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月工資審議流會 時薪未漲
部分受薪階層損失逾四億

2016/08/17
苦勞網記者
苦勞網特約記者

單周40工時制自今年(2016)開始實施,在每月基本工資不變的情況下,工時降低理應讓單位工時的工資提升,然而目前基本工資時薪卻仍維持在去年的120元水平,鑑此,台灣高等教育產業工會等勞工團體今天(8/17)上午赴勞動部抗議,要求即刻以行政裁量方式折算基本工資時薪至126元,但未獲勞動部正面回應,引發小規模衝突。勞團最後從勞動部遊行至監察院,對勞動部長郭芳煜等人提出彈劾案。

勞團赴勞動部討債,要求立刻折算基本工資時薪至126元。(攝影:王顥中)

勞團指出,今年7月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召開時,方代表七人因為「七天國定假」、「一例一休」等爭議而全數缺席抵制(相關報導),雖然勞方、政府機關代表14人皆到齊,已達法定過半開會人數,但會議最終人決議待今年9月再召開委員會實質討論,導致基本工資時薪調整延遲。高教工會青年行動委員會召集人蘇子軒指出,根據統計,全台40萬部分工時工作者,兩個月內損失即高達新台幣4.32億,痛批不該因為資方七個人不出席開會,就讓大量打工族蒙受損失,呼籲應該向資方追回款項,「7個代表,一人5,000萬!」

對於勞團訴求,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科長吳品霏在警力重重護送下出面回應,但開口卻只表示「會將勞工意見帶回部內作討論」;高教工會組織部主任林柏儀痛批,時薪隨著工時下降的合理折算是勞動部的行政權責,時薪未調整,打工族只要每工作一小時就損失6元,多拖延一天損失就一直擴大,痛批勞動部敷衍卸責;吳品霏的發言與勞團訴求缺乏交集,但隨即轉身離去返回勞動部,引發現場群眾的不滿,並與警方發生肢體衝突。

隨後,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司長謝倩蒨在部內接受記者採訪,重申基本工資調整依據《勞基法》21條,須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擬訂後報請行政院核定。謝倩蒨表示,9月將召開下一次的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勞團的意見將會帶給委員作參考。此外,7月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在資方缺席抵制下流會,當時勞動部曾一度擺出強硬態度,表示若下次資方再缺席,會議將維持召開。此次被問及勞動部是否仍堅持此一立場時,謝倩蒨則僅表示,勞動部還是希望資方團體能出席會議,會努力做溝通。

雖然勞動部面對勞團訴求一概推說交由基本工資審議委員會,然而在根據《勞基法》21條所訂定的《基本工資審議辦法》,委員研究資料中並不包含「法定勞動條件的變更」,委員會的「審議」一般指的應是委員根據國家經濟發展狀況、消費者物價指數、各業勞動生產力及就業狀況等指標評估工資漲幅,但此次時薪的調整案卻只是工時下修後的連動,勞團因此也主張調整根本無須經過「審議」。

由於在勞動部訴求未得回應,勞團在行動後立刻發起小遊行,步行至監察院,對勞動部長郭芳煜、勞動部次長廖蕙芳二人提起彈劾,以及要求監察院對勞動部提起糾正。值日監委林雅鋒出面接受勞團提具的書狀後,記者詢問最快能在多久時間內啟動調查,林雅鋒表示,監察院調查政府侵害人民權利之議題,可分為三個月、六個月或一年為期限,但都僅能做到事後之咎責,而不能實質改變已施行之政策,這部分是行政權的權限。

勞動部科長吳品霏出入有大量警力戒護。(攝影:王顥中)

吳品霏未具體回應訴求轉身離去,引發勞團不滿,與警方發生推擠。(攝影:王顥中)

在進入監察院的過程中,勞團受到監院陳情受理主任的多次阻撓,現場不斷要求各團體「保持理性」、收起布條,並提出監院一次只能容納十名陳情代表等要求;後來在實際與當日值班的監察委員林雅鋒溝通時,也不斷要求記者應與抗爭者有所區隔,並阻擋在監委受理陳情的過程中,任何一絲有可能影響「安寧秩序」的因子,例如要求抗爭者應將放在膝蓋上的布條完全蓋掉訴求字樣,否則即為「不理性」的「陳抗」。(攝影:張宗坤)

責任主編: 

回應

勞動部疑有違法計算時薪及加班費用!?
1.勞動部引用第本法39條詮釋資方於假日已有支薪1倍所以只需再支付1倍即符合假日加班2倍, 但其精神應為勞工享有法定賦予的休息日,休假日,特休日時,資方必給付全額工資不得以因法定賦予之假日而課扣薪資.此為杜絕不肖資方因假日不用來上班而胡亂課扣勞方工資,並非假日已有支薪之說法. 勞動部有違普世價值觀”天下無白吃午餐”,官網解釋若成立,按本法第37與38條”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即可享有…”. 那麼是否代表”日”薪制勞工,若於工作期間內遇到休息日,例假日,甚至有特休日等法定假日,也可以依本法39條, 假日不上班雇主也要無償支付日薪?
2.勞動部官網長期以來公布時薪與加班費計算之解釋,各縣市勞動主管機關與資方均視為最高指令,說以往約定成俗的說法有何根據. 勞動部又以本法細則第7條3款推諉於勞資之間. 勞動部官網斬釘截鐵的平日時薪計算方式與假日加班應兩倍之解釋,是否必須遵從或是僅供各界參考?
3.本法細則11條, 基本工資係指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內所得之報酬,依此明文推定基本時薪=月薪/正常工作時間(即法定月工時40時x4).勞動部官網連同假日以240工時計,已經違法. 依本法24條,明文加班費用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未有包含”假日未工作時數”等字眼,官網計算亦有違法.
4. 按照本法規定精神計算, 例20,008/160=125為合法單位正班時薪(第一式). 按勞動部於官網計算, 20,008/240=83為單位正班時薪(第二式). ”平日”加班第1小時費用, 一,二式分別為166(125x1.33)與110(83x1.33), 於”假日”加班第1小時費用分別為250(125x2)與83(83x1, 因勞動部官網函釋,假日已有算支薪1倍). 平日第二式之”加班報酬”連第一式”正班報酬”都不如,假日加班費用更慘. 無怪乎資方普遍濫用勞動部官網違法函釋,要求勞方加班反而更有利. 此讓資方以如此低廉的加班費用再佐以本法84-1勞動工時上限排除條款(坊間所稱奴工爆肝條款),肆無忌憚地要求勞方加班也不須付出如先進國家高昂加班費用,此是否造成台灣勞工普遍超時過勞的元凶之一?
5.世界上各先進主流國家均以"有效工作時間為時薪計算", 新加坡時薪=(月薪x12月) / (52週x44時). 加班於平日1.5倍, 假日2倍. 大陸時薪=月薪/20.92日/8時, 平日1.5倍, 假日2倍, 特殊假日3倍. 勞基本法24條與細則11條早已順應普世價值,法條沒有問題, 只有勞動部長期不適法執行, 未順應舉世公認之時薪計算方法,偏頗資方利益降低勞工時薪,長期以來損及台灣千萬勞工權益.

呼籲一人一信於勞動部官網, 要求勞動部適法執行並修正官網公告. 並陳情政院與監院矯正勞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