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建設」委員會「踐踏」文化
樂生院民要求停止補助縣府拆遷預算

2007/10/03
苦勞網實習記者

學生製作招牌諷刺「文化建設委員會」已經淪為「文化踐踏委員會」

樂生院保留運動的戰鬥持續進行,今天上午學生和自救會的阿公阿嬤到文建會前抗議,要求文建會在古蹟審查程序完備之前不得核定「任何拆遷重組計劃」;也要求文建會面對樂生院民一直以來「原地續住、指定古蹟、解決地質問題」的三大訴求,盡速指定樂生院為古蹟並讓院民可以安心續住,以實際的作為解決問題。

院民脫去上衣在背後寫下「文化已死」,向文建會遲遲不介入樂生院古蹟審定表示強烈抗議。

樂生自救會的院民和聲援學生再次集結文建會,為的就是抗議台北縣政府文化局向文建會送出了10棟院舍拆遷異地重組方案的經費申請。現場四位院民和學生脫去上衣,在背後寫下血紅色的四個大字:「文化已死!」,向文建會遲遲不願介入執行樂生院的古蹟審定表示強烈抗議。學生更製作了「文化踐踏委員會」的招牌要送給文建會,諷刺主管文化「建設」與古蹟保護業務的「文建會」,已經淪為「踐踏」文化資產的「文踐會」!

樂生保留自救會表示,由於樂生院的暫定古蹟時效早在去年6月15日到期,但作為地方主管機關的台北縣政府文化局至今都沒有進行古蹟的審定,按照文化資產保護法的規定,地方主管應該在暫定古蹟的期間內進行古蹟的審定工作,若是地方政府未有作為的時候,中央主管機關的文建會應該積極介入接手古蹟審定的工作,所以自救會要求文建會應立即依法介入加速樂生院的古蹟審查。

另外自救會也指出,近日被媒體披露縣府文化局甚至在9月2日向文建會提出10棟拆遷異地重組的方案,想向文建會申請執行拆遷重組的經費,他們認為這根本是違反文資法暫定古蹟審定程序的行為,因為在尚未審定樂生院是否為古蹟的此時,怎可先行提出任何拆遷房舍的方案甚至是預算?自救會針對這點,要求文建會承諾絕不違反文資法提供縣府拆遷重組計劃任何的經費補助。

面對院民的訴求,文建會代表僅表示一切依法行事、絕無違法行為,而且悻悻然的強調今年不會對縣政府的拆遷計畫給予補助,然而在院民質疑明年難道明年補助就可以嗎?隨後當自救會成員拿出一張承諾書,要求文建會承諾在樂生院全區古蹟審議完備並指定古蹟前不得核定任何拆遷重組方案,並希望文建會能夠簽字以示負責時,只看到文建會代表在警方的戒護下迅速離開現場,顯見文建會對此議題不願明確表示負責的態度。

夏鑄九對翁金珠「看守內閣」的言論感到失望。

台大城鄉所教授夏鑄九表示,他對日前文建會主委翁金珠說「自己只是看守內閣而不能有作為」的言論感到失望。他認為翁金珠應該去拜訪台北市長郝龍斌讓分段通車方案通過,這樣才真正對樂生院民有所幫助,而不是到院區去關心院民生活起居這類無關文建會業務範圍的瑣事。

自救會強調,現在樂生院區的保留還有院民的續住問題、古蹟審查指定的問題、以及地下水和地質危機等三大爭議尚未解決,院民嚴厲批評行政院在目前三大爭議未決的情形之下,默認旗下各部會暗中進行規劃各種拆除院區和迫遷院民的方案,他們希望行政院能落實蘇貞昌任內的政治承諾讓院民安心續住,否則樂生院民抗爭與戰鬥的怒火將不會平息。

回應

持續努力,面對很多不公平的對待,不輕易放棄希望。
加油、加油~~

趁現在還來得及請撤換律師改變起訴法條 0989618506
行政訴訟法第3條行政訴訟,係指撤銷訴訟、確認訴訟及給付訴訟。樂生委任律師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給付訴訟.一開始樂生委任律師就設計要讓樂生敗訴.更絕的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還陪著樂生委任律師玩了樂生的鬥士们兩年多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樂生委任律師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條提起撤銷訴訟而非第8條給付訴訟。行政訴訟法7第條一般給付訴訟,須以該訴訟得「直接」行使給付請求權者為限【詳見判決主文內容】。
為什麼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還陪著樂生委任律師玩了樂生的鬥士们兩年多.因為一開始樂生委任律師起訴法條就是錯誤的.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十款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行政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法官判決了兩年多.至於判決主文的矛盾就不說了
苦勞網報導院民告錯對象那麼多個律師會告錯對象嗎?那還請律師幹什麼?
樂生曾於94年8月4日提出指定樂生院為古蹟之申請,經台北縣政府於94年11月22日以北府文資字第0000000000號函覆說明91年間已決議以拆遷重組織方式予以保存。惟樂生未對該函提起訴願,且其早於提出古蹟指定申請前之94年6月20日即向鈞院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給付訴訟,請求主管機關開啟古蹟審查程序(案號:94年度訴字第1922號)這一點我就不曉得是誰攪的鬼.要主管機關給付什麼?
以下為苦勞網報導供參考
sss (未註冊) 週二, 2007-10-23 14:21
鄭文龍說「漢生法案是個大力丸」一方面又把條文內保留拿掉,甚至連「與院民協議」都拿掉。這個大力丸也太「大力」了一點吧!律師居中談判,真的不要自己賣掉運動都不知道!許多人努力這麼久,竟然說見蘇貞昌是關鍵。這種目中無人的態度是最危險的!底線越談越撤退。到底鄭文龍是支持保留,還是只是被派來瓦解運動的呀?
sss (未註冊) 週二, 2007-10-23 14:40
說法案是保留的大力丸,卻又把保留條文拿掉,不僅如此,甚至連「院民協議」都不敢放。這究竟是大力在哪裡?律師居中協調應當要明白運動是許多人努力的成果,而不是自我中心、目中無人,以為一切是自己的功勞,賣掉運動卻不自知。從這報導看來,鄭文龍是和新莊立委談好,再回來在威脅利誘院民答應。然而,為何自救會無法參加整個談判過程,一切都由鄭文龍代勞,談判的過程如同黑盒子,這樣的人權律師真的重視人權嗎?
人權不能妥協是支持人權的人應該履行,人權工作者不致力於社會倡導、社會教育、為受害者創造更大談判空間,反而以自身資訊、社會地位上的優勢「脅迫受壓迫者(受害者)妥協」,這恐怕不是值得稱讚的作法。
大學生 (未註冊) 週二, 2007-10-23 19:56
就算要把賠償和保留脫鉤,漢生病人保障條例裡面也不一定要提到捷運吧?不太明白律師的用意
竑廣 (未註冊) 週二, 2007-10-23 11:24
我覺得法扶律師團頂多是講講妥協的利弊,給院民選擇,怎麼會用"說服"。 
"鄭文龍補充,關鍵的人才能找到關鍵的槓桿,今年3月樂生院抗爭這麼激烈用處不大,也是我透過以往的關係牽線找到蘇貞昌,才使得樂生院有轉機,"應該是當時有五千人上街頭蘇貞昌才會來吧,不然鄭現在再找一次看看。

樂生院區好像是山坡地如果不符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建議樂生依國有財產法法第38條及第39條處理
國有財產法第38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各級政府機關為公務或公共所需,得申請撥用。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辦理撥用:
一、位於繁盛地區,依申請撥用之目的,非有特別需要者。
二、擬作為宿舍用途者。
三、不合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規定者。
前項撥用,應由申請撥用機關檢具使用計畫及圖說,報經其上級機關核明屬實,並徵得財政如果部國有財產局同意後,層報行政院核定之。

國有財產法第39條非公用財產經撥為公用後,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由財政部查明隨時收回,交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接管。但撥用土地之收回,應由財政部呈請行政院撤銷撥用後為之:
一、用途廢止時。二、變更原定用途時。三、於原定用途外,擅供收益使用時。四、擅自讓由他人使用時。
五、建地空置逾一年,尚未開始建築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