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8自由記者日 捍衛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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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7
資料來源: 

時間 : 4/28(二)AM 10:00

地點 : 臺北市台北市信義區市府路1號(臺北市政府大樓前)

媒體界曾強力要求郝市府發出行政命令 要求市警局同仁值勤時須配戴相關證件,且值勤期間不得拿下警察編號 但遲無下文,也多次要求警政單位正視憲法保障公民記者之採訪權,而不被重視。

我們也請到多次在採訪過程中,遭受警察暴力對待的媒體工作者現身說法,還原當時情況。並提出嚴正抗議,媒體界對此妨礙新聞自由及侵害閱聽大眾權益之行為,已忍無可忍。

如今柯市府團隊已是開放政府時代,不能再容許市警局延續郝市府時代陋習。
我們要求臺北市政府柯文哲市長及觀傳局簡余晏局長為我們伸張正義,應嚴正要求市警局依法執勤,保障人民知的權益。

我們的訴求如下 :

1 公民記者及獨立記者之採訪權利已就大法官釋憲689號文予以肯定,政府當然應依憲法明文保障之權利保障公民記者與獨立記者採訪之權利。警政單位不能以任何原因與理由驅離記者不使記者進行採訪。敦請北市政府為保障人權之立場率先頒布行政命令以維護記者採訪權利,安全與免受恐懼之自由。

2 警察是人民的保姆,又是正義的先鋒,執法當然不做暗事。敦請市政府以行政命令約束市警局所有同仁於值勤時 須配戴相關身分證明證件 且在值勤時不得拿下警察編號。

3 去年4月28日反核遊行後,為紀念警察於執法過程中非法或非刻意對記者同仁造成的傷害,也宣揚市府保障記者採訪權與人身安全的決心。敦請北市政府頒布設立每年的4月28日為北市的自由記者節。

敦請臺北市政府柯文哲市長及觀傳局簡余晏局長
回應以上三點訴求
捍衛新聞媒體採訪自由!!!

主辦單位 : 蜜蜂公民

協辦單位與個人 : 

焦點事件記者 孫窮理
公民實況轉播組
夢由藝文工作室
全面罷免連線志工團
公民攝影守護民主陣線

聲援單位與個人 :

“公民不服從”導演 陳玉青
眉角雜誌總編輯 鐘聖雄
獨立記者 朱淑娟 
獨立記者 郭宇睿 
風傳媒記者 葉瑜娟 
新頭殼記者 林雨佑 
獨立媒體記者 陳育賢
自由時報記者 郭安家 
蘋果日報記者 張君豪
元貞法律事務所律師 黃昱中
國立臺灣大學新聞研究所教授 林麗雲 
國立中正大學傳播學系副教授 管中祥 
國立政治大學新聞學系教授 劉昌德
臺北市紀錄片從業人員職業工會
全國廢核行動平台 
松菸護樹志工團
太陽花青年福音團
青春快閃


活動背景說明 :

有鑒於我們的國家逐步邁入公民高度參與政治的階段,也因此,公民組織的抗爭活動也日益頻繁,這在自由民主的國家原是常態,在紅衫軍時期,我們也看到警政單位高度自我約束及合理合法的執勤,卻沒有想到,國民黨重返執政後,軍國主義與警察國家的思維卻悄悄地重返警政單位的思維中。

自2008年馬英九總統執政後,倒行逆施罔顧民意,陸續從陳雲林來台事件縱容警察違法執勤,因而產生出陳育青導演創作出“公民不服從”,2010大埔事件,2012~2013全國關廠工人連線抗爭,反風車抗爭,洪仲丘事件抗爭活動,2014國道收費員抗爭,民眾的和平理性非暴力抗爭並沒有得到政府積極正面的回應比使群眾必須一次又一次的提高抗爭層級,但卻仍然維持和平理性非暴力抗爭的基調,執政黨不願意站在民眾的福祉著想,終於引爆了2014年的太陽花學運。

而這七年中的社會運動,警方執法因得到政府默許因此採用一次更甚一次的暴力鎮壓,不止對抗爭民眾如此,對採訪媒體工作者更經常遭警方暴力對待,巧立名目違法濫捕。
2008年紀錄片導演陳育青因陳雲林來台事件遭濫權拘留。
http://blog.udn.com/chenglee/3601682


2014年318太陽花學運事件紀錄片導演李惠仁意遭濫權拘留。
https://www.google.com.tw/url?sa=i&rct=j&q&esrc=s&source=images&cd&cad=r...

2014年 324行政院事件,警察為進行暴力鎮壓唯恐留下影像證據,雖有許多配有採訪證的媒體工作者 遭警方以維護記者安全為由,強制驅離。
2014年428反核事件,警察亦驅離天橋上記者造成多名記者受傷器材毀損。
2014年626張志軍烏來事件,記者佩戴記者證仍遭警方壓制意欲逮捕。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53LtOJC6Yhk

2015年128收費員交通部抗爭事件,記者再度遭受警察非法拉扯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WMhNB6s38wI

最近2015年401亞投行總統府抗爭事件更是離譜,警局帶隊官公然要求警方撤掉臂章及警徽,警員並公然宣稱抗爭者沒有人權,期間亦有多名記者因為警方攻擊而受傷

領有媒體工作證的記者尚且遭如此對待遑論國內獨立記者,自由記者,他們的處境更是堪慮。惟公民記者是否有訪新聞之權利,早已經有大法官釋憲文於以說明。

司法院釋字613號:憲法第十一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其內容包括通訊傳播自由,亦即經營或使用廣播、電視與其他通訊傳播網路等設施,以取得資訊及發表言論之自由

司法院釋字689號
公民記者之採訪權:
又新聞自由所保障之新聞採訪自由
並非僅保障隸屬於新聞機構之新聞記者之採訪行為,
亦保障一般人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
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之新聞採訪行為

請大家一起聲援 捍衛記者採訪權益 保障民眾資訊來源!!

活動日期: 
2015/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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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請臺北市政府觀傳局簡余晏局長波及柯文哲市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