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針對大法官釋憲結果,護家盟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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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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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的結果出爐,果然如預期一致,完全是「無中生有」的一場鬧劇,憲法並無婚姻條文,竟把不存在的東西,硬是只用兩個條文就拗出來,解恣意扭曲憲法,釋毫無依據,是一場脫序、無效的釋憲,寫下我國司法史上的恥辱。

憲法第7條與第22條並無婚姻的內文,據以解釋違背,完全沒有任何根據。

這次釋憲不僅預設立場,釋憲早已寫好劇本,把結局預設好,再去找答案,罔顧子孫萬代的綱常倫理,作出違背人倫與天理的判決,部份大法官被質疑人格卑下,跪倒在政治前面,淪為政治工具,成為吮癰噬痔之徒,留下個人污點,愧對子孫萬代,令後代蒙羞。

有人要給部份大法官頒發匾額,褒獎「xxx大法官真英明,贊同傷害器官與傳染疾病的同性性行為,給個讚」。我們希望這些人真的出來做,讓部份大法官永「垂」不朽。

這次釋憲是在執政黨進行同性婚姻立法遭受人民阻力與受挫之後,祭出的司法手段,如同全球23個通過同性婚姻中的8個國家,都是違背龐大民意,借用行政手段訴諸司法,再利用最高司法工具,替同性關係法制化找理由。這個過程與結果,其臭無比。

整個憲法法庭在扭曲與侷限範圍內進行釋憲,如今結果出爐,並未超出原先預設立場的內容,總結就是「無中生有,荒腔走板,悖離天道」。

  • 第一,釋憲預設立場,已經是寫好結局的劇本,再假借憲法第7條與第22條兩個條文予以恣意擴張解釋,整個釋憲就是借刀殺人打假球:
    • 解釋範圍僅限制在憲法第7條與第22條,故意扭曲成為同性婚姻的僅有「爭點」,使得所有大法官都被綁架在兩個條文的有限空間範圍裡,難以充分論述。婚姻關係的爭點面向非常廣泛,絕非僅止於憲法第7條與第22條。
    • 設計題綱的推論設計方式,是要從憲法沒有的東西,硬是無中生有去假推論,明顯地是要讓同性關係法制化尋找依據,推論方式從1.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是否容許同性別二人結婚?2.答案如為否定,是否違反憲法第22條所保障婚姻自由之規定?從1.到2.的推論方式,就是要給予同性結婚找理由,接著也是如此,推演3.又是否違反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之意旨?也就是說,如果不給予同性婚姻登記,就找了兩個理由來說違背憲法第7條與第22條,實際上,不給予同性婚姻登記,理由並不只於憲法第7條與第22條。
    • 接著更奇怪的是做出4.如立法創設非婚姻的其他制度(例如同性伴侶),是否符合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以及第22條保障婚姻自由之意旨?明顯是司法干涉立法,強暴立法權。
    • 被邀請來的鑑定人,幾乎一面倒有支持同性婚姻的背景,反對同婚的人沒有半個被邀請,不僅極度不公平,還玩弄司法,且權利傲令人髮指。鑑定人對於反對方的意見,完全沒有表達,迴避得一乾二淨,人格斲喪至此。
  • 第二,應該探討的內容,故意迴避,完全不討論,偏頗:
    • 釋憲範圍應該更廣泛:婚姻大事攸關子孫萬代,卻只想替同性關係找理由,罔顧全民福祉、父母的立場、同性性行為不值得鼓勵…等現實問題,以及包括過去的釋憲內容、國際法、婚姻本質與制度性保障、家庭倫理衝擊、子孫教育扭曲、不當性行為法制化是否合理…等等,還包括倫理學、社會學、社會秩序公序良俗、疾管、文化…等等諸多議題。這些議題都完全沒在這次釋憲中被討論。
    • 如果大法官違背過去歷年來的釋憲判例,必須清楚交待,獲得論證與實質證據:包括釋憲第242, 362, 552, 554, 647號對婚姻都有等同的內涵性定義,旁及於釋字620、696、712號解釋,都包含婚姻是一男一女結合的意含。這些關於婚姻定義的釋憲,不能借由迴避來規避或罔顧歷史釋憲條文,這是任何大法官的義務。可惜我們沒有看到大法官任何作為。
    • 目前國際法上婚姻定義是一男一女,我國是法制繼受國,必須考慮聯合國立場: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16條、《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23條、歐洲人權法庭連續三次判決「同性婚姻並非人權」、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清楚明載:「國際人權法不要求各國允許同性伴侶結婚 。」這些國際法上對婚姻的裁判,都應該被討論,不能脫離國際脈絡。
    • 法律學上所謂「平等原則」,乃是「等則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如果同性可以結婚,釋憲將破壞一夫一妻婚姻制度,則除了一夫一妻婚姻之外,其他性關係類型都應予以自動合法化。重婚(小三、小王、多人)、亂倫都應該平等對待予以刑法除罪化,也可以辦理一夫多妻或群婚登記,一男三女或兩男四女,都可以去戶政所登記,因為沒有重複登記,沒有重婚問題,並不違法或違憲。如果不登記,就可以再度申請釋憲。
    • 對於《憲法》第23條「自由權利,除為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實際上可以依據此條作為限制同性伴侶權益的一個憲法依據,但是釋憲過程完全沒討論。
    • 對於依據行政程序進行的釋憲,已經屬於濫用權力,恣意妄為,應屬無效。
  • 第三,建議專法的違法違憲:
    • 大法官釋憲,不能無中生有的去解釋,必須遵守「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以及「行政訴訟法」的規範,大法官的職權是核對或比對法律或命令是否合於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四條大法官解釋憲法之事項:一,關於適用憲法發生疑義之事項。二,關於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之事項。我國憲法沒有婚姻法,亦即沒有哪個憲法條文產生一的有疑義問題,不容許同性結婚也絕無牴觸哪一條憲法的可能。不能妄自從憲法條文中無中生有的去解釋。
    • 我國從來沒有同性關係的專法,專法屬於立法創制權,即使大法官有針對立法所定出的法律或命令是否符合憲法的解釋權,但並沒有立法建議的權力,不能推薦去立什麼法。對專法說三道四,已超越大法官職權,凌駕立法創制權之上。本案申請釋憲,屬於行政程序的類別,大法官須秉持「行政訴訟法」原則審理,該法第四條,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我們主張這次釋憲違法無效。
    • 如今大法官已經創立了我國建國以來從沒有過的大法官利用司法職權干預立法權的惡例,是民主的恥辱,也是執政黨黑色紀錄重要的一頁。
  • 第四,罔顧人民的衝突與對立,任意妄為:目前社會對於同性關係法制化的看法非常分歧,意見與立場尖銳衝突,許多父母完全認為同性婚姻危及到家庭核心價值與生存發展,影響到子女正當權益,同婚議題在社會上毫無共識基礎上。如今大法官法理虧欠、罔顧民意、偏頗釋憲,缺乏客觀公正的論述解釋,讓人民痛心疾首與憤怒,這種傲慢與恣意的心態與作法,令人髮指。
  • 第五,毫無疑問是贊同同性性行為:漠視傷害器官、不衛生、傳染疾病與違背天道自然的同性性行為,給予法制基礎,就等同認同同性性行為。有民間已經告示,如果大法官給予同性法制化基礎,則會頒發獎狀、匾額或刊登廣告,「褒獎」大法官贊同傷害器官違背自然的性行為。
  • 第六,對於給出不同意見書的大法官,給予高度的讚揚:
  • 第七,對於這次釋憲違背人民福祉,我們將進行以下幾個步驟:
    • 主張釋憲無效,請監察院進行調查,依法彈劾。依據憲法第97條,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 部份大法官失職,應該被懲處。如果監院有結論,提出糾舉或彈劾,則訴諸司法院自己的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自己的大法官。
    • 應該會進行再度釋憲,釋憲手段之一是透過立委,一半以上的委員提案即可釋憲,重新根據婚姻定義予以釋憲,或者之二就是去登記不同的婚姻樣式,除果受到阻擋,則提出釋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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