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大違法在先,受罰後持續推諉卸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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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15

昨日(4月14日)師大兼任助理赴勞動部檢舉校方未予納保,並抗議師大校方於先前已確定被裁罰的兼任助理案檢舉案中,未擔起繳交罰款之責任,將罰單轉交個別系所,並由個別老師吸收罰款!

然同日下午,師大公關室發出三點聲明稿,本會逐點回覆如下:

 

一、師大主張:「針對本校系所及計畫案聘任助理未納保,而遭勞工局裁罰一事,本校立場為,若老師認為需要納保,可在計畫中編列相關費用,但若因未納保而遭罰,依行政院主計處之來函,並不宜由學校公務預算來支付罰鍰。」

本會回應: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下稱「師大」)第一點主張中,我們僅看到師大將兼任助理「未納保」一事個案化,將納保責任及裁罰推給個別教師。師大作為兼任助理的聘僱單位理應為雇主,且教師個人並無掌管業務主管機關之權力,因此校方應負起繳交罰款之責。

我們亦要求提出主計處之函號,供大眾檢視是否有扭曲文義之疑,其中「不宜」之說詞並非強制。此外,罰單上之裁罰單位為「國立臺灣師範大學」,並非計畫主持人,師大業務主管機關亦不可以此脫責!

 

二、師大主張:「至於研究生獎助金部分,本校初步規劃,在金額額度不變的原則下,調整其性質和目的,未來一方面改為補助中低收入戶或家境清寒的研究生,或另方面考慮補助學生作為出國發表論文及國際交流體驗用途,而非一視同仁般發給每位研究生,以免遭致誤解。」

本會回應:師大試圖以變更性質和目的,將改為補助中低收入戶或清寒研究生及國際交流之用。我們主張:重點並非在於兼任助理收入的「名稱」為何,只要有「勞動的事實」符合勞動主管機關──勞動部──之認定,就應該視為具有勞雇關係,並適用勞動法規以保障個別兼任助理之權益!此外,亦提醒校方若欲改為補助及國際交流之用途,研究生在此就沒有勞動之義務,然請校方不要忽略教師、教學及研究單位之勞動需求,若要完善本校教學及研究品質,研究生之協助並不可少!

文中提到之「一視同仁般發給每位研究生」本身說法就有問題,每位研究生依其工作性質、計畫經費…等,所領到薪資數額本身就不同,並非所有研究生皆有在本校兼職,所謂「一視同仁發給每位研究生」,恐有誤解為獎助金發予所有研究生之虞!

台師大校方片面向媒體主張將「調整研究生獎助金性質和目的」、「非一視同仁般發給每位研究生」,工會主張:學校助理經費與助學金要如何使用,應當循校內民主程序決策討論,並納入利害關係人參與,而非學校行政高層可片面決定。

再此強調:我們重視的是勞動事實,有勞動事實即為勞雇關係,需受相關法令保障,呼籲師大勿以變更名目以免去納保之責!

 

三、師大主張:「針對教學助理(TA)部分,該制度係配合教育部教學卓越計畫,而以促進學生學習為導向來規劃,究與一般工讀情形完全不同。在國外大學的TA制度,除非是專職身分,否則也不會有類似要求,因此在教育部針對TA是否納保未提出解決方案前,學校不得不重新檢討TA制度,必要時不排除停止教學助理之運用,以免照顧學生的初衷及美意,與勞僱關係下的勞工身分掛勾,反遭社會各界不當質疑。」

本會回應:師大引用國外大學TA制度來否定兼任助理具有被納保之資格,然勞動部對於教學助理是否為「勞工」及是否需要納保已經做個案認定,並且確定同學與校方具有勞雇關係,在工會成員參與勞動部會議中,也已知勞動部未來傾向將教學助理及研究助理通案性地認定為勞雇關係。以台灣人最多去留學的美國為例,博士生都是因為擔任兼任TA、RA,才能夠拿到健康保險,難道師大要以國外仍未形成共識之討論,來否定勞動部的僱傭關係認定?

此外,我們亦呼籲師大,如此的聲明恐違反了勞基法第74條之規定:「勞工發現事業單位違反本法及其他勞工法令規定時,得向雇主、主管機關或檢查機構申訴。雇主不得因勞工為前項申訴而予解僱、調職或其他不利之處分。」也就是說照校方聲明,若停止教學助理制度,對於教學助理(TA)乃是極為「不利之處分」!TA擔任協助教學活動的重要角色,若停止教學助理之運用恐影響教學品質,且此番說法具有恐嚇之嫌疑!最後,校方不應以「照顧」之名,否定學生的勞雇關係,真正照顧學生應該是將付出勞動的學生視為勞工,並完善其勞動條件,以保障勞動權益!

 

綜上所述,我們的主張如下:

一、校方應擔起雇主善盡監督之責並擔起支付罰鍰義務,勿全然推責個別教師!

二、具有勞動事實的兼任助理就是勞工!不應以調整助理與助教員額補助金額或待遇作為迴避問題的手段!

三、師大勿以剝奪工作機會作為威脅之由來迴避納保之責,應以促進教學品質為目的作長遠的規劃,並重新檢討校務基金的運用。「照顧學生之美意」不可作為否定勞雇關係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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