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採訪雨災使命必達?記者有權行使「退避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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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03

梅雨鋒面來襲,全台昨天起各地降下暴雨成災、路塌土崩,許多新聞媒體同業趕赴災區採訪,工會提醒前往的採訪記者,僅管新聞工作有其傳遞資訊的重要,然而仍須留意到訪現場之地點是否足夠安全。如判斷危險狀況,依法有主張「退避權」的權力,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

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18條規定,「勞工執行職務發現有立即發生危險之虞時,得在不危及其他工作者安全情形下,自行停止作業及退避至安全場所,並立即向直屬主管報告。」雇主不得因此對勞工予以解僱、調職、不給付停止作業期間工資或其他不 利之處分,違者可處3到15萬元罰鍰。

新聞從業人員都有強烈的責任心,不會輕易使用「退避權」,但在有強烈安全顧慮的情況下,希望大家相互提醒,雇主及主管若接獲第一線記者回報危險退避之訊息,即不該再要求記者停留進行報導作業。畢竟,同一則新聞可用各種方式處理,但前提在理性判斷及平安歸來發稿;人命關天,安全第一,請同業也以自身安全為優先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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