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蹟如何炒作?
日日春明遊行 護文萌樓

2014/07/05
苦勞網記者

責任主編:陳逸婷

爭取指定古蹟、長期經營文萌樓的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面臨屋主以興訟方式迫遷,因此將在明天(7/6)發起「反投機要公共」機車遊行,批判屋主挾古蹟獲利,也要求台北市文化局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將文萌樓收歸公有。

整起爭議始於2011年4月,現任屋主劉順發以330萬元買下文萌樓後,隨即對日日春提起「排除侵害」的民事訴訟。由於文萌樓屋齡老舊,加上2006年經台北市政府指定為市定古蹟後,改建受《文資法》管制,起初,日日春懷疑屋主購買文萌樓並非「自住」,經調查發現劉順發身分是容積轉賣網站的專員,認為屋主著眼古蹟容積移轉的獲利。

跟據《文資法》,建物指定為古蹟後,營建與開發行為皆不得破壞古蹟的完整。為避免古蹟所有權人擔心利益受損、減少指定過程中可能遭遇的反對,因此《文資法》第35條也規定,因指定古蹟造成可建築容積受到限制,可以移至其他建物使用,藉由容積移轉彌補所有權人的損失,頓時讓古蹟容積移轉成為一門可投資的生意。以文萌樓為例,可移轉容積率為300%,估計收益可達4千3百萬至4千7百多萬。日日春認為,起初就是容積移轉的商機,吸引了投資客的目光。

2012年前文萌週邊都更範圍的土地歸屬。2012年11月,聖德福以約每坪317萬價格標得圖中除文萌樓外的台銀土地。(資料來源:日日春關懷互助協會)
古蹟如何炒作?

一、古蹟容積移轉

跟據《文資法》第35條,指定古蹟受限制的容積可等值移轉:以文萌樓為例,位於土地分區使用的商三,法定容積率上限為560%,不過由於面前道路面積過小,實際可以轉的容積為300%。文萌樓占地89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14萬8千(元/平方公尺)。

容積移轉收益: 89*300%*148,000*1.1~1.2(市場波動的預估值)=4346.76萬~4741.92萬

不過,由於容積移轉發動權在地主,屋主需向台銀購地,或在台銀要求分成。一般行情屋主可要求分得1.5~3成。不過,由於台銀以「配合都更」為處置該區土地的原則,可能不會同意屋主購地,或者主動進行容積移轉。

二、以建物所有權人參與都更

跟據聖得福委託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估算:

文萌樓可建坪數(含容積獎勵): 26*560%(法定容積率)*1.3(容積獎勵)*1.6(公設容積)=302坪

建商與地主以45%:55%比例分成,地主權利價值: 302*55%*60,0000(每坪市價)=9千9百66萬

都更基金會概估建物權利價值(屋主)約佔15%~25%: 99,660,000*15%~25%=1494萬~2491萬

另一方面,2006年時,建商聖得福開始進場整合包括文萌樓在內、寧夏路與歸綏街一帶的街廓,並因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概要在2011年審查通過後,確定劃入都更單元。日日春認為,如果現任屋主以建物所有權人參與都更,也可預期相當可觀的獲利。跟據聖德福委託規劃單位財團法人都市更新研究發展基金會提供的估算方式,屋主參與都更將可分得1千5百萬至2千5百多萬,與當初購入價格330萬對比,獲利驚人。

此外,由於古蹟不得損毀,在事業計畫中,聖德福也表明將文萌樓以公益設施捐贈台北市政府,藉此換取更多的容積獎勵。跟據事業計畫,聖德福希望透過捐增換取容積獎勵175坪、維護歷史建物換取98坪,共計275坪的容積獎勵,以市價每坪60萬計算,價值超過1億6千萬。由於捐贈須取得建物所有權人同意,因此屋主也可能以此作為與建商談價的籌碼。

不過,日日春做為妓權運動的主體、古蹟提案人與實際經營者,不能忍受投資客基於容積或都更利益而「乞丐趕廟公」。文萌樓是日據時期即存在的公娼館,也是台灣第一個見證性權與性產業的古蹟。1997年台北市議會三讀廢止《台北市娼妓管理辦法》,引發公娼長達1年7個月、300多場的激烈抗爭,文萌樓即是當時的抗爭基地,後來並經日日春爭取,在2006年由台北市政府指定古蹟。多年以來,日日春向原屋主承租文萌樓,舉辦導覽、攝影展、並經營身心靈雜貨鋪。

2012年,屋主狀告法院,要求日日春限期搬遷,開啟文萌樓的古蹟保衛戰。日日春於一、二審相繼敗訴。法院認為,日日春與前屋主並未訂定期租約、也未經法院公證,因此不得主張「買賣不破租賃」(即房屋所有權移轉時,不影響租賃契約效力,以保障承租者權利)。日日春在一審敗訴後,向社會募款籌措330萬保證金,抵擋法院假執行,確保至三審定讞前,對於文萌樓的使用權。

時間回到文萌樓尚未易手的2011年,如按《文資法》規定,古蹟所有權移轉時,文化主管機關事實上有優先承購的權利。不過,在2012年的協調會上,台北市文化局認為,基於尊重屋主處置財產的權利,「就算是投資客也可買古蹟」,並強調文化局將不會縱容屋主破壞古蹟外觀或在內部進行隔間改造。(相關報導)文化局一席話,恰好反映台灣文資保存比較傾向硬體建物的維護,卻對建物內的「活古蹟」,以及長期經營古蹟的「主體」加以忽視。

上(6)月18日,屋主再度透過律師發函要求日日春搬遷。這場古蹟保存之戰,日日春強調非反對一切開發,認為面對眼前局勢,參與都市更新,文萌樓捐贈北市府有可行性,如果實施者與屋主協商破局,屋主不願捐贈,日日春要求文萌樓畫出都更範圍,並由文化局徵收後接手管理。日日春秘書吳若瑩強調,跟據《文資法》第24條,文化主管機關如果認為管理不當導致古蹟「滅失或減損價值之虞者,得要求所有人限期改善,必要時並可逕為管理維護、修復,甚至強制徵收。」關鍵在於,「文化主管機關有沒有看到文萌樓與日日春的關係?當日日春被趕出後,算不算『滅失或減損價值』?當公娼與日日春不在時,建物本身到底還有怎麼樣的古蹟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