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稿】「鏡面水庫飲用水保護區」及國有地遭破壞 要求台南市政府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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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1

關心團體: 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台南市環境保護聯盟、要健康婆婆媽媽團、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昨日南化水庫輸水幹管破裂,影響十萬戶民生用水,今日環團舉證鏡面水庫水源區遭不當整地,顯然台南水資源管理亮紅燈,要求政府落實管理。數日前,環團義工到鏡面水庫附近進行田野調查,發現鏡面水庫一旁有涉違法整地開發情形,該區域範圍約超過千坪,就在鏡面水庫邊,一下大雨,土砂將造成水庫淤積,經深入了解,發現有嚴重缺失,特召開記者會,要求台南市政府、自來水公司、國有財產局及南化區公所等相關單位應善盡水源區及水庫管理責任,嚴格處罰水源區不當整地並要求應恢復原狀,也要求檢調調查不法及是否有違法失職。
    台南市水資源保育聯盟常務理事黃安調表示,環團義工發現鏡面水庫旁大片國有地(地號:南化段1425-6,696-1,692-1)及私有地被違法整地,國有地分屬自來水公司及國有財產局,此區域屬於自來水保護區,也屬於飲用水保護區,也是內政部公告的「全國區域計畫」所規定之禁止(避免)開發區。莫拉克風災後,台南市政府理應好好管理,為何放任不當整地?如此一來,大家將如法炮製違法整地,水庫淤積將更為嚴重,要求台南市政府說清楚講明白,否則有圖利放水嫌疑。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李建畿理事長表示,鏡面水庫所蓄的水,是供應台南地區的自來水,應作最高等級的水源保護管理,於飲用水保護區及國有地違法整地涉侵占及違反法規,為何國有財產局及自來水公司沒有作為?  環團深恐此不當處理將被大量複製,未來全國的自來水或飲用水保護區將遭遇更多不當開發整地,要求檢調調查政府官員是否有違法失職行為。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陳椒華發言人表示,本案違法開發範圍,是鏡面水庫,這個區域,既是飲用水管理條例的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也是自來水法的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同時是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水土保持法的山坡地、水庫集水區,所違法開發範圍又有國有土地、自來水公司的土地,照理說應該有多重的管制和保護,結果現在卻任由業者違法開發,主管機關台南市政府,及相關管理單位(南化鄉公所、國有財產局、自來水公司)顯然放水失職,應該積極負起管制責任,涉刑事責任部分台南地檢署也應積極追訴。
     陳椒華又表示,違法開發填土範圍有國有土地及自來水公司土地,若是未經同意使用,構成刑法第320條第2項竊佔罪,國有財產局及自來水公司應依法向台南地檢署提告,積極偵辦追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若業者事先有向國有財產局或自來水公司承租,違法開發填土行為,絕對違反承租約定,國有財產局應依國有財產法第44條第1項第2款承租人變更約定用途,終止租約收回土地。自來水公司也應終止租約收回土地,不應任由承租人違法開發。

此案開發違反法條如下:

1.  本區是《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1項的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業者違法開 發填土行為是違反第2項第1款「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第4款「棄置土石」,所以是違反第1項的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台南市政府關於飲用水的管理機關(水利局)應依同法第20條應處新台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禁止該行為。若通知禁止為該行為而不遵行。則可以依同法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主管機關台南市政府應依法對業者處以罰鍰,並要求禁止任何開發行為及違法使用行為,並要求回復未開發前狀態。如果業者不遵從,移送地檢署追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2.  本區是自來水法的水質水量保護區,業者違法開發填土行為,是《自來水法》第 11條第1項第1款「濫伐林木或濫墾土地。」及第5款「棄置土石」的污染自來水行為。主管機關台南市政府應依自來水法第11條第1項禁止之。制止不理者依第96條第1項第1款移送地檢署追訴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3.  .本區《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條的山坡地,違法開發填土,是同法第25條的超限利用行為,台南市政府應依同條第1項要求限期改正,回復未開發原狀,不得有任何違法使用行為。如果不改正,應依同條第2項第2、3款借用或撥用之山坡地屬於公有者,由原所有或管理機關收回;山坡地為私有者,停止其使用。違法開發區域內又有國有土地及自來水公司私有地,如果未經同意而擅自開發,將來因暴風雨造成土石流失,應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4條第1項移送地檢署偵辦追訴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縱使有經同意使用,應依同法第35條第1項處以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得令其停工,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並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如果有因風雨土石流而有水土流失,應依第35條第3項移送地檢署追訴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4.  本區是《水土保持法》第3條第3、6款的山坡地及集水區,業者未依法作水土保持而實施開發行為,係違反《水土保持法》第12條第1項第1款農地整坡作業及第4款的堆積土石行為。同時是第22條的山坡地超限利用,台南市政府應依同條第2項第2、3款借用或撥用之山坡地屬於公有者,由原所有或管理機關收回;山坡地為私有者,停止其使用。違法開發區域內又有國有土地及自來水公司私有地,如果未經同意而擅自開發,將來因暴風雨造成土石流失,應依水土保持法第32條第1項移送地檢署偵辦追訴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縱使有經同意使用,也是違反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台南市政府水利局應處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應依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2項繼續限期改正,要求回復原狀,若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若將來因暴風雨造成土石流失,也要依水土保持法第33條第3項移送地檢署追訴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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