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無菌室身分證」身分證檢查制度 破壞新移民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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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11

「移民/住人權修法聯盟」(以下簡稱「移盟」)與人權團體(4/11)於群賢樓舉辦記者會,強烈呼籲政府,應對實際影響新移民歸化資格的「國籍法第三條」進行改革,刪除素行不良之規定,實際落實新移民權益。

移盟為長期關心移民權益的移民人權團體,在服務個案經驗中,發現新移民歸化中華民國國籍過程困難重重,甚至被撤銷國籍成為無國籍人。因此2012年9月,移盟推出「國籍法」民間版本,進行立法遊說,強調刪除國籍法第3條「品行端正」之字眼,因「品行端正」用語抽象,擴大內政部獨斷的行政權。經過四年的努力,不斷的拜會立委與進行社會宣傳,於106年12月國籍法修正案三讀通過,其中國籍法第3條修正為「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並由內政部戶政司制定無不良素行認定辦法,移盟對此發表聲明,認為應以微罪不罰之原則,刪除「無不良素行」,保留「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即可。

2017年4月5日內政部戶政司召開制定「素行不良認定辦法」會議,其草案內容仍用內政部主觀並抽象的「倫理道德」作為限制移民歸化的理由,對此移盟與人權團體強烈表達反對。

譬如,第二條第四款「有事實足認未盡法定扶養義務」者不得申請歸化,而未盡法定扶養義務之事實,內政部要「如何認定」?此條例不需經過民事法庭的裁定,若有生病配偶對外籍配偶施以激烈語言甚至肢體暴力行為,以致外籍配偶無法承受壓力而自行或帶小孩離家尋求保護者,若遭指控為「有事實足認未盡法定扶養義務」之情形,即被剝奪歸化權利,這些模糊不清之處,恐賦予戶政人員過度的裁量權。又第五項「有事實足認有習慣性家庭暴力行為」要如何認定其暴力行為,雙方行為是否有專業社工介入調查了解,並由民事法庭進行裁定。第六項「其他有事實足認有損害公共利益,情節重大者」應具體定義何為「情節重大」與必要性之說明。

移盟與人權團體認為,撤銷國籍之第19條規定同時也牽動著第3條素行不良之規定,牽動移民姊妹身份上的權益,前列各種「微罪」或具爭議性的「違反道德倫理」之行為,都可能讓新移民面臨國籍被剝奪的懲罰,更應審慎評估。因國籍法第19條規定「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後,…內政部知有與本法之規定不合情形之日起二年得予撤銷。但自歸化、喪失或回復中華民國國籍之日起逾五年,不得撤銷。」意即,就算新移民申請到身分證,內政部於五年內發現歸化者有不符合國籍法之處,仍會被撤銷國籍。如草案中第二項第五款「冒用他人身分或能力之證明文件」,在實務上移民姊妹往往因申請證件有誤等小問題,或是與親友有糾紛而被舉報「假結婚」,一旦內政部均認定歸化者為虛偽結婚,就會立刻被撤銷身份證、護照,變成無國籍的國際人球。

因此,移盟認為國籍法第3條應刪除「素行不良」用詞,清楚明定無警察刑事記錄證明即可,且在認定原則中的條文,都應具體規定定義、內容與程序,以避免行政機關濫用法條、危害人權。最後,為避免製造無國籍人,針對國籍法第19條與第3條的連動關係,內政部應刪除撤銷國籍制度,不能讓歸化者因微罪而撤銷其國籍。

屏東縣好好婦女權益發展協會執行長蔡順柔表示,台灣新住民比例占人口2.3%,根據衛生福利部保護服務司統計,家暴人口數中新住民則占6.5%,但資料不明者則占11.6%,顯示新住民受到家暴的機率,確實比一般民眾高,但新住民卻又因為誤以為通報後,會面臨被迫離家、離婚、家庭瓦解,所以大部分選擇沉默,或有的選擇逕行離家避免繼續受暴而遭受到傷害,內政部要「如何認定」、「由何人認定」其「家暴事實」?蔡順柔也認為「因故離家」或「非惡意」請新住民為自己舉證,可謂難上加難,完全未顧及新住民身分現狀,只是為國家製造更多無國籍人口,實非明智之舉。

南洋台灣姊妹會執行秘書李佩香表示,國籍法第3條設有無不良素行之條款,如未盡撫養義務即不許歸化,為對移民姊妹的歧視,在所接觸個案中的確因家暴而被夫家趕出家門,而無法進行撫養,此條款如未經過民事法庭的裁定,也未經過社工的評估,即讓戶政司擁有過大的裁量權。另因此法條也會牽動到國籍法第19條,新移民雖然已取得身分證,但如內政部發現與本法之規定不符之日起五年內年得予撤銷,更應排除微罪與道德上的限制。新移民是台灣人的家人,如因微罪而無法取得台灣身分證或被撤銷國籍,即是國家的政策對於新移民的壓迫,此條款將讓新移民一直過著不安的生活。

台灣新移民勞動權益促進會理事長劉茜認為,新移民、陸配姊妹與台灣人通婚並進入歸化程序,是經過政府層層把關篩選,此過程已經非常嚴苛,不應該在最後歸化國籍上對陸配、新移民用「品行不端」與「素行不良」來過濾,此條款對於新移民而言就是刻意的貶低與歧視,為了防範執法者裁量權過大或是濫用職權,應取消「素行不良」之認定,以新保障移民人權,並實質達到陸配外配平權。

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移工服務暨庇護中心主任汪英達表示遺憾,內政部的「素行不良」,不但根本完全違背了移盟要求的「微罪不罰」原則,而且讓法律規定前後矛盾,既然以無刑事案件紀錄作為賦予國為籍的條件,為何又要加上「因故意犯罪受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緩刑、拘役、受罰金之宣告確定」以及社會秩序維護法。如果是要避免歸化我國國籍者做出侵犯他人之事,無違反刑法的規定已經可以做為門檻。汪英達質疑內政部對歸化國籍的門檻執意不肯放寬,是否表達了難道只有道德上的完人才有資格申請我國國籍。 

綜上,勞動人權協會執行長王娟萍強調,蔡英文政府新移民政策所謂多元包容只是口號,現實上,新政府對新移民是以高道德高標準嚴格檢查婚姻,不惜破壞新移民家庭。之前因為姊妹騎車不慎撞人,影響歸化申請身分證,當時移盟提出微罪不罰的要求曾被舊政府接納。但新政府上台,將移民歸化申請身分證的要件中,將「品行不端」模糊字眼拿掉,換上另一個模糊字眼「素行不良」,並明文對新移民歸化申請身分證時,要採取高道德標準審查,而且素行不良不排除微罪,應嚴加譴責。

移盟與人權團體呼籲新政府不要排斥新移民、不要用顯微鏡檢視新移民、不要因空泛武斷的「倫理道德」而剝奪人民的國籍權,應取消「素行不良之規定」,並針對與移民拿身分證切身關係的國籍法19條與國第3條提出改革方案,這才是真正尊重與包容新移民,保障新移民在台的生活。因此,移盟提出以下訴求:

刪除國籍法第3條「素行不良」的規定,以「觸犯刑法,清楚明定無警察刑事記錄證明」為規定,確認「微罪不罰」與「一罪不二罰」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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