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評估」近一年,「防災假」沒影!?颱風季將近,「防災假」儘速立法,勞動部勿再推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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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8

為接應即將到來的颱風季,臺灣專櫃暨銷售人員產業工會等團體今日(6/28)至勞動部抗議,要求政府儘速立法規定「防災假」,以保障廣大勞工生命安全,遏止包括百貨專櫃人員在內的各行各業勞動者,被雇主強迫於颱風等災害期間出勤。

颱風天上班,勞工傷亡頻傳

專櫃暨銷售人員工會表示,過去兩年,針對蘇迪勒、尼伯特、莫蘭蒂、馬勒卡四個颱風侵台期間,百貨專櫃人員的出勤狀況,該會曾分別進行過三次調查;結果,每次均有70%以上的櫃哥櫃姐,被要求於風災時出勤。其中,比率最高的百貨,是2016年尼伯特颱風,同屬遠東集團旗下的SOGO和大遠百,分別有97.6%及95.9%的櫃哥櫃姐出勤。而在2015年蘇迪勒颱風,台北新光三越則有一名櫃姐,於8月7日晚上8點左右(雙北在當天晚上6點就宣布停止上班),下班騎車返家途中遭掉落的樹幹砸中頭部,顱內出血而住進加護病房。

至於在百貨業以外,2008年薔蜜颱風,台中一位在全家便利商店工作的十九歲同學,於凌晨下班騎車返家途中,遭強風吹落的電纜線勾勒頸部身亡。2009年莫拉克颱風,更創下單一颱風記錄,發生十九起職災死亡。其中,包括一名任職屏東市SOGO百貨的星巴克員工,下班回家遇高屏溪水暴漲,開車行經已斷裂近五百公尺的雙園大橋而連人帶車落水,迄今仍未尋獲屍體。經由以上眾多案例,可以清楚看見,在台灣,勞工於颱風期間冒危險上班的情形普遍,生命安全遭受極為嚴重威脅。

現行法規形同具文,無法遏止雇主強迫勞工於災害時出勤

而面對勞工生命安全,因颱風天被雇主要求出勤而遭受的威脅,政府長期以來的態度,卻是放任雇主在權力不對等的勞資關係中予取予求,拒絕履行國家應有的保護勞工責任。目前,針對勞工在天災發生時的出勤問題,政府唯一頒佈之相關法規,是屬於行政指導層級的《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其中,雖然載明勞工因天災而未能出勤,雇主「不得視為曠工」(第六條)、「宜不扣發工資」(第七條)等條文,但實際上卻不具任何強制力。以百貨業為例,根據工會調查,國內百貨公司對專櫃人員,普遍訂有遲到或空櫃罰款,目前所知金額最高者,為三創生活園區,空櫃兩小時罰款3000元、一日10000元整;其次,為微風松高、敦南誠品、新光三越A8、A11館罰款5000元,以及內湖禮客及天母SOGO罰款2000~5000元;另外,也有專櫃廠商以扣全勤獎金做為懲處手段。

專櫃暨銷售人員工會指出,在百貨業,櫃商聘請專櫃人員後多將管理權移交百貨公司。實務上,颱風天上班與否完全由樓管依照百貨高層指令,以電話或訊息單方面告知,從來不曾徵詢專櫃人員意願。而除了受制於上述的高額遲到、空櫃罰款與扣發全勤獎金外,颱風天被迫出勤的櫃哥櫃姐們,絕大多數也不曾獲百貨公司給予任何額外津貼。根據工會調查,2016年莫蘭蒂與馬勒卡颱風,有高達92%的櫃哥櫃姐出勤,78%沒有獲得雙倍薪資或任何津貼。而即便少數於颱風期間停止營業的百貨,也發生專櫃人員遭扣特休。勞動部現行《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對百貨公司可謂毫無規範力。

訴求:「防災假」立法,私部門勞工比照公務員停止上班

因此,工會認為,為保障包括百貨專櫃人員在內之廣大勞工的生命安全,政府應儘速立法規定「防災假」,以法律位階與強制力足夠的規範,來遏止雇主強迫勞工於災害期間出勤。事實上,依照現行《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勞動部本就有權以第九款「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者,指定災害停止上班為休假日,但卻一直無任何作為。本屆立法院至今,已有國民黨、民進黨、親民黨共計六個版本的「防災假」提案;而勞動部卻屢屢以「天災不可歸責於雇主」推託,對「防災假」立法之態度消極。針對勞動部如此偏袒雇主、不顧勞工生命安全的說法,工會嚴正反駁,主張災害發生為事業單位經營之固有風險,相關成本勞工不應由勞工承擔。另外,按現行《天然災害停止上班及上課作業辦法》,公務員遇天災停止上班時,停班日薪資照領且不計入任何假別計算。相形之下,私部門勞工遭雇主罰款、扣假,實在是極為不公的差別待遇。

綜上,專櫃暨銷售人員工會等團體強烈要求勞動部,勿再阻擋、推託「防災假」立法。未來立法內容,則應規定勞工因災害停止上班,雇主不得扣發薪資及併入任何假別計算;至於災害期間出勤之勞工,雇主則應給付雙倍工資。如此,方能有效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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