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回應《社會團體法》(草案)初審譴責聲明文過當
台少盟向賴瑞隆召委致歉 盼能就草案持續溝通與對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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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30

針對11月30日上午台少盟回應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初審《社會團體法》(草案),發聲明稿譴責當日輪值召委賴瑞隆主席未善盡其職責,以個人主觀意志阻擋特定意見在委員會中進行討論,因本聯盟在時間倉促下未事先釐清相關議事程序,以致於對本聯盟委託尤美女委員辦公室提出的修正意見,誤會為未獲賴召委積極處理,又因相關草案已完成審查出委員會,故於審查完後隨即發文譴責賴召委,導致賴召委及協助本聯盟提出的尤美女委員遭受誤解表達歉意。

經了解實際上當日審查此案時,賴瑞隆召委表示並未有委員連署以修正動議提出,因此無法併案逐條討論,但他仍當場裁示將本聯盟修正意見條文影印給在場立委、官員等參考,然因行政機關仍有不同意見,經在場委員ㄧ致同意後,方改為提出附帶決議處理,並非如本聯盟所言未積極處理或失職未處理。因此本聯盟對此深感抱歉,特別向賴瑞隆召委、尤美女委員誠摯致歉,並向外界鄭重說明與澄清。

《社會團體法》(草案)等攸關十八歲公民權之法案,為本聯盟長年關注之議題,雖然《社會團體法》已完成初審出委員會,但為確保我國法律對於兒童及少年的自由結社權利,與聯合國兒童權利委員會的標準一致,本聯盟仍期望能與相關立法委員及行政部門持續對話,參照上週甫結束的CRC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的結論性建議,透過健全相關法制,解決法制局的評估後的疑慮,促成兒童及少年透過自由結社得以實質社會參與以及CRC人權保障能徹底落實。

最後,本聯盟再次對於日前聲明稿回應措詞不當,造成相關委員之困擾,致上最深的歉意。在此也特別感謝賴瑞隆召委當時在本聯盟相關版本尚未完成提案之際,仍願意截取重點並直接做成附帶決議,尤美女委員持續為十八歲公民權議題發言爭取,這都是讓CRC對於兒童及少年的集會結社與表意參與的權利能儘早落實的重要助力。本聯盟將於近日內拜會賴召委當面溝通釐清誤會,並就相關草案如何在未來能落實CRC結論性意見交換意見,早日保障兒童少年積極的公民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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