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稿】性侵被害人訴訟參與權在哪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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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10

1月11日是司法節,勵馨基金會今天特別在司法節前夕召開記者會,重申去年在司改國是會議的主張,要求司法機關全面提升性侵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包括檢視「性侵被害人之告訴代理人」制度、改進檢察官評鑑制度、增加相關經費補助,偵訴合一。最重要的是,性侵被害人在法庭上應該要有知、說及安全的權利,而司法人員也不能再以性別偏見做為心證基礎。

勵馨基金會今天邀集台灣防暴聯盟祕書長廖書雯、法扶基金會律師張桂芳、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律師黃盈嘉等倡議女性司法權益的老戰友,共同召開「性侵被害人訴訟參與權在哪裏?」記者會,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首先表示,性侵被害人在訴訟過程中只有證人地位,而我國刑事訴訟法對待一般證人與作為證人的被害人,並無任何區分,因此性侵被害人沒有任何訴訟權利,在訴訟過程中找不回正義。

紀惠容表示,和德國及日本的被害人訴訟參與權比較起來,台灣少了聲請調查證據及保全證據的權利,也沒有詰問證人、鑑定人的權利,或獨立上訴權、聲請再審權等等。由於證人的權利受限與地位低落,導致被害人無法在訴訟過程中參與、了解及表達意見;然而許多性侵被害人期待透過訴訟伸張司法正義,卻又因被害人(證人)及被告權利不對等,被害人沒有被告知相關權利,「知的權利」被剝奪,在法庭上面臨被「二度傷害」的困境。曾有向勵馨求助的強制猥褻案件被害人表示,不知道自己有選任律師的權利,而且是在二審敗訴後,才於判決書中看到被告對她不利的說詞,但為時已晚,喪失了在法庭上反駁的機會。

紀惠容表示,也有勵馨服務的性侵被害人不滿被告以「性剝削」罪名起訴,在聘請律師後提出疑義,強調性行為並非合意,法官同意改以性侵害案進行審理,但蒞庭的檢察官堅稱沒有更多證據可以證明此案是性侵害,被害人律師所提出的說法不足採信,所以不願意更改起訴罪名。因此勵馨主張,蒞庭檢察官應幫助性侵被害人了解訴訟程序,同時應積極調查對被害人有利的證據,並尊重被害人對於訴訟的意見。

另外,由於司法院去年底已針對犯罪被害人訴訟參與與保護制度提出相關草案,記者會接著由曾經在二十年前協助制定「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台灣防暴聯盟祕書長廖書雯回應,他首先肯定司法院有很大的突破,修正了刑事訴訟法中只以被告為主的立法方向,納入被害者的聲音,其中包括性侵被害人[王淑芬1] 。他表示,性侵被害人的聲音,婦女團體在二十年前就已經率先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處理過,只是沒有被落實,因此欣見這次司法院的修法,將被害人對量刑的詮釋權、陳訴權及資訊取得權納入,可惜還沒納入獨立上訴權、申訴調查證據權及交互詰問權等。

廖書雯表示,未來如何在司法程序中提升性侵害被害人的權益,並在法律中賦予被害人更明確的訴訟地位,特別是被害人「知的權利」、「說的權利」及「安全需求」,是弱勢婦幼與被害人殷殷期盼的司法改革;但性侵被害人說與知的權利不應只有在審判期間,在偵查期間也應該有,而且重點是即使被害人有說的權利,他們的最大困境是說不出口,因為性侵牽涉到太多社會污名及情緒創傷,也希望司法人員能了解上述性侵迷思,給予被害人更多資源。

而自身有豐富告訴代理人經驗的法扶基金會律師張桂芳則表示,依法當事人可選任告訴代理人,但當事人常未被告知,即使告訴代理人具有聲請調查證據權,仍然沒有公權力,甚至有的法官在法庭上看見告訴代理人,還會詢問他為何出現?另外性侵被害人作為證人,對於被害經過的陳述較其他被害人困難,例如在社工、醫師、心理師甚至律師與其庭外會談時,較能前後連貫陳述;在警詢、偵詢,甚至審判時面對職權訊問或交互詰問,被害人容易產生心理抗拒,造成其證詞誘導甚至破壞,在嚴格的證據法則下成為「珍貴的垃圾」。

勵馨基金會研發處長王淑芬則接下去舉例說,有的判決書中還寫到,法官質問被害人,在被強吻或強制性交時為何不咬掉對方的舌頭或陰莖,顯示其為合意性交,可見司法界對性侵還存有許多迷思。此外,由於偵查和蒞庭的檢察官不是同一人,導致蒞庭檢察官因為對被害人不熟悉,與被害人沒有信任關係,不了解案情,而無法發揮攻防效能,因此勵馨主張未來性侵案件應該由偵訴分離改為偵訴一體。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黃盈嘉律師表示,在照顧犯罪被害人之外,教育司法實務工作者,甚至淘汰不適任者,也是重要的司改工作。司改會於2017年受理不適任法官、檢察官申訴案件時發現,部分法官、檢察官辦案不遵守性侵害犯罪對被害人保護相關的法律,且以性別偏見作為心證基礎而不自覺,導致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受到二次傷害,評鑑委員會選擇袒護法官、檢察官的決議,導致被害人地位更加低落,應全面檢討改進。

記者會最後,紀惠容邀請所有來賓上台,並以一句話表達自各的訴求並大合照,廖書雯表示,人民有「知、說及安全的權利」,張桂芳表示「司法人員應去除性別偏見」,黃盈嘉表示「聽見被害人的聲音,拒絕性別偏見」,王淑芬則強調「善盡職責、偵訴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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