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礦務局當台泥打手,法規量身訂做變變變!官商聯手削平勇士山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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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14

        全台最大礦場即將形成!紀錄片看見台灣裡,台灣水泥公司名下的寶來及合盛原石礦,礦業用地核定總面積150.45公頃,多年的開採已削掉花蓮縣秀林鄉勇士山稜線面海的一側。根據台泥年報,2015年尚有32%的產量用於外銷,但其名下全新的金昌石礦(103. 34公頃)仍將開闢,徹底剷平勇士山頭。台泥三礦聯合開採的總面積將高達253.79公頃,將會超越亞泥新城山礦場與信大台泥於宜蘭大白山的聯合開採,成為全台最大礦場。三礦若按計畫,年產量高達1,300萬噸,其中一半會來自金昌石礦,分別相當於2015年全台大理石總產量(1,802萬噸)的72%與36%。

        2008年2月台泥金昌的環評即已通過,2009年4月取得經濟部相當於一般所謂開發許可「興辦事業計畫核定」的「礦業用地核定」。2016年8月金昌首度向經濟部申報開工時,距其環評通過已過了8年半;距離金昌取得「開發許可」也已7年有餘。環評制度,本是為了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當環評與實施開發行為間相隔過久,按環評法第16-1條,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超過三年才開發,就必須要提出「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

公民告知應做環差 明日進行訴願言詞辯論

        地球公民與蠻野心足得知金昌未經環差即申報開工後,緊急在8 月底依環評法第23條第8項向環保署提出「公民告知書」,要求環保署應依法令金昌進行環差審查,未通過不得開工,否則將對環保署提起公民訴訟。環保署因公民告知所提有據,於2016年12月30日函文要求金昌,若提不出「礦業用地核定」以外符合環評法要求的開發許可文件,就要以之作為取得開發許可的時點,進行環差。台泥金昌因不服此處分,提起的訴願案正在審查中,將於明日進行言詞辯論。

行政院放任經濟部侵門踏戶、架空環保署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潘正正指出,經濟部在環保署已明確做出上述處分時,還兩度扭曲事實的說法(認定自己主管法規下的開發許可為花蓮縣府所核發的水保開工許可、或依環評相關法規申報開工),皆不為環保署採納的情況下,竟為了協助金昌規避環差,讓金昌再度申報開工,並在今年2月8日註銷作廢金昌原本所領的「經礦政採登字第0109號」礦場登記證,另發了一個「經礦政採登字第0182號」礦場登記證,公文同時副本行政院以及政委辦公室;並明確向環團主張新的礦場登記證才是礦業法下的礦業開發許可,形同第三度以操弄開發許可認定的方式,為台泥規避環差。此惡例一開,恐將形成滑波效應,礦業開發將更全面架空環評。

環境狀況差異過大,環差審查是對國土安全與居民身家財產的基本保障

        地球公民基金會專員吳其融亦指出,2012年蘇拉颱風時,和中部落發生了全台唯一的「非直進式土石流」案例,從此每逢有颱風從東部登陸,就必須全部落撤離避難。為此,連蘇花改的路線也都做了變更,台泥卻可以不做任何檢討調整,以一個距今九年的環評將礦場從150公頃擴大到250公頃!台泥的礦場就在和中部落頭頂上,水平距離不到500公尺,但採礦行為必須透過爆破取得土地以下的礦產,然而2008年進行環評時,既不存在有現在包夾和中部落、水保局所公告的花縣DF166與花縣DF026的土石流潛勢溪流,更沒有現在進行中的蘇花改隧道爆破工程。環差分析與原基法21條知情同意權的落實,對於部落族人而言,不是什麼程序或喊價籌碼,而是再真實不過的安全課題!台泥為了利益可以一意孤行要動用所有政商實力掃平阻礙,難道我們的行政院跟經濟部,就順服地棄守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只為了幫企業財團規避環差?

什麼是環評法第16條之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謝孟羽律師表示,本件訴願最重要的爭議就是到底哪一個開發許可才是環評法第16條之1所稱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據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以及最高行政法院見解,環評法第16條之1所稱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係指由「就開發行為有其專業及其權限,得就該行為所產生之整體效益,及對環境之影響與補救措施所可能之耗損為全面評價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專業法規或組織法規所作成之開發計畫許可始足當之」,簡單說,在本件訴願所涉及的採礦行為,指的就是:

1.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
2.專業法規:礦業法。
3.就採礦行為產生之效益及對環境影響與補救措施所可能之耗損為全面計畫之開發許可:礦業用地是金昌石礦實際進行採礦之地點,礦業用地之核定處分乃經濟部詳細審酌其所檢附之礦業用地明細表、礦業用地開採及施工計畫說明書及其位置實測圖、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及其他法令規定應檢送之文件,綜合考量訴願人採礦所生之整體效益、對環境影響與補救措施所可能產生之風險與耗損後,依礦業法第43條進行實質審查後所核發之開發許可,金昌石礦僅能就經濟部所核定之礦業用地範圍內,依據核定之開採及施工計畫進行施工,因此「2009年核定礦業用地處分」方屬環評法第16條之1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開發許可」。

經濟部一再護航,開發許可說法連三變

       謝律師進一步指出,經濟部為使金昌石礦可以免除進行環差分析,前後一共挑選了三個開發許可,時間序一個比一個晚,再再彰顯經濟部一心只想為金昌石礦解套,視環評法第16條之1為無物。但經濟部精心挑選的三個開發許可都不是環評法第16條之1所稱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核發之開發許可:

一、花蓮縣政府105年2月26日之水保施工許可證及開工同意函:
二、經濟部礦務局105年8月19日同意開工備查函:
三、經濟部106年「經礦政採登字第0182號」礦場登記證換發處分:

找回看見台灣的感動,土地環境更須轉型正義!

       民進黨籍立法委員高志鵬強調,四年多前的電影「看見台灣」紀錄片,藉由好山好水凝聚全民共同體意識,福爾摩沙這座島嶼的美麗名字,也是從這片東海岸的山林而來。如今,勇士山幾乎變成勇士斷頭山,位於下方的「和中部落」時時刻刻遭受礦場崩落的威脅,無法安居樂業。綠色執政追求新的經濟發展模式,人民已不能繼續容忍販賣國土的產業無所節制的擴張,沒有否決權的環境差異分析,是最低的法治國家標準,在此呼籲台泥要珍惜建立不易的企業形象。近年許多爭議性開發案,業者都主動接受實質環評以加速程序,台泥執意爭訟不會比較快,反而「吃緊弄破碗」。

        高志鵬指出,陳舊的礦業法導致了國家資產交給私人財團拿不回來的怪現象,而目前局長可以一做二十年不動如山,顯示礦業開發制度的先天不良與後天失調。土地環境更須轉型正義,改革刻不容緩,威權侍從經濟體制與殖民思想的遺毒,要立刻拔除。做為經濟委員會本會期的召委,不僅會積極監督經濟部礦務局,已通過一讀程序的礦業法修正案,也將排入委員會審查,要做到經濟發展與環境、人權兼容並顧,產業界能重視風險與市場公平競爭。既然今年1月17日林全院長已在行政院院會做成「礦業政策環評利大於弊」的決議,經濟部應儘速啟動礦業政策環評的作業程序,並進行總量管制和採礦區位限制。

參考法條

礦業法第43條:「(第1項)礦業權者使用土地,應檢具開採及施工計畫,附同圖說,向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就其必須使用之面積予以核定,並通知土地所有人及關係人。(第2項)前項應檢具之書件不完備或未繳納申請費、勘查費者,主管機關得限期通知其補正或繳納;屆期不補正或不繳納者,駁回其申請。(第3項)主管機關為第一項核定時,應先徵詢地政、環境保護、水土保持、其他相關主管機關及土地所有人之意見;如屬國家公園範圍時,應徵求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之同意。(第4項)第一項所定之土地為公有時,主管機關於核定前,應徵求該土地管理機關之同意。」

礦業法施行細則第5條:「礦業權者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主管機關核定礦業用地時,應填具申請書,繳納申請費及勘查費,並檢附下列書件及圖說:一、礦業用地明細表七份。二、礦業用地開採及施工計畫說明書及其位置實測圖 (附測量成果表) 七份。三、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謄本七份。四、其他法令規定應檢送之文件。」

礦業法第58條:「礦業權者於礦業權設定登記後,應檢具礦場開工申報書、事務所照片、施工計畫書圖、購置坑內外礦業工程設備等相關書圖,與指定礦場負責人、選任主要技術人員及購租礦業用地等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報開工,並經查核後,發給礦場登記證。」

礦業法施行細則第11條:「(第1項)礦業權者依本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申報開工及請發給礦場登記證時,應填具礦場開工申報書,繳納申請費,並檢附下列書件及圖說:一、事務所照片一份。二、施工計畫書圖各六份。三、購置坑內外礦業工程設備之明細六份。四、指定礦場負責人及選任主要技術人員之證明文件。五、購租礦業用地之證明文件。(第2項)前項第二款施工計畫書圖,應與設權時所造送之探礦構想或開採構想所列工程進度一致。(第3項)主管機關應於核可開工申報後,通知礦業權者施工。(第4項)礦業權經核准變更或移轉登記時,礦業權者應於換發或批註礦業執照之日起二個月內,填具申請書,繳納申請費,並檢附原領礦場登記證及第一項各款之書件及圖說,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或批註礦場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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