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修法活化公民社會!拒絕NGO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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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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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合作及人民團體司籌備處」將舉辦一場「社會團體法諮詢說明會」,本會致電承辦人表示台權會長期關注人民團體法,因此希望能夠參與這次修法的相關會議,但承辦人奉內政部長官之指示,表示該次會議僅規劃邀請「全國性」的社會團體與會表示意見,且會中已邀請許多專家學者,會議空間有限,「地方性」團體可於法案公告之後,再表示意見。據我們所知,會議中僅邀請國際青年商會中華民國總會等12個「績優團體」。

內政部的『社會團體法』草案,究竟有哪些內容?是否真能去管制真保障?而在內政部進行法案研擬階段,卻不讓與法案直接切身相關的非政府組織參與討論,表達意見?    

內政部長葉俊榮在年初1 月3日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將修法鬆綁對人民團體的管制,長期來看,將廢人民團體法,改立政黨法、社會團體法與職業團體法等三項新法」,其中公民社會最關注的社會團體法部份,報導則指出,修法重點在於「未來要成立新人民團體不須經過政府許可,只要登記即可。」

儘管報導稱內政部此舉在於修法有助於「活化公民社會」,但台灣公民社會許多異議性社團長期遭受政府箝制、騷擾、與打壓,如內政部曾以「都市更新不可能有受害者」為理由,而要求「台灣都市更新受害者聯盟」必須修改組織名稱後才可立案登記。又如內政部會要求所有立案團體在章程規定「會員必須年滿20歲」,否則無法順利完成立案登記。過去人團法對於人民結社自由的繁瑣規定,罄竹難書,恐怕無法因為社會團體法將改成登記制,就能活化非政府組織的正常運作。

 1989年,許多因名稱有「台灣」而都被內政部禁止登記的人民團體,共同舉辦了一場「反人團惡法」大遊行,用一個巨大的木製牢籠作為遊行道具,參與者全站在牢籠內遊行,象徵「人團法」對於人民結社的諸多限制。台權會當初在向政府登記立案的過程中,更因當時的內政部以全國性的人權團體已經有「中國人權協會」為理由,因而拒絕台權會的立案登記,後來台權會於1997年在陳菊任台北市社會局長時,才完成立案,成立33年來,本會關注無數「全國性」的人權法案、政策、參加公聽會發表意見。如今,卻告知本會之立案,成為無法參與內政部修法會議的理由?

對於內政部拒絕「特定」社會團體不得參與相關「社會團體法」相關修法會議,本會表達譴責及抗議!這個號稱要「活化公民社會」的法案,在第一步的修法會議討論上,就先拒絕了民間團體的參與,未來修法走向,更令人擔憂,本會也會持續監督倡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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