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針對司改會提出通姦除罪化 護家盟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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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0

針對司改會提出通姦除罪化,護家盟認為極其不妥,包括南韓20150227除罪以及大法官20161018提名之際,護家盟都有針對通姦罪除罪化的提議連續提出糾正與呼籲:

其一,我國大法官554號釋憲已明確說明通姦罪並未違憲,我們要特別關注到廢除通姦罪造成家庭及婚姻價值維護上的衝擊。該解釋文清楚的說明,性行為之自由,自應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之自由應該受婚姻與家庭制度之制約。而婚姻需要借助穩定關係建立成員的人格與信賴等等生命價值,借助法律防治破壞家庭穩定關係的刑法有其存在價值與必要性。

其二,中華文化傳統倫理與家庭價值的維護是中華民族與文化重要資產,不必比照其他國家的作法,台灣人應堅持主權自主與獨立判斷的自由意識。

其三,具有憲法與法律基礎的通姦罪是保障已婚配偶權益的有效手段,不應為了保障與配偶有利益衝突的小三或小王的權益而輕易廢除,造成保障少數壞人卻傷害大多數好人的不公不義。

其四,固然通姦罪實務上處罰的多以女性為主,但這與法律的存在與否並沒有關聯,反之,通姦罪的法律約束性反而保障了已婚婦女的權益,符合性別平等的精神,對夫妻在性行為對象的選擇認知上具有重要教育意義,不要為了一時的貪歡而妨礙自己或他人的家庭。

其五,有人以加強通姦民法求償作為廢除通姦刑事罪的理由之一,這是邏輯上不等同的類比,走民法與民事求償這是兩碼事,通姦罪能夠防治行為於事前,除因畏懼會處罰於後,同時有道德教化的功效,民法求償是事發之後的彌補,用錢就能解決錯誤行為,把道德考量放在一邊,不但所具有的防治功效薄弱,同時也戕害了婚姻中的忠貞、負責、忍耐…等等優良的品行與道德意識,民刑法考量不能相提並論。企圖以民法約束,則會造成通姦變成有錢者肆無忌憚的特權,脫離道德的束縛,形成社會更大的不公平、不正義與道德背棄。

其六,有人主張道德不能作為法律或權力行使的依據,或夫妻感情的事不能用法律解決,乃是昧於現實與道德判斷,通姦原本就牽涉至少三個方面,絕非謹止於一個人的問題,道德就是多數人彼此的行為準繩,幾乎所有法律都必須架構在人與人行為妨害與道德的準繩上。

其七,儘管通姦罪對於婚姻維繫或幸福與否並無必然關聯,但是通姦罪的存在具有婚姻價值與教育上的指標意義,進入婚姻關係就應該遵守一夫一妻一生一世的指令,是圈內人應該遵守的道德規範,人類行為會因意識的允許而去犯規,通姦除罪會形成意識上的誤判,有罪刑責有防治行為踰矩的效果,因此設限的意義非常重要。

    大法官554號釋憲文說得很明白:婚姻與家庭為社會形成與發展之基礎,受憲法制度性保障(參照釋字第三六二號、第五五二號解釋)。婚姻制度植基於人格自由,具有維護人倫秩序、男女平等、養育子女等社會性功能,國家為確保婚姻制度之存續與圓滿,自得制定相關規範,約束夫妻雙方互負忠誠義務。性行為自由與個人之人格有不可分離之關係,固得自主決定是否及與何人發生性行為,惟依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於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之前提下,始受保障。但是通姦卻影響了社會秩序與家庭夫妻的公共利益,並非保障的範圍。

有人說,除罪化是世界趨勢,實際上台灣制定罪刑原本就屬於全球少數國家國內法上的獨立判斷,有其社會功能與傳統文化價值,原本就與世界趨勢無關,何況南韓廢除也非屬世界趨勢。

有人指出夫妻感情的事不能用法律解決,或主張通姦應是個人道德懲治,不該用國家權力處罰,但是,第一,夫妻感情有第三者介入,屬於人與人之間的互動關係,非是個人問題;第二,通姦造成離婚或感情的損傷,將影響完整家庭的功能與下一代幸福;第三,瓦解家庭將衝擊社會的運作與結構。在在看出通姦的影響非謹止於個人,是與社會秩序、家庭價值、人倫及道德都息息相關,如何與涉及規範全民權利與義務的法律無關?

所謂刑法所訂通姦罪違反國際公約,不利於女性的性別平等,也與事實不符,通姦涉及社會秩序以及家庭與下一代幸福,非屬國際公約或人權的範圍,通姦也是保障已婚婦女的權益,即使通常不告男性,也非法律的問題,是現實的考量,何來不利女性性別平等之說?

通姦罪的存在幾乎是(雖非完全是)元配夫妻最後在刑法上比較有效的依靠與保障,目前婦運團體希望保障的卻是與婚姻關係衝突的小三,其背後還有性解放與性自主的荒謬觀念作為支持,這對已婚夫妻藉著婚姻關係帶來保障的權益不但相互牴觸與矛盾,而且是一種具有打擊現存婚姻關係與權益的毀滅性排擠效應。

家庭價值的維護是要保障一夫一妻所演伸出來的一切關係,包括:

1.配偶彼此間互相歸屬與認同所產生的愉悅、權利、責任與義務;

2.要保障有下一代孩子的一切權益,包括在一個完整家庭長大的人格型塑、對人的信賴、道德感與愛的完整…等等權利;

3.要保障社會基本結構「家庭」的有效功能,包括養育、教育、傳承、貢獻社會力量(政治、社會、經濟)…等等;

4.保障夫妻雙方的「姻親親屬關係護持網絡」的架構與完善;

5.保障夫妻雙方在物質與精神上的彼此支持與分享。

通姦除罪勢必造成小三或小王的肆無忌憚,這是架構在不對等、短暫與不負責的虛妄人性上的征戰,造成各方皆輸的關係,對社會與國家的衝擊非常負面,護家盟反對任何虛妄、粗淺或不負責任的言論來廢除通姦罪:

1.一旦夫妻關係因小三或小王的介入而導致破散,對於孩子的人格發展、社會衝擊、姻親關係…都有摧毀性的結果。

2.依據人性的好奇感與喜新厭舊,小三或小王出現往往是短暫一時的嘗鮮感受、意亂情迷的誤判迷惘、因情緒造成的轉移…等等,與和元配間的情感結構比較起來,並非具有長期與堅實的關係基礎,往往在情緒網羅中誤判,實際上諸多案例都已證實外遇通姦多半是短暫迷惑,但是人卻願意因為一時之快或一時貪戀與衝動,破釜沈舟毀壞長期建立的家庭,造成家庭破碎與離異。廢除通姦罪將鼓勵並加大這股逆流衝擊家庭的幅度以及次數。

3.人性的情感具有虛幻特質,常有誤判或被假象迷惑,配偶間會因時間久而短暫失去吸引力,因此通姦除罪的問題,對犧牲整個人生投入家庭經營的另一半來說,這是一場不對等、不公平的戰爭。

4.家庭是需要長期堅忍、磨厲與忍耐中才能建立穩固的基礎,淬煉出恆久的價值,是到了生命後期才會體悟的不變真理與優良人生價值,需要被教育,不應讓除罪化的法律衝擊這種自我教育。

5.人到了盡頭才能最終肯定,年輕時沒有因為一時迷惘而失落、未對配偶不忠、未對孩子造成負面的影響、盡力完善家庭的經濟與社會力量…,都是最有價值的生命意義所在。

我們希望對於一個問題,尤其是攸關於人類道德與行為的法律層面,能夠有更深入、更寬廣、更週延的觀點去探索,應避免類似為了照顧小三而衝擊元配權益等等顧此失彼或見樹不見林的片面觀點,影響法律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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