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勞資雙方協議調整勞動條件事項
應秉持誠信、共創雙贏

2016/05/13

有關空服員工會今(13)日至勞動部陳情所提之訴求,勞動部表示,勞動條件之調整,勞資雙方應在不違反勞動法令之前提下,雙方秉持誠信原則進行溝通,共創雙贏局面。

有關要求給予該工會會員代表、理事、監事會務假之訴求,勞動部表示,依《工會法》第36條第1項規定,雇主得與工會約定理事、監事之會務時數,以促進勞資和諧。另會員代表如有請會務假之必要,亦得由勞資雙方共同協商訂定。

關於該工會指稱某航空公司逕自變更報到地點員工工作報到地點、工作時間計算方式及考績評核方式等,勞動部指出,雇主如欲變更勞動契約內容及工作規則,應主動與員工及相關工會協商,以避免衍生勞資爭議。

至有關《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相關訴求,勞動部重申,航空業自73年8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考量航空公司空勤組員(前艙與後艙工作人員) ,於航班起飛後有相當時間在空中工作,且機上人力無法隨時補充,爰於87年7月3日公告空勤組員得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可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工作時間等,但仍不得損及勞工健康福祉,且應以書面契約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始生效力,冀以避免產生過勞情事,影響飛安。​

勞雇雙方依《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規定所為之約定,因對勞工權益有重大影響,必須經過個別勞工之同意,以免滋生爭議。勞工雖可委託工會與雇主協商另行約定之工作時間內容,惟該等書面約定仍應由個別勞工簽署,並報地方主管機關核備,始符程序規定。

針對是起勞資爭議案,勞動部已請地方主管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積極協助,以維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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