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解聘內湖高工性騷擾累犯老師
北市教育局應「審慎衡酌」 勿再包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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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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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日前接獲申訴,內湖高工之教師黃姓導師,於去年4月,因為涉及六件性騷擾事件(詳附表),其中包括有趁學生不備,從後面抱住學生,且伸手摳該生臀部等情形,經性平會查證屬實,學校依教師法第14條第13款予以解聘,並送教育局核定。

北市教育局竟回文要求學校「審慎衡酌」解聘處分再報局。學校再度召開教評會,再度以教師法第14條第12、13、14款為由決議不續聘黃師,並再度報教育局核定。教育局再度函復學校,以該校是否「組調查小組」「調查是否屬實」「是否通報」「是否組處理小組定期或不定期了解」「是否進入輔導期?是否經處理小組審議處理無效方移送教評會決議?」再度要求學校「審慎衡酌」。

如今,黃師將於9月開學時回校任教。

黃師是性騷擾累犯,懲處後仍再犯,不應繼續任教

黃師先前在104年上學期時,就已經因為在黑板寫「暗陰涼」、「時間就像乳溝,擠一擠就有了」、「機會就像LP,敢掌握就會變大」遭校方申誡處分,並進行輔導。但黃師仍然不收斂性騷擾的行為。

黃師受處分過後,又發生抱住學生並動手摳臀部中央、用膝蓋頂學生的臀部中央、將刮鬍泡砸向學生之下體、在眾人面前詢問同學有沒有跟別人發生過性行為等六件性騷擾成立之案件(詳附表)。每一個性騷擾行為,都侵犯了學生的身體或性界線,造成身心傷害,違反了性平教育精神,更嚴重違背教育專業與教師倫理。

面對校方的制止與處分,黃師未修正其行為,反而變本加厲,可以看出學校的處分及輔導作為,不足以制止黃師繼續為性騷擾行為等不當行為,如果讓他繼續任教,會讓學生隨時陷於危險之中。

教育局亂「法」,護衛性騷擾慣犯回校任教,讓學生處於危險之中

不論教育部訂立之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或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所屬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處理不適任教師補充規定,均未明訂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3款之程序。只要教師有「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者,學校得依法召開教評會並解聘該師。黃師多次以言語及行為性騷擾學生之行為,經學校召開性平會查證屬實,並決議以教師法第14條第13款予以解聘,教育局未附任何理由要求學校「審慎評估」,究竟是審慎起見?或另有所思?

該師前已因不當性騷擾言詞被記申誡,經校方輔導而未有任何改變,又再度發生六件性騷擾事件,台北市教育局究竟如何評估該師行為非屬「嚴重」?倘教育局把黃師之長期的性騷擾與不適任的過程割裂成單一事件,用每一個單一事件不到「重大」程度來讓一個慣犯性騷擾老師得以留任,就是包庇「性騷擾」,就是無視性教育之重要。

然而,臺北市教育局不僅如此。學校再度開教評會,以教師法第14條第1項第12、13、14款再度不續聘黃師,教育局再度以上該各款之法律要件不備要求學校「審慎衡酌」。這一來一往之間,學校沒有審慎衡酌的,應該不是法規。教育局要求學校「審慎衡酌」的,是教育局力保老師的意旨?

本案家長出席教育局會議時,教育局人事組的趙英伶股長竟然向家長表示:他們要很仔細啊,為了避免蕭曉玲第二。這不是欲蓋彌彰之言,因為當年的教育局要蕭曉玲離開,現在蕭曉玲依舊無法復職,現在他們要一個性騷擾慣犯留,學校又如何能對抗它呢?

一個多年來在課堂上說不當性語言、屢次進行性騷擾的老師,難道不是「不適任」?為什麼教育局寧可讓學生承擔風險,也要包庇性騷擾慣犯?

我們嚴正要求:

一、臺北市府教育局重新審核內湖高工提出之黃師解聘處分案,並附具體審酌理由,勿再用「審慎衡酌」之用語逃避認定責任。

二、內湖高工應儘速調查該師全部性騷擾、不適任等情節,再度召開教評會,保護學生,力抗教育局之不作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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