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勿模糊焦點
要求釐清環評修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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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9

環保署今日召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及「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公聽會,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等近20個關心團體再出席,要求詹副署長道歉勿再脫序,也提出環保署修法不當如表一,環團要求環保署勿不當修法。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陳椒華學術召集人表示,「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36,37條修訂,備查從寬認定,環差也從寬改為對照表,對六輕、中油等石化業是大利多;此次修法又大大鬆綁都市計畫及生態敏感區土地,其包含山坡地、水庫集水區、濕地、國家公園等生態敏感區土地,修法後,位於都市土地蓋大樓、新市鎮、社區、旅館及挖地下街等都免環評,環評大大鬆綁,建商也將大大獲利,是環保退步的修法!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吳麗慧理事表示,修法使水庫集水區內都市計畫土地蓋社區、大樓、開路(長度500公尺以下)都免環評,這是造成水庫淤積及都市淹水的主因,請環保署停止修法。

草山生態文史聯盟 文海珍理事長表示,以陽明山]保變住六之六為例,目前挖填土方量增加1.5倍(36萬立方公尺),經行政訟訴,確定須就違法施工部分提環差。此外,開發商所提的汙水處理計畫通過後,現也確認不可行,可能面臨重提環評。想請教:1、若依環保署目前提出的修正內容,這個可能無法通過環評的案子,是否在修正內容通過後,因為免環評而得以開發?2、54公頃的大型開發案汙水無法處理的問題,難道當作不存在嗎?如果環保署認為有其他管控機制,可以防止這樣的問題發生,那是甚麼機制?應該說清楚,而不是打高空的講由權責單位自行管控。

彰化縣醫療界聯盟 黃秋鳳副總幹事表示,施行細則修49條,確認是否「超出原核定汙染總量」竟由「管理機構」改為「開發單位」來認定,變成自主檢驗大放水,並刪除需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增加汙染物排放,環保署的修法倒退囉無異。

「全國區域計畫」已鬆綁「水庫集水區」之一級環境敏感區(三級坡以下可開發),屆時,這些「水庫集水區」範圍內之「都市計畫土地」免環評,如此一來,烏山頭水庫、白河水庫、石門水庫...等所有水庫,都將一個個變成日月潭了!尤其,加上環評法規也要鬆綁「水庫集水區」內的"500公尺長度,4公尺寬以下道路"免環評,屆時誰受益?難道真只是詹副署長講的"原民土地"開路受益?

耘林藝術人文關懷協會林富源理事長盟表示,如環保署要回歸「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請問,這些機關的管制規則及相關法規為何?請環保署要負責任說清楚,不能只叫民眾要自己去找法規,或去吃閉門羹!

高雄健康空氣行動聯盟 黃義英理事長表示,台南鐵路地下化位於「都市土地」,如果地下街免環評,地質、安全、地下水等等問題如何釐清?環保署有責任講清楚!

桃園國一甲反興建聯盟 陳志銘理事長表示,許多放寬修法,環保署應解釋清楚,環保署不願扛環保職責,其他單位如何審查,環保署應說清楚!

出席團體: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陳椒華學術召集人、台灣環境保護聯盟 吳麗慧理事、台灣要健康婆婆媽媽團北部團 方金枝、桃園國一甲反興建聯盟 陳志銘理事長、桃園在地聯盟 吳惠梅、龜崙里環保愛鄉協會、中科污染搜查線 徐宛鈴執行長、彰化縣醫療界聯盟 黃秋鳳副總幹事、耘林藝術人文關懷協會林富源理事長、高雄健康空氣行動聯盟 黃義英理事長、綠色消費者基金會、草山生態文史聯盟 文海珍理事長、楓樹環保小學堂 臺中市楓樹腳文化協會 江鳳英理事長、機場捷運A7站自救會 徐玉紅理事長…(陸續邀請中)

關心團體:反南鐵東移自救會、屏東環保聯盟、雲林環保聯盟、台南環保聯盟、反馬頭山事業廢棄物掩埋場自救會、反國道七號自救會、屏東縣教師會、林園反石化汙染自救會、要健康婆婆媽媽團高雄團、「松菸護樹志工團」、土城護樹者聯盟、豐壽診所、苗栗縣通霄鎮環保協會、大肚山學會、台灣大學研究生協會…(陸續邀請中)

 

環團

環保署

環團再反駁與說明

1.「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將「有利」改為對環境「不生負面影響」就可備查是放水。

環保署回:是要契合母法「不良影響」用語,還是會評估對環境負面影響程度。

舉證【有利】比【不生負面影響】嚴格,證明沒有負面影響,通常都是以短期效應來判斷;對環境有利,則通常必須以長期調查比較才能知道,有利開發單位,鬆綁開發。

2.增加「引進較原設施低耗能或低汙染排放量之設備」,汙染總量未增加就可改為「變更對照表」送審是有利石化業。

環保署回:是為了鼓勵所有產業進行轉型、技術升級,降低環境汙染。

 

如果環保單位加嚴標準,業者會增加「引進較原設施低耗能或低汙染排放量之設備」,根本不用鼓勵鬆綁環評的方式。而且,若未明確定義「汙染總量未增加」是「實際排放總量未增加」,將有利於石化業藉此提出變更對照表,且不需調查,比環差容易過關。

3.「環境影響評估法施行細則」細則38條之1刪除超過3年未施工須重做環差規定,爭議性開發案將不必送環差。

環保署回:沒有。刪除38條之1是避免重演金昌石礦爭議,未來回到母法16條之1,將認定權從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收回到環評主管機關。

尚未拿到許可,已公告環評結論或通過環評後三年的認定,母法16-1尚未規範,所以應先檢討母法,再刪除施行細則38-1

4.台糖土地釋出1公頃以下免環評,工廠興建或擴建原本500平方公尺以下要環評改為1000平方公尺,將流失農地。

環保署回:將台糖土地比照特定農業區環評規定,此外,特定農業區刪除經辦峻重畫條件後,需環評面積增加19萬公頃以上

台糖土地一公頃以下不需環評,方便切割環評

其他工廠,申請開發面積500平方公尺改1000平方公尺,鬆綁環評

5.空氣品質、地下水、土壤等調查次數由每季1次改為2年2次,是大退步。

環保署回:這是配合新增「優先引用政府長期公開數據」,減少外界質疑不可信的顧問公司調查數據。

不改,也可要求開發單位引用環保署或政府長期數據

6.水庫集水區內長度500公尺、寬度4公尺以下道路免環評,將加劇惡化水源區崩塌淤積。

環保署回:500公尺長、4公尺寬不多,是考慮原鄉有經濟發展需求才放寬,規模小不會是為了大型開發案。

不只放寬原鄉土地,開路也適用於所有都市土地,尤其水庫集水區的都市土地的三級坡以下可開路,大開”開路”方便之門,惡化水庫淤積

7.地下街免環評、都市計畫土地70公尺以下高樓免環評,將造成危險開發。

環保署回:都市土地經盤點都有營建法令可管控,是否造成危險可以透過建築技術管理規則,相關法規都有監控機制。

哪一營建法規規範地下街的開發,有調查地形? 地質? 及地下水等調查?

8.各種開發案,只要地方政府或主管機關,說不用環評,就得以開發。

環保署回:嚴重誤解。適用範圍僅限於小面積例外免環評部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若同意免環評要敘明理由,目的是供外界檢驗。

 

沒有明訂公開透明,應明訂公布條件

9.「挖填土石方量」不列入環評,環境敏感區將面臨浩劫。

 

環保署回:單純採礦、採取土石仍要環評,但如開路等開發行為,挖取土石包括在開發環評中。

一階環評中,環評作業準則<附表六>應環評項目中,沒有明訂要求應提出「挖填土石方」等之取土計畫,只有二階環評範疇界定(附件六)有規範,所以,環保署回應之回歸環評作業準則開發案管理? 看來就是不管了!

另外,都市計畫(含山坡地)免環評(修正25、27條),也不必計算挖填土石方了

10. 1500公尺以上海拔禁止開發,但是這次卻改為1500公尺以上才要環評。

環保署回:原本即沒這個規定,這次也未變動。

放寬海拔1500公尺以上,三戶以上更新拆除重建,面積1公頃以上需環評(修正27條 27-1-6)

 

11. 49條,有無「超出原核定汙染總量」竟由「管理機構」改為「開發單位」來認定,變成自主檢驗大放水,並刪除需經「主管機關」同意才能增加汙染物排放。

 

汙染總量由開發單位認定,請鬼拿藥單,圖利六輕、中油

 

去除環保署認定責任,放水多多!

 

12.刪除都市土地「地下街」應環評

 

台南鐵路地下化位於「都市土地」,如果挖填土石方免環評、地下街免環評等,由於目前得知「砂石利益」由台灣世曦公司獨享,砂石利益達百億(台南市議員披露),如果,再挖地下街也免環評,請問,如果環保署修法不環評,所有地質、安全、地下水等等問題誰管?誰負責?環保署有責任要講清楚!

13. 修正第二十條(原31條)

刪除都市土地旅館或觀光旅館之興建或擴建,應實施環評

 

 

都市計畫土地大災難!
 

14. 修正24條,刪除都市土地蓋醫療建設、護理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機構住宿式之護理機構、老人福利機構或長照服務機構之環評。

 

 

都市計畫土地大災難!
 

15.第25, 27條,集合住宅興建或擴建、舊社區更新,位於都市土地皆免環評、位於環境敏感地如野生動物保護區、重要濕地、台灣沿海自然保護區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下免環評,原本只要在此環境敏感區皆需環評。

 

都市計畫土地也有保護區,面臨大災難!

 

如陽明山保變住6-6案不必環評,54公頃的大型開發案汙水無法處理的問題,難道當作不存在嗎?如果環保署認為有其他管控機制,可以防止這樣的問題發生,那是甚麼機制?應該說清楚,而不是打高空的講由權責單位自行管控。


 

16. 刪除「機場擴建之停車場、站區道路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及5公頃以上應實施環評」

 

鬆綁

17. 刪除土石採取及磚瓦窯業業者申請擴大採取窯業用土或擴增採取土石方量,「位於特定農業區經辦峻農業重劃之農業用地,經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使用,且申請開發或累積開發面積5公頃以上,或申請採取土石80萬m3以上需環評」

 

鬆綁

18. 第28條,刪除「一般廢棄物或ㄧ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興建或擴建、有機汙泥、汙泥混和或有害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機構興建擴建或擴增再利用量需環評­」

 

鬆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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