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台新金控「不守紀律,自打嘴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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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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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彰銀董事會日前已決議於106年股東常會時,一併辦理彰銀第25屆全體董事改選,並於選任之日開始執行董事職權。詎料,台新金控竟透過其財務長林維俊任意發表如「用董事會的決議推翻股東會的決議,與公司治理精神不符,就算是選總統,當選人也不是馬上上任,也不能以立法院的決議提前新總統上任的時間」、「24屆彰銀董事改選日期、股東臨時會召開日期,均是雙方代表人共同協議後選擇的日期,非台新金代表人董事的單方決定」,此等悖離事實言論,均遭彰化銀行行方及大股東財政部嚴正駁斥!

二、彰銀工會再次聲明如下:

(一)台新金控切勿為反對而反對:

彰銀董事會決議下屆董事自選任日起執行董事職權,完全符合公司法第199條之1規定,且台新金控於96年6月間,就曾經在前屆董監事屆期未滿之前,提前半年全面改選董監事,並且於選任之日立即就任!此由台新金控96年6月15日股東常會議案即可查知,蓋台新金控96年股東常會議事手冊明白記載「本公司第2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將於96年12月6日屆滿,為符合公司法規定及配合96年股東常會,第2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提前至第3屆董事及監察人就任之日解任」等語,而台新金控更於同日公告,其第3屆董事及監察人於選任之日立即走馬上任。惟獨不見台新金控指摘自己公司之作為「與公司治理精神不符」!可見台新金控完全就是為反對而反對!

(二)台新金控勿倒果為因:

依據財政部106年3月28日發布之新聞稿及3月24日媒體報導,彰銀董事會本次決議內容,實係肇因於台新金控於103年未依法定期限召開彰銀的臨時股東會,當時除迭經大股東財政部發函要求依法召開股東臨時會外,並遭到金管會銀行局長敬告「勿踩紅線」,現台新金控反指103年未能及時召開係因「雙方代表人共同協議」、106年提前改選係「與公司治理精神不符」等不實言論,顯然就是倒果為因。

三、台新金控為求卸責而一再發表悖離事實言論,屢經財政部逐一予以駁斥,而台新金控自己能提前全面改選,卻以公司治理託辭汙名化彰銀,豈非「只許台新金放火,不許彰銀點燈」?彰銀工會以彰銀股東身份呼籲台新金控,切勿任意發表言論傷害彰銀,工會於必要時將循法律途徑,捍衛彰銀全體股東及員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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