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權日,總統給問嗎?
給我集遊權、居住權、人權機制!
會後新聞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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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07

台灣人權促進會(以下簡稱台權會)、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以下簡稱權約盟)等團體12月7日於凱道前召開記者會,就病入膏肓的三大議題──居住權、集會遊行權與人權保障機制,提出具體訴求,並已於11/30將訴求承諾書送交各黨,要求各黨總統候選人回應。台灣人權促進會會長邱毓斌表示,三黨總統候選人剛好也都是黨主席,應該舉辦公開辯論,將所有攸關人民權利的政見、政策辯論清楚!這才是一場負責任的選舉!

居住權淪為商品,人民迫遷流離失所!

台權會執委徐世榮教授指出目前全台灣平均約十戶就有一戶人民會面臨迫遷危機,這並非是在已簽署兩公約施行法的國家應有的居住權保障,相當不及格。土地具有不可移動性、數量有限性及保值增值性等性質,須重視其特性並符合在地脈絡,善加利用,不應被政府和財團視為商品作 為買賣籌碼,或是作為彌補公共建設財政缺乏時的工具。在已成為我國國內法的兩公約條約當中,《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第十一條與其第四、七號一般意見書中,明確指出人民應保有適足住房權的權益,然而即便自2009年簽署兩公約以來,強拆迫遷個案不斷,遍及全台,掠奪人民土地與家園的方 式有如政府與財團聯合玩「命運轉盤」,充滿了任意性,人民可能透過都市更新、區段徵收、一般徵收、市地重劃等方式被迫離開家園,居住權保障蕩然無存,再再 顯示修改相關法令的重要性。執政八年的國民黨在記者會召開前卻僅以「納入日後政策」六字表示對人民的選舉承諾與過去施政所造成各種迫遷事件的交代。針對「居住權」,台權會提出(1)針對涉及迫遷之法規命令與政策,秉持居住權保障的原則全面檢討修正、(2)全面暫停並檢討各迫遷爭議案件(3)終結強拆迫遷,不讓強迫拆遷的悲劇再度在我國發生,實現零迫遷,等三個非常具體的訴求。

民進黨答應檢討迫遷相關法令,個案態度較保留!親民黨全答應!國民黨「納入未來政策」?

針對「居住權」的訴求,民進黨總統候選人蔡英文的回應(見附件一),答應了全面檢討導致迫遷的相關法規。第二個訴求,全面檢視爭議個案部份,民進黨「強調嚴格審查公共性與必要性」也值得肯定,但具體要怎麼做,卻並沒有多著墨。民進黨僅願意就「若個別案例已有明顯違法之處、或進入司法程序後已獲得法院救濟者,應予以暫停並徹底檢討」,但由於目前法規的不完備,使得現行制度本身即隱含對於人民實質與程序權利的侵犯。因此即使一個案子沒有明顯違法、受害者沒有獲得司法救濟,也不代表該計畫就沒有侵犯居住權之虞。應當檢討的,當然也就不只是有明顯違法或受害者已獲得法院救濟的案件。如果民進黨也同意現行法規制度該要全面依居住權原則來檢討,那麼自然不能用「依法行政」這麼低的標準來認定開發適當或不當。

針對「居住權」,親民黨總統候選人宋楚瑜倒是很乾脆的三個訴求都勾選了「支持」的選項(見附件二)。我們也期待未來親民黨不論在野或執政,都該極力推動這三個訴求。國民黨的部份,只有一句「納入日後政策」,連一份回覆文件都沒有,很明顯國民黨完全沒有仔細思考過這些政策對於人民的影響及重要性,這樣的回應方式,實在令人失望。

集遊入罪,人民抗爭沒保障!

面對抗爭行為入罪化的現況,台權會志工也以行動劇表達,參加集會遊行可以被「入罪」的罪名長達八十多項,志工們將「罪名」全部貼在身上,呈現警察濫權起訴的荒謬。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常務執行委員高涌誠律師表示,目前雖有行政院版集遊法草案,但卻是採取「強制報備制」,單是不報備、未遵守警方限制等等,便會被罰款動輒數萬,對弱勢人民造成重擔。禁制區僅改名為「安全距離」而內容依舊,警察也仍舊作為主管機關,握有事前加以限制與現場強制命令解散的大權,可說是換湯不換藥。除了集遊法之外,檢警經常使用諸如刑法的侮辱紀念場所、侮辱公署、煽惑;社會秩序維護法的妨害公務、滋擾、汙損等等,將抗爭行為「入罪化」。

民進黨與親民黨部份承諾!國民黨無具體回應!

針對「集會遊行權」,台權會跟集遊惡法修法聯盟也提出(1) 修改集遊法,改採自願報備制(2)保障和平集會遊行,不予處罰(3) 警察執法應有獨立的督察、究責機制等三大具體訴求。民進黨與親民黨都給予了正面回應,然而我們也必須要再次強調,兩黨所謂支持「報備制」,必須要是「自願報備」,而非目前政院版搭配高額罰鍰的「強制報備」,否則只是換湯不換藥。同時也要提醒民進黨,和平集會不處罰並不是只有拿掉「集遊法」第29條的刑罰,還應該一併進行包括集遊法禁制區、解散命令、行政罰鍰以及相關的刑法與社維法等條文的修正,才能真正達到「和平集會不處罰」。至於國民黨無具體回應,一樣令人失望。

欠缺專責人權機制!國際公約審查淪為形式!

台權會及權約盟執委廖福特表示,雖然馬政府任內陸續通過兩公約施行法(2009)、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施行法(2011)、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2014)、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施行法(2014),並依聯合國型式撰寫國家人權報告、進行國際審查,但這些人權公約事務各部會各自為政,欠缺一個統合協調的獨立人權專責機構。公約審查確實構建政府與公民社會在人權議題上的互動,也對政府內部造成不小衝擊。無論大選後是誰、哪個政黨執政,都必須延續落實既往的國際人權公約政策,在這些基礎上建立人權保障機制,才能坐實台灣宣稱要人權立國的主張。

針對人權機制,台權會與權約盟也提出(1)持續推動憲政改革,尤其是擴充《憲法 第二章》人權清單,使其涵蓋完整的公民、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範疇之權利,以及加入憲法權利之第三人效力,讓基本權利與相應之義務,於性質相容之範圍內,也應適用於私人間之關係,讓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國際人權公約,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之效力;並建立制度,使立法、司法、行政機關都願意承認並維護憲法及各公約所保障之權利。(2)應承諾儘速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允諾運作之獨立,儘速研究「國家人權委員會」之組織與人力編制,將組織法草案送交立法院,明示人選之公正、多元、專注。(3)行政院成立專責人權機構,統籌整合各個人權保障小組的工作。

民進黨正面承諾!國民黨無具體回應!

對於人權機制的訴求,民進黨候選人蔡英文幾乎是全面答應了三個訴求,我們也期待民進黨未來必須要落實承諾。親民黨候選人宋楚瑜答應人權機制的二項訴求,我們也期盼親民黨未來不論在野或執政,都應全力推動這些承諾。而國民黨皆未對台權會此次提出的三個人權議題有任何回應,僅以「納入日後政策」敷衍了事,連正式回覆文件都沒有,明顯忽視以上議題之相關政策對人民的重要性。尤其國民黨在執政時期簽約批准兩公約施行法,其後卻未落實兩公約,屢屢發生違反人權精神之事件,對國民黨的回覆實在令人失望。

最後,台權會也準備了「政黨回應九宮格」給三黨候選人玩「賓果」。我們期待有給我們正式回應的民進黨及親民黨,未來不論在野或執政,都應信守承諾,至於「未承諾」的部份,我們也呼籲各政黨應仔細重新思考這些重大人權議題,甚至包括食安、貨貿、長照等攸關人民眾重大權益的政策,都該舉辦「公開辯論」,讓選民清楚知道他們的立場!我們期待的是一場說清楚各黨立場與政策的選戰!而非打模糊口水戰的混戰!我們也呼籲選民持續監督、要求各黨表態!距離1/16選舉投票日越來越近,三黨總統候選人對這些人權政策的回應方式及立場態度,選民也可以「政黨票」、「總統票」來表達我們自己的看法!

三黨總統候選人回應人權九宮格(▲部份承諾、O承諾、X無具體回應) 

集遊法改自願報備

DPP▲ 

PFP▲ 

KMT X

和平集遊不處罰

DPP▲ 

PFP O 

KMT X

 

警察執法究責機制

DPP O

PFP O 

KMT X

 

 

全面檢討迫遷法規政策

DPP O 

PFP O 

KMT X

 

 

實現零迫遷

DPP▲ 

PFP O 

KMT X

 

 

全面檢討迫遷爭議個案

DPP ▲ 

PFP O 

KMT X

 

 

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

DPP O 

PFP O 

KMT X

 

 

擴充憲法人權清單

DPP O 

PFP O 

KMT X

 

 

行政院成立人權專責機構

DPP O 

PFP O 

KMT X

 

 

【更新】國民黨稍晚的回應聲明:

一、集會遊行權

1. 集會遊行應否採自願報備制:人民有集會遊行自由為憲 法明文保障,是實施民主政治最重要的基本人權,基於 擴大人民權益保障,現行「許可制」可考慮修正改採「 報備制」。集會遊行改採報備制,雖無須經過政府許可,但仍必須尊重其他人的自由權利與相關公共法益。

2. 和平集會遊行之保障:人民以和平方式為集會遊行,政府自應予以保護,對於違法行為仍應予以處罰。德國對於人民集會遊行給予極大保障,但對違法集會遊行仍有所限制,例如群眾蒙面之集會遊行,即屬不合法行為而 禁止。

3. 警察執法的究責機制:警察行使公權力應依法為之,倘有違法情事,自應依法追究其責任。至於是否另設警察違法的究責機制,宜與「人權委員會」併為考量。

二、 居住權

1. 檢討修正迫遷法規命令及政策:保障人民財產權,落實居住正義,可彰顯我國人權立國之精神。對於土地徵收、都市更新等影響人嚴權益之措施,必須以嚴格標準檢視其是否合乎憲法保障人權之要求,相關法規也亦適時檢討其合憲性。我們認同必須檢討修正迫遷法規命及政策,近年來國民黨積極推動「土地徵收條例」等相關法規修正,即是適證。

2. 暫停並檢討迫遷爭議案件:對於目前有爭議拆遷案件,並非一概暫停。應視該案件之程序及實質,是否符合相關法令規範,對於遭拆遷者有無給予最完善的保障,執行手段是否是損害人民權益最小之方式。倘爭議案件確有合法性之質疑,自應立即暫停檢討。

3. 實現零迫遷:對於土地徵收、都市更新等重大影響人民權益的措施,應循合法、和平、理性方式進行,修正相關法律則我們贊成。強制拆遷應是政府最後且不得已的方式,應儘力避免為之。

三、人權機制

1. 憲改擴充人權清單,基本權第三人效力入憲,立法院審議通過之國際人權公約具憲法效力:憲法人權清單擴充或第三人效力見於部分國家的制度,但是並不是已成普世性實踐,要成文入憲並不成熟,何況我們認為憲法可以隨思潮成長的推動力在大法官解釋,我們可承諾若當選,依總統職權提名大法官時,必定納入這方面學者專家,更為實際。

 

憲法基本權原則係人民對國家主張,至於人民間可否直接主張?即所謂第三人效力之問題,憲法學上迭有爭議,目前以「間接適用說」為主要見解。原則上憲法權利拘束的對象仍為國家,不能直接適用於人民間的法律關係,但是基於基本權客觀價值秩序的作用,可運用於私法解釋及和適用,已可解決相關問題。至於有無必要將其入憲,恐有待斟酌。

我國雖曾積極參與一九四八年「世界人權宣言」起草,並簽署或批准多項國際人權公約,然而由於特殊之國情及歷史因素,我國參與國際人權體系出現斷層,造成人權實踐與國際間之隔閡與落差。因此,讓立法院審議通 過之國際人權公約具有憲法位階效力,可解決我國人權保障國際化不足的問題,同時可充實憲法人權保障的價值。然而此舉是否使憲法規範易受到國際條約之影響,破壞憲法秩序之穩定?乃必須考量的因素。 

2. 「國家人委員會」之設立:「巴黎原則」明確揭示「應 賦予國家機構促進和保障人權的權限」,且 2012 年我國 《兩公約國家人權報告》亦指出,我國欠缺符合巴黎原則的國家人權機構作為人權的提倡與監督機關,缺乏相關條約機構以及條約監測機制的外在監督,不免影響國際人權標準在中華民國的實現。故設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可彰顯政府對人權議題的重視,以及呼應落實聯合國 憲章及諸國際公約對人權保障的要求。因此,我們認同應該考慮成立獨立運作的「國家人權委員會」。然而國際條約有憲法效力需修憲且又是部分國家實踐而已,不是成熟的憲政實踐。「國家人委員會」之設立,除須落 實「巴黎原則」之外,尚須注意是否符合我國憲政體制 。

3. 行政院應否成立人權專責機關:人權保障觸及層面甚廣,所涉法令及政府組織又極為龐雜,為避免令出多門或執行上之衡突,自應有整合組織及法規之必要。目前行政院已設有「人權保障推動小組」,可強化其組織及職權,即足以發揮統籌協調行政系統中各個人權保障小組的功能。此外,我國的監察院挺可考慮負起「人權委員會」的功能,唯需考慮法律如何配合修正,現行憲政慣例,甚至憲法條文有無扞格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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