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司法院自己不自律,竟然還干涉他律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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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4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卡債受害人自救會於4月24日召開「抗議台中地院債清機制失靈」記者會,指出債清機制之制度問題。然而,司法院於週一(5月1日)發表之新聞稿,不但沒有回應問題,反而指責民間司改會違反審判獨立,不應對陳秋月法官提出個案評鑑。

 

司法院再怎麼想維護司法獨立性,竟然用違反司法獨立性的方式為之,令人難以置信!司法院包庇護短的態度,已有虧職務監督之職守,不願自律便罷,還直接認定本案係「法官裁判持不同見解」,不能提出評鑑。此舉嚴重傷害法官評鑑委員會的獨立性,《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上路以來,從未發生過司法院直接對法評會下指導棋的狀況!

  • 案件撤回數量暴增,連質疑都不能質疑?司法院連調查都不願調查?

過去台中地院之債清機制運作良好,根據司法統計年報,以101年為例,開始更生件數為232件,撤回件數為41件。然在104年8月江錫麟院長就任後,105年開始更生件數暴跌至44件,撤回案件暴增至378件(參附表1)。

若以全國性來比較,105年全國案件合計33202件,全國撤回案件總數為1090件。台北地院消債案件受理11907件,全國第一(36%,11907/33202),但撤回案件僅64件(6%,64/1090)。105年台中地院消債案件受理1593件,僅僅排名全國第六(5%,1593/33202),但撤回案件高達378件(35%,378/1090)。兩者比較,可見台中地院撤回案件的情況,極其嚴重(參附表2)。

我們要問司法院:這次民眾反應台中地院撤回案件暴增,司法院在發新聞稿回應前,有沒有試著去了解過原因,是如同民眾反映確實是陳秋月法官的問題?還是另有其他結構性因素?如果司法院連最基本的調查都沒有做,卻急著發新聞稿踩立場,試圖以此維護法官尊嚴,豈非緣木求魚?司法院為司法行政機關,本應維持客觀中立,對於民眾提出的司法困境,應在審慎調查後說明或改進,片面坦護的態度,真能挽回人民對司法的滿意度?

何況,《法官法》個案評鑑制度自101年上路後,法官評鑑委員會請求成立與職務監督的決議,法官誘迫撤回訴訟乃是常見的問題(參下表)。若未經請求調查,如何能得知台中地方法院撤回之情形是否確有不當或違法?司法院究竟有何依據,能夠指責本會不能就此提出評鑑?司法院急促呼籲各界尊重審判獨立,殊不知,在法評會正在調查之初,即片面發出聲明認定本案為「法律見解、不得評鑑」之案件,不正就是在干預法評會獨立行使職權嗎?以司法獨立之名破壞司法獨立,令人難以置信,亦甚為諷刺。

 

法評會案號

評鑑事由

評鑑結果

1.

101年度評字第1號

引逗誤導撤回上訴

記過貳次

2.

103年評字第4號

引逗誤導撤回上訴

交付人審會審議

3.

103年評字第11號

急於引導撤回訴訟

交付人審會審議

4.

103年評字第12號

逕自曉諭為訴之撤回

交付人審會審議

5.

104年度評字第13號

引逗暗示撤回上訴

職務監督促其注意

 
  • 司法院干預法官評鑑委員會

卡債受害人自救會向本會申訴陳秋月法官自104年9月開始辦理消債案件後,以脅迫債務人撤回案件、違法駁回聲請更生案件、濫權裁定清算免責案件等方式審理案件。經審查後,認為陳秋月法官違反《法官法》情節重大,已於4月13日提起個案評鑑。

如同前述,本案既已繫屬於法官評鑑委員會,理應由法評會審理並做出是否予以懲處或懲戒之決定,然司法院竟對此發表新聞稿聲明:「按債務人聲請法院裁定更生,法官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相關規定進行審核,並依前開條例規定裁定是否准許更生,此部分屬於法官審判核心的範圍,應受審判獨立的制度保障,不受任何干涉,當事人對於裁定如有不服,得依抗告程序尋求救濟,非得據以聲請個案評鑑之事由。」公然對法官評鑑委員會下指導棋,以司法行政干預法官評鑑委員會獨立調查之職權。

我們不禁要四問司法院:

  1. 債務人被逼撤回案件,案件都沒了,如何還能抗告「救濟」?
  2. 債務人被逼撤回案件,算是什麼「法律見解」?
  3. 法官於清算程序增加法律所沒有規定之額外負擔,也是一種「法律見解」?
  4. 法官單純事實認定錯誤,導致涵攝錯誤,法律本身並沒有爭議,這樣也算「法律見解」嗎?

「法律見解」的定義與範圍,並不是不能討論,但總是要在「調查」之後才能討論,總是要依據個案的具體情況來討論。期盼司法院能嚴肅思索上述四個問題,再來討論「法律見解」的定義與範圍。否則,不分青紅皂白,就直接認定本案是「法律見解」,難道是想企圖影響法評會?干預法評會行使職權的獨立性?

保障審判獨立的立場,本會立場與司法院並無二致,但審判獨立不應只是一種空洞的口號,更不應成為逃避問題的藉口。面對可能的司法問題,司法院自己不積極自律,竟還干涉法官評鑑委員會行使職權,也令人依舊擔憂現行法官評鑑委員會獨立性保障不足的問題,亟待解決。

  • 債清案件開庭不錄音,司法院包庇不監督

依據《法院組織法》第90條第二項規定:「法庭開庭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錄音。必要時,得予錄影。」然各地方法院在審理債清案件時,卻多數沒有錄音或錄影。一旦發生法官有開庭態度不佳或不當誘迫撤回訴訟的情形,民眾根本難以調查舉證,以保障自身權益。

本會先前召開之記者會,已具體建議消債案件開庭應全程錄音錄影,要求司法院應立即回應處理,但司法院仍充耳不聞,至今仍完全沒有回應,有失職守。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鄭重呼籲,司法院應自律自清,立即調查台中地院債清機制失靈問題,也應要求消債案件開庭應全程錄音錄影。同時,並應尊重他律機制,不應干涉法官評鑑委員會的調查與審查,以免法評會獨立評鑑之職權受到不當影響。最後,我們要再次強調,以解決問題的態度,積極面對問題,才是提升人民對司法信賴不二法門。

【出席代表】

吳玉琴/立法委員

簡錫堦/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顧問

吳宗昇副教授/卡債受害人自救會顧問

羅武龍/卡債受害人自救會

林永頌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董事長

高榮志律師/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執行長

附表1:台中地方法院民事消債事件收結情形

年度

開始更生件數

撤回案件件數

消債案件終結件數

101年

232

41

841

102年

297

75

1164

103年

206

105

1077

104年

185

258

1257

105年

44

378

1436

106年1-3月

4

尚無數據

尚無數據

註:資料來源為101~104年為司法統計年報、105年為司法統計月報、

106年為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裁判書查詢與司法院消債事件公告

 

附表2:各地方法院消債事件收結情形

 

受理件數

開始更生/

清算程序

撤回案件總數

終結案件合計

各地法院計

33202

3186

1090

28140

台北地院

11907  (36%)

336

64      (6%)

11042

士林地院

4571   (14%)

223

63      (6%)

4100

板橋地院

3080    (9%)

442

103    (10%)

2393

桃園地院

1844    (6%)

310

69     (6%)

1349

台中地院

1593    (5%)

44

378    (35%)

1436

高雄地院

6441   (19%)

694

104    (10%)

2550

註:資料來源為105年司法統計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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