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監委調查監委,監察院破天荒大難題
高鳳仙監委在調查報告中公然揭露受害人姓名,監院接受陳情將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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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8/30

監察院碰到前所未有的新難題,接受陳情的監委必須調查監委同仁是否違法,今日值班的林雅鋒監委,接受輔大心理系學生陳情,發現學生提出強而有力的明確事證,同仁高鳳仙監委在8月15日所公佈的調查報告及糾正案中,竟然於法定官方公文書,公然揭露性侵當事人的姓名,已涉及嚴重違反刑法洩密罪、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等相關規定。林監委面臨更尷尬與諷刺的是,監院所通過的高鳳仙委員之調查案,正是因為輔大認為心理系教授夏林清於網路上提及性侵被害人學生姓名涉及洩密而予以停職一年,而教育部也不當地加以核可。現在,申請自動調查的高鳳仙委員,竟然自己犯了相同的錯誤,卻又辯稱如此做為沒有違法。其尺度前後矛盾令林雅鋒監委相當為難。

查性侵害防治法第12條:「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 足資識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警察人員必要 時應採取保護被害人之安全措施。行政機關、司法機關及軍法機關所製作必須公示之文書,不得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別被害人身分之資訊。」。衡諸內容,此條完全適用於高監委所犯的洩密行為,故高委員面對媒質疑為了自保所提出的辯護理由,完全不能排除她已犯了此法條之罪行。而夏林清主張這些理由是為了排除性侵害防治法第13條對她的不當適用,高委員不可以混淆法條,將夏林清所主張排除13條不當加諸於她的理由混淆地拿來為自己辯白,這是錯上加錯。

8月29日中午,輔大心理系學生林建宇、高旭寬、葉孟樵、林華嫆……等人,親自到監察院,提出事證檢舉高鳳仙監委,犯了自己糾正別人的同樣洩密罪,學生拿出高委員報告中第26頁白紙黑字將輔大性侵案當事人名字直接曝露,且七天之後被人檢舉才撤下,經媒體詢問是否違法,高委員辯稱,因女當事人名字已經其男友公開在網路揭露,且當時即有數千人加以轉載,早就無密可洩。再加上,當事人曾向台北市社會局具結表示若於網路上談論其性侵案提及其本名,她不會予以任何法律訴追。所以高委員自認自己並未違法,但輔心學生就質問,為何同一尺度下,輔心教授夏林清在校評會就如此主張,卻被輔大認定為違法,且送教育部核准時,夏林清亦再重申同樣理由,且提出台北市社會局認定夏林清並無洩密違法的公文,而教育部仍然核准輔大錯誤的停聘決議,高鳳仙委員只以其它事由糾正教育部,卻對教育部未駁回輔大,且予以核准之錯誤決定未加以糾正,學生指陳高鳳仙委員此舉明顯因疏漏而未糾正教育部,高委員有失職之嫌,今日請求監察院應重新處理,糾正教育部的錯誤核准。

同時,學生質疑輔仁大學為私立學校,高鳳仙委員理論上並無直接調查輔大的權力,今天值班監委林雅鋒尷尬地表示確實監察委員沒有調查私立大學的權責。雖然高鳳仙委員對媒體表示監察院調查輔大是「基於社會公益的理由」,應比照林奕含事件。但若比照林奕含事件,去年6月7日的師生討論會就更非高委員所說的「公審」,高委員刻意忽略去年6月7日逐字稿中當事人表達同意被討論的意願,強力介入調查,目前看來實是作繭自縛、庸人自擾。

林雅鋒監委看到學生提出的具體事證時,當場頗為尷尬,因為今日被檢舉的對象,是自己的同仁,而犯錯事證又如此明確,林委員也認知到,此調查報告最後是由監察院教育及文化、內政及少數民族委員會聯席會議共同通過。面對這個錯誤,林監委婉轉地表示,因每位同仁的立場、能力、品格、作風不同,以致特立獨行與自以為是,或勇於任事與疏於辦事之間的分際,頗難掌握。但因皆為同僚,基於相互尊重,有時對於作風獨特、自我堅持的委員,溝通便有所局限,所以最後通過的報告與決議,有時難免有不足與瑕疵。林監委希望學生能夠理解,但她答應一定會認真處理此事,請學生事後再將相關資料提供監委參考。

輔心學生最關心的是,去年6月7日前系主任何東洪召開的師生討論會,是因朱生529臉書PO文被轉載數千次,心理系師生及系友們都承載網路輿論的壓力,過程雖有衝突張力,但誤解亦逐漸化開,前系主任何東洪為3月發信給同學期望勿於網路上談論性侵案之決策道歉,朱生亦撤回白色恐怖之指控,當事人於會末還主動要求下次與夏林清老師釐清前年7.13日對話要如當日之公開場合(對話逐字稿如附件1.),可見A女是肯定該會議過程,並非外界所稱之公審會。而高鳳仙委員明知有不同事證,卻不深入調查,就跟隨網路、媒體的錯誤看法而同意是公審,這對輔心師生帶來非常嚴重的傷害。學生要求監察院一定要對於高委員的調查方法、程序與能力詳加考察。對其報告錯誤百出,應重新予以更正。

林建宇等輔心學生,同時指出,高委員的調查非常的粗疏不嚴謹,去年11月2日只用4小時就訪問了輔大校長、副校長、學務長、系秘書、輔心師生等14人,且事後未再複查核對,就粗率的完成調查報告。更重要的是,報告內容將學生所提供的最重要的性侵衍生案背後誣陷心理系工作小組與夏林清老師的動機與真相,竟然隻字不提,完全湮滅。同時,連事件過程發生的基本時序都錯置、混亂,解釋因果關係全憑主觀,沒有交互比對詳查,調查報告內容品質可議。

在最後拿到監察院給予的陳訴書副本,同意等待監院的自我調查,並將他們的陳情書及相關資料交付監察院,最後再次重申他們所訴求的三大質疑與重點:

  1. 為何「只許監委放火洩密,不許老師點燈維權?」-究竟「洩密」標準何在?
  2. 心理系師生沒有公審被害人,「公審」一說為媒體惡意污名,監委卻火上加油,致使學生被雪上加霜的汙名。
  3. 譴責監察委員高鳳仙選擇性辦案,輔大案有關誣陷證據竟隻字未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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