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會】難道樹木保護條例只是都更保謢條例?
依市定標準審議移植計畫「程序業已終結」不該是國定受保標準審議之否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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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7

時間:2018年5月18日(週五)早上09:30

地點:台北市政府大門口
第11屆第4次樹木保護委員會於2018年5月18日早上10:00(N206會議室 +N207會議室)

(東門護樹志工隊、社團法人台灣樹人會、台灣華山工業遺產歷史場所保護聯盟、華山人風雲文史工作室、城鄉改造環境保護基金會、土城護樹者聯盟、新北根青年陣線、樹黨、建國黨、歐巴桑聯盟…等單位,與地方居民所組成)

新聞連絡人:潘翰疆 0985-896390 /林逸萍 0952-356633
畫面:幸町老樹修剪前後、遭受正隆紙業破壞之圖板,北市府文化局荒謬回函放大圖板

台北市府持續普查老樹,原受北市自治條例保護的市定受保護樹木,若符合《森林法》樹木保護專章、《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國定受保護標準者,提請審議,相較其他五都對國定標準老樹普查的怠惰與牛步,北市府的用心雖值得肯定,唯卻獨漏審議杭州南路杭州南路上已符合國定標準的受保護樹木(市定受保編號1900號)。

繼11屆第2次樹木保護委員會審議通過十棵國定受保護標準,今日(5/16)第11屆第4次樹委會再度審議六棵國定受保護樹木之審議議程,《幸町百年老樹聯盟》於樹委會開會前,召開記者會,要求審議市定編號1900號 此老樹,不應因為101年已通過移植計畫在森林法104年修正之前,而產生國定受保護樹木審議的「差別待遇」。

《幸町百年老樹聯盟》召集人潘翰疆表示,法令「不溯及既往」與「情勢變更原則」皆應審慎衡酌適法性,101年通過移植計畫(北市府認為程序業已終結),104年通過森林法修法的國定標準後,普查與列冊公告等審議程序則尚未開始、如何終結?北市府應該依照「情勢變更原則」依104年森林法國定標準審議後列冊公告,若都更計畫需移植老樹,應要求開發商正隆紙業重新依森林法新法提出移植計畫方為妥適。

《幸町百年老樹聯盟》召集人潘翰疆指出,既然老樹目前尚未被移植、也尚未被都更計畫實施者正隆公司處死,其符合《森林法》樹木保護專章及《森林以外之樹木普查方法及受保護樹木認定標準》 國定標準的物理條件(樹胸高直徑240cm 大於國定標準150cm),即客觀存在,就應該依森林法國定標準依法審理,「應予造冊並公告之」、「應以原地保留為原則」、「應檢附移植及復育計畫,提送地方主管機關審查許可後,始得施工」、「地方主管機關受理受保護樹木移植之申請案件後,開發利用者應舉行公開說明會,徵詢各界意見,有關機關(構)或當地居民,得於公開說明會後十五日內以書面向開發利用單位提出意見,並副知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於開發利用者之公開說明會後應舉行公聽會」…等森林法規範程序。

樹黨共同召集人林逸萍也對台北市文化局所回函,提出「審議程序業已終結」「開發商與地主之間私權爭議非本市樹保委員審議權責」的兩大荒謬點,將造成老樹浩劫,也容易形成鼓勵計畫實施者毀損老樹、妨礙老樹生存之道德風險,若開發計畫實施者刻意主張已通過市定標準的移植計畫,若移植後導致老樹死亡,市府將僅能依較低的自治條例十萬以下的罰則開罰、而難以依較高的國定標準,森林法第56條較高的罰則「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為老樹原地保留而奔走的老樹物權所有者陳章煒則說,101年樹委會並未通知利害關係人所有權人與會,其審議也是在開發者正隆紙業謊稱地主已同意、誤導樹委會所造成的錯誤結果。他也發存證信函要求正隆紙業提供該移植計畫,也遲遲未獲答覆。

林逸萍說,難道受保護樹木經過樹委會通過移植計畫,樹木就成為計畫實施者的私人物權?難道文化局依過去規定所通過的移植計畫,就無任何法令可追踨監督其移植實施存活狀態?既然國定標準與市定標準適用法令有別,其標準、程序、罰則金額,自然有別,開發商所取得的僅是過去依自治條例所申請的移植許可,並無依森林法新法所申請的移植許可,若需移植自應依森林法新法重新申請,方為妥適。

活動日期: 
2018/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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