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教育部竟然主張「輔大調查程序完整」?
從輔大調查我的適任性到停聘,從未給我一分鐘的實質答辯!
剝奪本人工作權,停聘公函卻不具處份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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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2
資料來源: 

教育部突然核准輔大對本人的停聘案,罔顧心理系、學生、系友及本人陳情指出輔大的違失,5月19日教育部人事處長陳焜元竟然表示「教育部審查小組書面檢視輔大的停聘處分,認為輔大內部調查程序完整,教育部依法審查,不可能因為輔大有學生力挺夏林清而影響。」

本人對此嚴重抗議,陳焜元處長這根本是昧於事實公然說謊,我在此負責任直接提出輔大違反程序的十六點事證(詳見文末),我歸納成以下三大重點,接受社會檢驗,也請教育部陳焜元處長面對證據提出回應,不要閃躲:

一、輔大性平會的欺瞞式調查、偽造文書:

輔大性平會委託黃囇莉教授等三人進行調查,去年7月28日原先告知我的調查標的是「心理系工作小組有無不當影響當事人權益」(附件一),但在我11月3日接受第五次調查時,才意外揭露調查標的在9月26日已暗中改變成調查「夏林清的教職適任性」(附件二),完全未在變更前善盡法定告知義務,調查委員就踐踏專業倫理,用欺瞞式手法對我進行四次調查(10/20、10/29、10/30、11/3)、套取資料、羅織罪名,這已非常嚴重違反程序正義。
 
且我追究調查標的為何私下變更後(附件三、四),性平會卻拒絕告知調查的法源依據及為何欺瞞不告知,連給我一分鐘進入實質申辯的機會都沒有,就逕自結案;輔大性平會為了文過飾非,甚至偽造文書,在訪談逐字稿上捏造每次調查均有告知訪談標的「甲委員向受訪人介紹委員並說明啟動調查的原委、告知調查人員皆有保密之責任及訪談中進行錄音」(附件五),事實上三位委員在面對所有受調查者從未告知第二個委託調查標的。
 
二、教評程序嚴重違反三級三審、缺席審判,且停聘處分不具理由:

輔大性平會罔顧我的權益,在告知調查本人適任性後,沒有一分鐘讓我進入答辯下,11月底完成了對我的調查報告,就史無前例破天荒地直接送到12月15日的校教評會(附件六),完全違反輔大的三級三審制度(先送系教評會、院教評會,最後才送校教評),後來在校教評會成員抗議後而未能遂行此違法審議。按照正辦,校教評會應該將此案發還校方,由校方發文給心理系教評會以踐行三級三審之合法正當程序,但是,校教評會不但未循正軌將本案發還校方,竟然還違反程序於今年1月5日同時發文要求社科院、心理系召開教評會審理此案(附件七)。

2月15日,心理系教評會雖不同意校教評違法程序,但礙於壓力勉強召開會議審議,心理系教評會、社科院教評會均以調查不符正當原則做出「予以結案」決議(附件八),且基於此認定未邀本人列席說明(附件九、十)。2月23日,校教評會卻在沒有進入任何實質討論的情況下,又未敘明理由,就逕自否決了系、院教評的決議。

最離譜的是,臨時校教評會於當日違反程序進入實體審查,完全未讓本人有任何一分鐘親自對實質內容表達陳述的機會。開會通知只有叫我2月23日在研究室等候通知(附件十一),當天開會過程中,才要求我進去說明我的書面資料,但教評委員與我的溝通也全都在程序部分,最後主席說「我們程序問題就不要再討論了」,爾後就請我離席。但我在校教評會前可是清楚去文表明,若校教評會完全達到合法開會要件審議此案,我已備妥實體理由可進行申辯,但因校教評會多項會議程序之不正當,故要求校教評會應優先退案給校方,請校方尊重「三級三審」之精神重新發交心理系教評會處理,方為正辦(附件十二)。

更荒謬的是,輔大正式發給我的停聘處分公文上,完全沒有具體法條、理由、證據與論證(附件十三),因為校教評會根本沒有進入實質討論,妨害本人申訴權利。我多次去文向校方抗議(附件十四),校教評會「處分不具理由」的錯誤行徑,如同法院判決不具理由一樣荒唐,是無法補正的嚴重程序違失,因為根本沒有進行實質審議,因此,教育部應該撤銷處分。

三、針對上述兩點,教育部在四月已重啟調查,卻在調查結果出爐前不合常理地核准停聘案:

3月初,輔大停聘本人並送教育部報核准,當時心理系、學生、系友及本人皆前往教育部陳情、檢舉、申請調查、表達異議。教育部幾度推託不成,勉強承諾接受檢舉案,教育部既已於今年4月17日受理輔心師生檢舉輔大性平會違法一案(附件十五),本人申請調查輔大違法一案亦於4月24日送達教育部(附件十六),針對輔大性平會是否進行欺瞞式調查、及教評會是否違反三級三審,教育部正式重啟調查,但在調查未完成之際,5月卻突襲式地核准輔大的停聘案,企圖造成既成事實,教育部恐是怕夜長夢多,真相被揭露。但這與常理不合,按理,應是教育部重啟調查,確認輔大性平會、教評會均無疑義後方核准輔大對本人的停聘案。這麼清楚的解決問題的合理順序,教育部官員卻背道而馳,背後顯然有政治考量與圖謀。

本人將這些證據公諸社會,訴諸公評,也請教育部人事處長陳焜元不要講空洞的官僚話語、塘塞責任、迴避失職。教育部既然認為輔大校方完全合法,請針對上述各點一一提出反駁,否則即是違法核准,應該立即撤銷處分,教育部不該只聽輔大校方片面之詞,這是官官相護、玩弄法令、破壞制度,應受立院及社會監督。官員不該說謊,教育部官員更不應該說謊,做人要明辨是非,教育部官員更應該堅持明辨是非的教育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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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事證請點閱連結)
 
105728日,輔大性平會通知我調查《第1040001號調查案衍生之心理系自組工作小組有無不當影響當事人權益案件》公文。
 
附件二105113日,我接受第五次調查之逐字稿第24,意外得知從委員口中得知調查標的已經改變,我當場向委員嚴正抗議。
 
附件三105114日,輔大性平會眼看惡行被揭露,才以公文補行告知,輔大性平會委託第二個調查標的。
 
附件105117日,本人回應輔大性平會的公文,要求告知為何此一調查標的事先並未告知,並請回應性平會調查本人適任性的法源依據。
 
又,從105114日—1130日,本人與輔大性平會多次公文來回,長達22頁,因文長暫先不附,但如教育部願深入調查,本人一定提供。
 
附件1051020日、1030日、113日,我第二次、第三次、第五次接受訪談紀錄,輔大性平會竟然公然偽造文書,謊稱調查委員已告知調查標的(第四次是我送證物給委員,但委員沒有將其列入調查,因此沒有性平會提供的訪談逐字稿)
 
1051223日,本人去文抗議校方違反三級三審,將我的懲處案跳過系教評,逕送校教評會。
 
附件10615日,校教評會未依正辦將懲處案退回給校方,又違反程序同時發文要求心理系、社科院召開教評會審理此案。
 
附件八:心理系教評會、社科院教評會對本人懲處案做出「予以結案」的結論。
 
附件九106310日,心理系發文說明何以未通知本人列席系教評會。
 
106315日,社科院發文說明何以未通知本人列席院教評會。
 
附件十一106215日,校教評會發文給本人的開會通知,只說請本人在研究室等候,並未明確邀請本人列席說明
 
附件十二106221日、22日,本人於校教評會開會前發文給校教評會表達,若校教評會達到合法開會要件審議此案,本人已備妥實體理由申辯,但基於該案已違反三級三審程序,故希望校教評會應優先退案給校方,請校方基於三級三審重新發交心理系教評會處理。
 
附件十三10632日,校方發給本人之停聘公文,完全沒有指出我違反那些具體法條、理由、證據、和論證。
 
附件十四106322日、24日,本人多次去文校方(此處先摘述兩次公文),要求校方回覆停聘本人之具體法條、理由、證據、和論證。
 
附件十五106417日,教育部受理輔心學生檢舉輔大違法之受理通知書。
 
十六106424日,教育部收到夏林清申請調查輔大違法申請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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