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議中選會帶頭違反選罷法 歧視小黨「意圖使較窮小黨不當選」?
政黨廣告秒數歧視小黨 樹黨要求應平均分配秒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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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7
資料來源: 

時間:201512 18 日 (週五早上10:00 
地點:徐州路五號 中選會外人行道
發稿單位:樹黨

預定出席名單
樹黨不分區候選人潘翰聲、 樹黨黨主席潘翰疆
樹黨台北市候選人陳家宏、尤瑞敏,新北市候選人蘇通達、姚胤宏、李建明等
畫面 『各政黨分配秒數一覽表』大圖板、兩大黨面具與『中選會不該劫貧濟富』行動劇

訴求:
中選會不應帶頭歧視小黨 「意圖使較窮小黨不當選」?
一、要求政黨廣告秒數應以政黨平均分配秒數,取消目前以不分區席次(財力)分配之制度
二、中選會應舉辦政黨辯論會
三、中選會應積極宣傳政黨票


此次有不分區政黨票為18個政黨,中選會規定之政黨廣告秒數,居然是依提名不分區名單人數來分配,使得在過去傳統政黨所訂定的不公平選制門檻規定下,好不容易湊出政黨不分區與區域門檻的較窮小黨,再次又受到中選會的小黨歧視。今日樹黨不分區候選人與雙北候選人到中選會外,抗議中選會帶頭違反選罷法,要求中選會應確保選舉與廣告之公平公正來行使職權。中選會廣告秒數以政黨提名不分區席次作為分配依據,形同以財力做政黨廣告秒數分配,加重選舉受資金財力、「金權政治」的不公平競爭影響,此歧視較窮小黨,形同「意圖使較窮小黨不當選」,樹黨譴責中選會帶頭違反選罷法、不該「劫貧濟富」。


樹黨黨主席潘翰疆表示,選罷法之立法要旨是確保選舉之公正公開,選舉遊戲規則應以公正公開而為之,絕不應以金錢之財力作為選舉遊戲規則之標準。此所以選罷法第49條,有關廣播電視提供候選人的公正公平對待原則,其目的即為了確保政黨不因財力產生不公平競爭,此亦為大法官釋憲文釋字第 364 號 ,有關憲法第11條及第23 條明定言論自由之保障,政黨於『媒體近用權」之體現。即學理上所謂「接近使用傳播媒體」之權利(the right of access to the media)。


此次突顯的荒謬局面,許多政黨競相繳交保證金,提出了大量的不分區候選人,光以提到十席以上不分區候選人的政黨即高達七個,民主進步黨(34人)、國民黨(33人)、親民黨(16人)、台聯(15人)、中華民國統一促進黨(10人)、民國黨(10人)、新黨(10人)、若以提出超過十席不分區者,己達128席,總計18個政黨,總計提名不分區高達172席,遠遠超過國會不分區席次五倍之多,更達區域加不分區總席次約1.5倍。


只要出得起一席二十萬的保證金,各政黨競相提名大量不分區名單,尤其如新黨、親民黨、無盟、台聯、等,因選制不公的選罷法不合理保障十二年,不需提滿區域十席即有政黨票,即將原提名於區域席次保證金繳交於全國不分區個證金。以樹黨提名二席僅分配到41秒,不到國民黨民進黨兩大黨的秒數零尾,但新黨、無盟、親民黨等提名區域極少,卻提名十席以上不分區,如新黨分配到210秒(樹黨五倍),親民黨提名16席、分配到334秒(樹黨8倍),此一財力不公平競爭十分明顯,為確保選舉公平公正,不受財力與金權政治所扭曲,中選會不該「劫貧濟富」、不應於廣告秒數分配上,加劇此狀況。


與會樹黨候選人痛批中選會帶頭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49條,要求中選會,政黨廣告秒數應以政黨平均分配秒數、並應舉辦政黨辯論會、積極宣傳政黨票,等三大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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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法令)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第49條第一項「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之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並應為公正、公平之對待。」同條第三項「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之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為公正、公平之處理,不得為無正當理由之差別待遇。」且依人民團體法第50條規定「政黨依法令有平等使用公共場地及公營大眾傳播媒體之權利。」相關罰則為選罷法第110條,「廣播電視事業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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