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住宅法》不保障居住權?公約規範應入法
「禁止迫遷」、「禁止居住歧視」及「侵害申訴」條款應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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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19

2016年10月19日 上午10點於立院中興大樓一樓102室

主辦單位:台灣反迫遷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當代漂泊協會

10月20日立院內政委員會將排審《住宅法》。長期耕耘反迫遷議題的反迫遷連線、台灣人權促進會、台灣當代漂泊協會、板橋大觀事件自救會等團體於立院召開記者會,批評近年迫遷爭議頻傳、顯示法律保障仍有不足。民間團體呼籲,《住宅法》應與時俱進納入《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兩公約)之居住權內涵,補足「禁止強迫驅逐」、「禁止居住歧視」、「侵害申訴機制」等公約基本規範。

反迫遷連線執委黃慧瑜指出,此次尤美女委員主提案將「禁止強迫驅逐」、「禁止居住歧視」、建立「侵害申訴機制」等公約規範寫入《住宅法》,亦獲得Kolas Yotaka、蔡培慧等委員支持。Kolas委員強調我國既已簽署兩公約並訂定《施行法》,應將公約規範入法以強化保障、使公部門在相關施政有所依循,並規範居住歧視等有違居住權之行為。蔡培慧委員亦強調,政府應區分財產權與居住權兩個概念,不應只以補償來思考迫遷議題,而應強化事前對於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盡可能尋求最小侵害的替代方案,盡可能避免迫遷悲劇發生。

台灣人權促進會居住權專員林彥彤指出,兩公約中的居住權分為兩個面向,一是逐步實現的積極面向,例如社會住宅、租金補貼、住宅市場管制等改善措施;但同時有應立即落實、具有防禦功能的另一面向,例如禁止迫遷與禁止居住歧視。然而現行《住宅法》作為住宅政策、居住權之專法,僅有保障前者,卻缺乏對於後者之保障。明年初將有第二次國際公約專家審查,專家九月底提出的問題清單已質問政府為解決立法、行政與司法上財產權凌駕於居住權的問題,已做何種嘗試與努力?此次修法應納入民間意見,以免明年審查時如馬政府再遭國際專家強力批評。

當代漂泊協會執委李宛真指出,譬如該會長期投入勞動貧窮、遊民議題,不少當事人儘管已備妥租金、押金想找個租屋處,卻可能在看房時因外表中高齡、「像窮人」而被婉拒出租,或被要求出示固定工作證明。租屋市場對於非典型勞動者、中高齡的都市底層不夠友善,反而使當事人居住條件惡性循環、難以改善。遊民(此次院版修訂為「街友」)亦屬《住宅法》第四條列舉十二類特殊身分之一,是應當特別被保障的居住弱勢。因此呼籲《住宅法》應強化禁止居住歧視規定,使租房族不因性別、年齡、種族、宗教、職業等原因受到非必要之歧視待遇。

板橋大觀事件自救會居民代表黃炳勛批評,板橋大觀事件居民早年因附隨眷村受婦聯會招商由居民合資興建,近年卻遭退輔會板橋榮家訴訟提告,使居民背負罰款與拆遷的威脅。大觀事件顯示國內居住權仍未受妥善保障,財產權邏輯仍凌駕其上,政府在進行公產管理時未顧及歷史成因、也未尋求基於居住權的處理手段。社區呼籲政府除應就個案開啟協商、尋求保障居住權的解決方案,也應將居住權規範入法,通案進行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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