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呼籲台新金控退出彰銀,勿再挑起經營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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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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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23)日台灣法學會假臺灣大學霖澤館舉辦「投資保障與台灣未來-從彰銀經營權爭議談起」,針對「從股權收購與表決權拘束契約看台新彰銀案」及「國際投資保障規範原理與台灣的可能實踐」進行研討。

一、財政部自103年經營彰銀以來,彰銀獲利大幅提升

會中有提問人指出,「依台新金控106年1月9日公告105年度自結業績資料觀之,台新金控和台新銀累計自結稅後盈餘分別為113.4億元和95.5億元,而彰銀106年1月6日公告105年累計自結稅後盈餘則高達119.85億元,高於台新銀,亦也高於台新金控整體集團,明確顯示財政部在經營銀行這部分,不比民營銀行差」。

再者,從台新銀及彰銀歷年的財務報表來看,原本彰銀稅前淨利是領先台新銀,而自台新金控開始經營彰銀以來,彰銀獲利能力卻逐步呈現下滑,甚至從101年開始落後於台新銀,惟自財政部103年年底經營彰銀以來,彰銀獲利即一舉超越台新銀。

彰銀工會在會後表示,「彰銀與台新銀,甚至是台新金控彼此間有同業競爭問題,台新金控經營彰銀績效又不若財政部為佳,台新金控應趕緊出脫彰銀股票,永久退出彰銀董事會,勿再染指彰銀,從此之後各自登山。」

二、我國司法實務大抵均認為表決權拘束契約無效

於知慶律師表示,「我國最高法院向來基於保障小股東及貫徹累積投票制立法目的,認為表決權拘束契約違反公司法公平選舉之精神,大抵都認為表決權拘束契約無效,最高法院於71年針對銀行股東間簽立之表決權拘束契約,以違反公序良俗而判定無效」。

與談人柯格鐘教授在報告也指出,「本案最大的問題,就是表決權拘束契約有這樣長的效力嗎?而在文件中並未記載清楚期間」。

三、我國公司全盤修正計畫具體建議表決權拘束契約具有期限,非永久有效

程光儀律師在會上拿出萬國基金會在民國92年公所提之公司法制全盤修正計畫,並具體指出萬國基金會曾建議「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表決權之行使,但其存續期間超過5年者縮短為5年」,並說明閉鎖性公司雖承認股東書面協議,且明確建議「股東書面協議之期限,不得逾10年。逾10年者,縮短為10年」,而台大王文宇教授亦也回覆,「表決權拘束契約應該要有配套措施,而這配套措施應包括存續期間」。

會上提問人沈佳蓉律師更明確表示,「不管從外國立法例,或是我國公司法修正草案觀之,縱然承認股東表決權拘束契約,亦應有存續期間之配套措施,避免股份和表決權長期分離,而影響公司治理成效,且方得落實保障少數股東。」

彰銀工會再度呼籲,台新金控自94年投資彰銀起,至今已12年了,不論從外國立法例或我國司法實務觀之,從來不存在「永久」經營權契約,甚至有表決權拘束契約超過10年即無效的立法例,台新金控透過訴訟炮製「永久」經營權契約輿論,是禁不起學術與實務嚴謹檢驗,基於金融競爭關係及落實保障股東固有權益,台新金控應退出彰銀董事會,勿再挑起經營權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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