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縣檢警異常大規模違法抓人!
吳志揚只顧招商,放任家樂福欺壓台灣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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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30

家樂福工會、桃園縣產業總工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自主工聯、抗議警察濫權新聞稿

今年6月份,法商家樂福違法解雇三名工會幹部,桃園縣產業總工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及自主工聯,於8月30日聲援被解僱的家樂福工會幹部,發起「抗議家樂福黑心商品」行動,到家樂福桃園經國店抗議,沒想到桃園縣警察局竟然濫權將家樂福工會常務理事陳明德、桃園縣產業總工會秘書黃士庭、王浩、黃敬文,以及老年勞工關懷協會秘書林莊周、富士全錄工會秘書吳嘉浤、自主工聯執行長朱維立,違法拘留上述7人在桃園縣警察局,並且表示將以「妨害名譽」現行犯移送地檢署!

然而本會確實在家樂福經國店發現多項過期商品,諷刺的是,這些過期商品都是家樂福的自有品牌!(請見附加檔案),本會抗議家樂福公司是「黑心商店」販賣「黑心商品」,何來「妨害名譽」之罪名?

吳志揚8月25日和法國工商會見面,希望能夠促進航空城計畫的建設,其中特別點名家樂福公司。過去家樂福工會也曾經在8月9日以及8月2日,在台北市重慶店及台北縣樹林店發起抗議黑心商品行動,但是從來沒有像桃園縣警察局這樣配合資方,甚至將失業勞工到移送過地檢署的先例!桃園縣檢警的大動作,令人質疑,吳志揚是不是為了一個已經爆發弊案的航空城計畫招商,枉顧台灣人被法商家樂福欺壓!

*警察濫權証據:

刑事訴訟法第88條之一,最重本刑在一年以下,不得拘提。未經合法拘提,即不得移送地檢署。

刑法第310條妨害名譽罪,最重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聲明單位:家樂福工會、桃園縣產業總工會、台北市產業總工會、自主工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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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訴88-1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者 ,得逕行拘提之:

一、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

但所犯最重本 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用語非常奇怪)

四、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

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

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但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刑事訴訟法 ( 民國 90 年 01 月 12 日 非現行法規 ) 第 88-1 條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偵查犯罪,有左列情形之一,而情況急迫
者,得逕行拘提之:
 一 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二 在執行或在押中之脫逃者。
 三 有事實足認為犯罪嫌疑重大,經被盤查而逃逸者。但所犯顯係最重
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
 四 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
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前項拘提,由檢察官親自執行時,得不用拘票;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執行時,以其急迫情況不及報告檢察官者為限,於執行後,應即報請檢察
官簽發拘票。如檢察官不簽發拘票時,應即將被拘提人釋放。
第一百三十條及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於第一項情形準用之。但
應即報檢察官。
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程序拘提之犯罪嫌疑人,
應即告知其本人及其家屬,得選任辯護人到場。

貼條文有意義嗎?哪裡符合那幾款的情況急迫了 ?
倒是桃檢濫用強制處分,已確定不當侵害人身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