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欠缺排富條款 審核機制寬鬆 毒梟也找法扶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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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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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之成立,係仿傚日本及英國的制度,由國家編列預算,以提供對無資力之弱勢民眾必要之法律扶助。93年公布施行之法律扶助法,即明定強制辯護案件的被告,無須審查資力(第13條參照);104年7月立法院考量被告對於律師的倚賴權為最重要之訴訟權保障,因此修法明定就強制辯護案件,本會不得以被告的陳述及所提資料,在法律上顯無理由駁回(第15條第2項參照)。為配合國家刑事辯護制度之修正,本會依法就重罪(強制辯護案件)的申請案,不審查被告的資力狀況及案情有無理由。

然而在104年7月修法後,本會強制辯護案件快速增加,每月扶助案件均較往年同期有9%-40%之成長,105年度強制辯護案件數更增加至13,484件,占所有刑事案件23,239件(參本會『2016年度報告書』)之58%。若與104年相較,強制辯護扶助案件數增加2,855件(104年10,629件、105年13,484件)年增加比例高達26.86%。但本會預算、員額並無法依比例增加,已造成預算之排擠效應,更使本會第一線同仁的工作負擔更加沉重。為此,本會已經董事會決議開啟檢討專案,就強制辯護案件及目前業務進行評估及分析。本會羅秉成董事長亦於106年7月19日舉辦的法扶會13周年茶會上宣示,今年為法扶會改革元年,已責成幕僚組成修法小組針對本會扶助範圍及資格進行全盤檢討與改革,期符合本會設立宗旨以及社會對法律扶助制度的期待。

惟本會若就強制辯護案件審查被告的資力狀況,涉及相關制度修正,例如,是否交由法院審查被告之資力狀況,由法官決定,將無資力者轉介本會辦理,有資力者若未選任律師則指定由公設辯護人或義務辯護人協助?因涉及相關配套制度的訂定,仍需持續與各政府機關及律師公會溝通並收集各界意見。而在今年所舉辦之司法改革國是會議後,本會前於106年7月12日邀集司法院、法務部、律師公會代表等召開「刑事案件納入法律扶助之類型與標準,及如何強化公設、義務辯護功能研商座談會」,會中就強制辯護案件應朝審查資力的方向進行配套改革,形成高度共識,此次媒體報導再次提醒法律扶助如無排富條款恐有淪為健保化之虞,本會將致力於改革使法扶的運作得能回歸濟弱扶傾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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