不顧是非。一個執行命令下達,幾條人命就在釋憲的補正程序尚未完成前被槍決。
您質疑的問題很好,而我們所做所為,不正是因為我們無力改變社會現實的現狀,無法改變執政者不尊重生命的價值,而始終在做這麼不容易被認同的事嗎?
那我們所做所為,所求為何?難道不正只是希望著尊重生命的聲音,可以被更多數的人聽見,這麼渺小的心願而已?

最後再次謝謝您的提問!

我覺得台灣的終身監禁制度還不夠完善,犯人過了一定的時間後就有假釋出獄的可能,因此無法有效利用「終身」來達到嚇阻或是懲罰的目的。

既然陳先生認為「在無法確保司法誤判的機會趨近於零,就不能支持死刑。」
那麼我也要反過來說:「在無法確保或以數據佐證終身監禁能達到像死刑一樣的效果,家屬也能得到完整的撫卹下,我還是暫時支持死刑。」

只是想指出一個明顯的用詞錯誤:「如果我們這個國家已經『不』存有死刑這個法定刑的選項,司法官『是否仍可』認為執行死刑是適當的?」

第一點,如果已經「不存有死刑這個法定刑的選項」,那麼便無所謂「執行」死刑。

第二點,後半句提到「司法官」這個職稱,司法官須依法量刑,如果他依據的法裡面已經沒有死刑,哪裡有「司法官『是否仍可』認為執行死刑是適當的?」這樣的問題?難道司法官還能當庭自己發明刑罰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