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新海瓦斯公司解僱未至調動後地點工作之工會副理事長,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2016/05/27

勞動部裁決委員會認定,新海瓦斯公司解僱未至調動後地點工作之工會副理事長,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該公司應給付解僱期間工資、獎金及利息。

桃園縣產業總工會及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工會幹部於今(27)日中午於勞動部抗議該工會副理事長袁月嬌被雇主調動部分,應與解僱同時被認定有構成不當勞動行為。勞動部表示,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對工會副理事長調動及解僱之裁決申請案,裁決委員會本公正負責態度進行相關程序,並依法認定雇主以袁月嬌未依雇主調動之命令赴新工作地點以曠職解僱,已構成不當勞動行為。

勞動部表示,凡涉及工會幹部解僱,因攸關勞工生計及工作權之保障,裁決委員會於受理後均會加快處理程序,為能協助勞工進行裁決程序,並有提供勞工律師酬金扶助。本案當事人袁月嬌及新海瓦斯企業工會於本年1月6日向勞動部提出裁決申請,經過3次調查會議、14次提出答辯書狀及1次詢問會議,對當事人所提調動及解僱行為是否構成不當勞動行為進行公正專業調查後,於同年4月15日作出裁決決定,認定「1.雇主終止袁月嬌間勞動契約行為構成不當勞動行為、2.終止勞動契約行為無效、3.雇主應於裁決書送達起7日內回復袁月嬌之職務、4.雇主應給付袁月嬌解僱期間之薪資、獎金及利息、5.其餘裁決申請駁回」,查新海瓦斯公司已依據裁決委員會命令讓袁月嬌復職,並給付解僱期間薪資及年終獎金50餘萬元。

勞動部強調,裁決委員會對本案新海瓦斯股份公司將該工會副理事長袁月嬌,由原辦公處所調動至對街管理部總務課辦公室工作,副理事長拒絕接受工作地點調動等程序,經由多次調查及詢問會議,以公正立場判斷雇主行使調動有無打壓工會活動目的及權利濫用情事,並據以作出不當勞動行為裁決決定。該部尊重裁決委員會專業公正判斷。

勞動部表示,裁決委員會為勞動法及勞資關係專家所組成之委員會,針對不當勞動行為案件進行專業及獨立性之調查及判斷,每一個案皆有其複雜性及獨特性,其目的在保障勞工團結權之行使及工會幹部權益之維護,在此前提下,委員會所作出之判斷,勞資雙方應給予尊重,如果對於裁決決定有不同之看法,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亦得向民事及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以資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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