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後稿】竹市為開路拆78戶民宅 內政部將首次舉行聽證
竹市為開路拆78戶民宅 徐世榮:不能因為20年前規劃就硬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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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1

新竹市政府為開闢公道三路,預計拆遷78戶民宅,引發住戶質疑鄰近即有公有空地可開路,市府卻堅決不採納。今(21)天內政部營建署召開都委會審議公道三案,場外也有民眾舉布條抗爭,希望內政部採納專案小組建議舉行聽證,並依法優先使用公有地開路,將國家對人民權益損害降到最低。

新竹市公道三新闢工程有關的都市計畫變更案,經營建署從去年11月開始召開三次「專案小組」,8日專案小組認為「正反方意見分歧」、「涉及交通專業」,認為有舉行聽證之必要。公道三討公道陣線成員陳祺忠說,如果順利舉行,將是自去年《內政部聽證作業要點》通過後,內政部所舉辦的首次聽證會,肯定專案小組的突破,但作為第一個聽證案例,不但缺乏前例可參照,也會成為後續案件的參考,必須以更多時間謹慎進行。

公道三討公道陣線成員汪少凡表示,公道三路線26年來變更多次,蔡仁堅市長任內原有3條路線,2010年市政府卻以拆遷最多的方案作為定案,是「市議會」黑箱「喬」出來的結果。2010年新竹市政府委託麗鄴工程顧問公司所做規劃設計期初報告中,原本評估「最佳」的路線方案,是利用現作為停車場的閒置公有地,可避開40棟民宅拆遷的「方案二」;卻被市議會從中作梗,在市政府於2014年的所有權人說明會簡報中指出,「經多數議員及市府相關單位皆建議以方案一為此案之路線。」至今這個黑箱協商「秘密會議」發生什麼事,仍然「完全沒有會議記錄」,希望聽證會上市府應該「說清楚、講明白」,讓真相水落石出。正是因為當初市府作出民眾抗爭阻力較大的「方案一」為最終方案的錯誤決定,才導致此案延宕至今,讓住戶長年煎熬痛苦。

公道三迫遷戶李淑芬表示,當初市府未有良好的綜合規劃評估,以她家為例,民國79年房屋完工進駐不到一年就聽聞要徵收,如今市政府捨拆遷較少的路線方案不用,竟還先做好道路頭尾逼迫百姓同意;,製造百姓矛盾對立,造成家庭失和與破碎,一家老小長期擔心受怕、苦不堪言,她堅持反對拆除民宅,希望內政部採納充分利用空地、減少拆遷民宅的路線。「我們是合法無辜的百姓,買房子房貸繳20年才繳完,長年住在這裡對家有感情,市政府捨空地不走強拆房子,我們情何以堪? 」她說。​

公道三迫遷戶鄭麗雲表示,民國76年搬進去,80年就接到房子要迫遷的通知,年輕白手起家才有房子,也對家有感情,不是政府賠償多少就一定要拆;公婆一直煩惱「不知道要住哪裡?」煩惱到得高血壓相繼在一年內過世,剩下我們一群人從年輕抗爭到老年,也沒有能力繼續賺錢,沒有一個窩可以安享晚年,不知道要怎麼辦?每七年就來一次徵收的傳聞,每天生活在恐慌之下,「精神上的痛苦無法用金錢來衡量。」

鄭麗雲說,新竹市政府本來有三個方案,怎麼會變成一個而且是拆遷最多的方案,還把路的兩頭還先做好,逼迫老百姓一定要同意,他們也有去陳情,但小老百姓無力抗爭。她認為國家應該要保障人民生命財產,不是一定要走他們的方案,而是應該減少拆遷,把人民的傷害降到最低。否則連安居都有問題,又如何樂業?最後感謝大會給居民這個機會召開聽證。​

政大地政系教授徐世榮提出4點意見,第一,延宕是程序無法進行才叫延宕,即使真有延宕,延宕的責任也不在徵收戶,而可能是政府交通規劃與道路設計出問題;第二,徐世榮也質疑道路的必要性,提醒徵收戶不要落入市政府「兩條方案選一條」的「徵收陷阱」,如果20幾年來都不需要這條道路,為什麼公道三一定要興建呢?徵收不應作為前提,「不興建也是一個選項。」他說。第三,土地徵收是基本人權課題,要有嚴謹要件,其中一個重要要件,是《憲法》第23條與《行政程序法》第7條所規範的「比例原則」與「對人民損害最小原則」,假如真的要徵收,也應選擇徵收較少的路線方案;第四,城市設計現今主流觀點強調步行,以人的生活為根本基調,友善行走的城市才是有活力的城市,20年來都不需要的道路,為什麼不檢討當初都市計畫出問題,應該是要通盤檢討、個案變更,不能因為以前定案就一定要硬幹。​​

時代力量新竹黨部北區主任林彥甫指出,市府官員不斷宣稱採取方案一是為了行車安全考量,但經與交通學者討論評估後,只要將方案二的「設計速率」降低,就運輸安全角度,兩方案差異並不大。確定的是,方案二能減少 40 戶拆遷,節省約 2 億元經費。此外,市府一再強調公道三是作為台一線替代道路,但既有和平路(6 線道)已經比牛埔路(2線道)轉公道三更順暢,可見市府兩方案比較報告只是在為方案一護航,要求內政部聽證會上必須針對兩方案做全面性可行性評估,不要再罔顧專業一意孤行。​​

公道三討公道陣線最後要求,聽證會時市府應提供足以釐清爭點的事證,包含過去黑箱會議的會議紀錄,內政部也應邀請公正第三方的交通、工程及景觀設計專家協助「資源弱勢」的民間團體對等參與討論,雙方才能夠在對等的資源下公平展開對話,聽證會也才能夠達到對等對話與解決爭議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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