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正當合適」!?
教育部請提出看法 勿包庇縱容變相體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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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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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015)六月,一名國立台北教育大學附設實驗國民小學小學二年級學生,於桌球校隊練習時,遭球隊干姓教練以「訓練時嬉鬧」為由,共處罰該生上下樓梯60趟(共2400階次),導致該生雙腿過度疲勞,引發小腿肌筋膜發炎,且造成感冒情形加重,引發中耳炎。而該生自當天事發後,每次要走樓梯就非常害怕。因當時教育部、教育局遲未處理,本會於去年11月召開記者會(附件一)要求教育部及教育局勿互推責任,儘速處理該校體罰。即使輿論譁然,且台北市政府認為家長申訴有理由而發回該校重新調查,該校於今年1月底竟仍做出「干教練所實施之行為目的手段洵屬正當、合適」之結論。家長只能對此結果再向台北市政府提出再申訴。

而本會為端正教育現場濫用體能訓練掩護體罰行為之現象,特於今年1月21日去函教育部,請國前署函釋本事件中干教練以管教為目的罰學生「爬樓梯」屬於教育基本法、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所指之「體罰」。然而,本會日前去電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詢問進度時,國前署官員竟告知上該行政函釋已轉交體育署研議。

查本事件干姓教練要求學生爬樓梯是因為「處罰」學生嬉鬧,而非為「體能訓練」,且處罰之程度遠遠超過孩子所能負荷的範圍(101登高賽也才2046階,8歲的孩子卻被處罰上下2400階)。依教育部訂定的「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所規範之體罰定義:「以管教為目的,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以及上該注意事項附表所列之體罰例示,可知縱形式上為一種體能訓練模式,是否為體罰仍需以其目的做判斷,前法規已明白宣示禁止以體能訓練行體罰之實。沒想到教育部國前署現在竟然不願意負起責任來解釋法規,還要體育署來說明這件事情是不是「體能訓練」,跟著包庇體罰教練的學校起舞。這是為了包庇學校,還是要為體罰在法令上開漏洞?

事發到現在已九個月,不論是家長電詢、申訴,或本會召開記者會,教育部除了一再重申反體罰的立場,卻未曾在這個個案上做出認定與承諾。如果教育部對於這個嚴重的事件再不拿出立場,還在推責任,就是縱容、助長變相體罰,一但開了先例,未來我們的校園,會有多少孩子被老師或教練以「正當合適」的體能訓練處罰而造成身心傷害?難道一定要有孩子因為橫紋肌溶解而死,教育部才會重視嗎?

如果不是,請教育部盡速依法規做出體罰之認定並宣示反體罰之決心。否則,就是傷害兒童之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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