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更現場直擊 怪手突襲誤毀民宅

2011/01/20
苦勞網特約記者

責任主編:樓乃潔 走進公館師大分部旁的一間小平房,四周堆放著各式舊家具,塵封許久的玻璃櫃裡,還擺著許多文具、雜貨。

這是陳家住了超過五十年的房子。老夫婦靠著經營雜貨店、做做小本生意,好不容易帶大了孩子,但在都市更新的洪流下,老太太還沒等到爭議解決,就已經離開人世,怪手來的這天,高齡快八十歲的老先生,則因為中風,人在醫院…

左方藍色門的平房,是陳家的房屋。陳小姐站在廢墟上,比劃著自家房屋被誤拆的範圍。攝影:陳寧

他們的女兒站在街角的廢墟旁,不斷向記者解釋情況。陳小姐說,他們的房子有一小部分是位於國有財產局的土地上,其餘則是自家所有,本來一直都有繳給國產局使用補償金,照理說已有權利可申請優先承租、承購。

但不久前國產局卻在未通知現住戶的狀況下,將畸零地賣給建商。陳家多次向國產局確認土地所有權是否已經移轉,卻沒有得到明確答覆,結果今天建商來拆除隔壁違建戶時,不但沒有任何事前通知、施工公告,程序上已經出現瑕疵,還在土地所有權不明的情況下,使陳家的房屋遭受波及,讓他們非常氣憤。

不過最讓住戶氣憤的,並不只這些。陳小姐表示,該都更區內共有約20戶住戶,除了4戶還不願搬走之外,其餘都已經把地權、地上物權賣給建商。陳小姐說,十年前,就有建商看上這塊地,要來找他們協議合建(未套用都更條例,由建商和居民自行協議),但卡在該區域內有祭祀公業(以祭祀祖先為目的所設立之獨立財產,由該家族之世代子孫共同擁有),沒有談攏。

當時居民們不以為意,以為事情就這樣結束了。沒想到三年前,他們接到公聽會通知單,一去開會,才發現已經有另一個建商要進來推行都更,而且連協議合建都不跟居民談,就進入權利變換的程序。陳小姐說,協議合建是用房屋的實際坪數來計算,權利變換則是用價格,但十年前和現在的房價、地價已不可同日而語,因此權利變換對居民來說極度不利。

原本由北市府大力推動的都更計畫,看似雖是由政府主導的政策,但從這些案件中,可以見到,在公權力的缺席之下,許多支微末節的糾紛,往往只能由居民自行和建商解決。

此外,建商擅自將現有的巷子劃入住宅區內,作為未來住戶的公共用地,也讓鄰近居民非常不滿,除了進出不方便,也有安全上的考量。居民為此提出訴願,最後卻是建商拿出某專家學者的報告,表示經過評估,對消防安全沒有影響,就草率了事。更不用說那些不會說話的老樹與百年土地廟,在居民向北市府文化局爭取保留的爭論,還沒有個定奪的時候,就被建商搶先一步砍掉、拆掉了。

都更範圍的另一處,包括老樹與土地廟在內的地上物已經被拆除完畢,等待整地。

DSC_1604 黃色框內為都更範圍,紅色線條則為被建商納入住宅區內的巷道,待建案完工後,對附近居民的交通、消防安全恐造成影響。

邊翻著建商提供的建設計劃書,陳小姐指著內容告訴我們,建商不但購買了多戶違建戶地上權,再將之登記成合法建物來灌水;連她已經過世的叔叔,都被加進贊成住戶的名單,可見建商為了達到實施都更的門檻,可說無所不用其極。

陳家的矮平房,屋頂間的縫隙滴下雨水,等了一下午,陳小姐不斷的打著電話,卻等不到建商代表出面處理誤拆房屋的事件。離開了街角,車水馬龍的大馬路邊,只剩下街角的一地碎磚瓦,還有不知道何時怪手又會再來的市井小民們。

攝影:陳寧

回應

謝謝記者陳寧的報導~

已推薦至台灣好生活報「生命人權」單元
http://www.taiwangoodlife.org/storylink/20110122/3290

看完以上報導、真有良心良知的人一定會感概萬千
小蝦米要鬥大白鯊、殺人鯨談何容易,領人民納稅錢的政府官員們、拜託!一定要本著公正的立場呀!因因果果、絲毫不爽。

好樣的,居然去訴願,不知道訴願就是被玩死之路嗎?天堂有路你不走.不過我看來也是無憑無據的吵著要錢而已?

陳小姐說,他們的房子有一小部分是位於國有財產局的土地上,其餘則是自家所有,本來一直都有繳給國產局使用補償金,照理說已有權利可申請優先承租、承購。但不久前國產局卻在未通知現住戶的狀況下,將畸零地賣給建商。

也就是說,國有財產局早就想收購這些畸零地. 然而這些居心叵測的釘子戶,還賴著不走,不就是想吊高來賣? 或是想依民法,以現有建築物佔地(好像)20年,地就變你的了? 好說歹說,就是不遷,不賣,不配合,你能耐我何? 好啦,現在遇到了大財團來啦! 真是因果循環,天公地道阿!

這些所謂的受害者,真的是受害者嗎?

有圖有真相
你看那個圖片,被拆的部分,房子裡面.
看起來是有放任何東西嗎????????????
陳小姐有住那邊嗎??
賣假啊!!
有誤拆嗎??

我看是拆得非常精準吧!!

台北放任建商驅走住民的都更,在美國大城如紐約在八九零年代有不少經驗教訓。屋主騷擾、斷水電、沒日沒夜施工、噪音、暴力拆遷及誤拆,引起民間社會較弱勢的獨居戶(single-room-occupancy)興訟不斷,仿如都市叢林。因而街頭的遊民暴增,也因而有了租屋者的行動,要求施工要公權力之同意才行(the certificate of No Harassment and work permit),1996-1997年間申請此反騷擾的案例就暴增四成,有三成在哈林區。...現在看這些區,都擴建、轉手、改建成觀光飯店,不少投資者都是911英雄朱利安尼的金主。

原住戶本來就應該有優先承買權,照你的說法只要財團想開發原住民的土地,原住民被迫拿一點點補償金、被迫遷也是天公地道囉?反正都是國有土地嘛!
只不過是想住在原本住了幾十年的地方就要被抹黑死要錢嗎?都市更新居民一點真正參與的權力都沒有嘛?一個都更案建商能靠買低賣高炒地皮賺幾十億的暴利你覺得也很正義嘛~
我看你不是建商打手就是腦袋有問題。

報導提到還有住人的是還沒被強拆的房屋,你沒去過怎麼知道那裡沒人住?你以為只有高樓大廈能住人嗎?

既然土地那麼有價值,原住戶拉高來賣,有什麼不合理?想要開發建豪宅,商業行為,就用商業行為解決呀!結果還不是要靠惡法與市府來蠻幹?!

真好笑,如果是買賣,就是你情我願.嫌價高也不是你他媽可以搶地的理由吧!

然有怪手未經允許前來拆房, 為了救急,住戶不太可能再等其他人救援. 強烈建議直接報警處理!.

在遇到上面的狀況,住戶在問清楚是哪家找的挖土機後,直接報警,提出毀損罪告訴!
[刑法第 353 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你是說如果屋主不在,就能毀人房屋? 屋主住不住那,老實說跟你能對他採取的行為,一點屁關係都沒有.還精不精準咧,簡直是標準的無知兼價值觀錯亂. 少在那丟人現眼了

都更本來就是個變賣國土的幌子. 民眾就有權不賣. 用強制手段,迫人行無義務之事,是行為人的問題,是立法問題.和住戶本身提出的條件沒有任何關係.

選舉過後,應該修法嚴格限制都更條件,禁止將人民稅收轉為容積率獎勵使自己或第三方圖利.否則根本沒完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