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稿】〈落實兒童權利公約,請政府做好做滿〉記者會
回應兒童權利公約首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結論性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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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2014年台灣正式通過兒童權利公約施行後,今(2017)年11月20-24日舉辦首次兒童權利公約國家報告國際審查會議,並於今天(11/24)上午發布審查的結論性意見;台灣兒童權利公約聯盟(以下簡稱:本聯盟)於今天下午召開記者會,由本聯盟成員共同提出十大訴求,和國際審查委員之意見相互呼應,呼籲政府應盡速啟動第二階段的兒童權利。

    首先,針對兒少機關設立的部分,兒福聯盟文教基金會黃韻璇執行秘書表示,目前國內並沒有具獨立性、兒童友善的人權機構,也沒有單一的專責兒童事務單位,應依據國際審查意見予以改善,以使兒少的人權和需求可以得到最佳的規劃,避免其權利遭受邊緣化;而在兒童統計資料庫部分,婦女救援基金會白智芳副執行長則指出目前政府的統計數據欠缺周延設計和考量,如原住民兒童數據、兒童自殺原因分析等都有所缺乏,應該建立全面性的指標以了解兒童發展現況和長期趨勢;此外,有關兒童權利影響評估方面,台灣展翅協會陳逸玲秘書長觀察到,諸多的政策在制定和推行時,皆沒有考量到對於兒少的權利是否會造成負面的影響,如近來勞基法修法對於兒童生活可能造成的衝擊,就沒有被納入評估範圍當中,政府未來不論是制定法案或行政作為,都應該通盤考量兒少處境,並邀請民間及兒少代表充分討論。

     而在弱勢兒少的安置、保護等議題上,台灣世界展望會胡婉雯處長表示,兒童家外安置應該要考量多元化的特殊性,針對原住民或其他族群的兒童規劃符合其需求的安置服務;接著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李詩婷社工亦指出因身心障礙兒少要適應機構化的安置更為辛苦,應優先考慮家庭式的安置以保障兒少最佳利益;而善牧基金會的李碧琪研發專員更提出,針對安置服務的的照顧品質和因應兒少多元需求的實際成本,政府相關單位應審慎評估,以讓提供安置服務的機構,得以聘任足夠的專業人力,並執行滿足兒少所需的相關方案。

    在兒少面對司法事件方面,中華民國觀護協會徐錦鋒副理事長認為,廢除汙名化兒少的虞犯制度通盤檢討,並改以保護性措施給予協助,另外在司法少年的收容、安置、輔導上,也需要透過增設司法社工等專業人員協助、安置床位透明管理等方式,以避免超收或不當對待的狀況危害兒少權益;而在原住民兒少的部分,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的楊曜誦社工除了呼應兒童統計資料庫應增設原住民兒少的相關資料外,更進一步提到應盡速落實原住民教育法,安排適切的兒醫和早療團隊巡迴醫療等作為,以具體落實原住民兒少的教育權和健康權。

     本聯盟上述訴求,與今日國際審查會議的結論性意見相互呼應,期盼政府針對本次國際審查之結論,依循「要監督、要落實、要兒少參與」三大原則,啟動第二階段的兒童權利改革,以維護台灣兒少的基本人權,維護台灣兒少的最佳利益。

台灣兒童權利公約聯盟:

→兒童權利公約執行之替代報告 (http://www.crcreview.org.tw/)

本聯盟前身為「推動兒童權利公約國內法化民間團體行動聯盟」(2012-2014),參與《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之起草,並與其他人權團體結盟,積極地遊說政府和立法部門,終於促成施行法順利通過。本聯盟結合在國內各領域從事兒少工作的團體,關注議題涵蓋了兒少的生存及發展權、健康權、司法權、平等權、表意及參與權、與免受暴力和性剝削的權利。

本聯盟成員:(按筆畫順序排列)

中華民國智障者家長總會

中華民國觀護協會

天主教善牧社會福利基金會

台灣世界展望會

台灣展翅協會

台灣關愛之家協會

台灣關愛基金會

至善社會福利基金會

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

花蓮縣谷若思全人關懷協會

財團法人台北市婦女救援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

董氏基金會

臺大兒少暨家庭研究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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