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契約/工作媒和均需雙方合意,非單方強制宣示---交通部應立即開罰遠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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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30

今天是遠通電收必須全數安置收費員的契約期限,然而根據遠通自己提供的資料,遠通真正安置的收費員人數只有98人,並非如遠通電收所言,「已全數提供工作」。本會對於遠通電收玩弄各種數字,作不實的宣稱,特發表聲明如下:

■勞工本來就有對職缺表達接受與否的權利

一、成功的工作媒合是建立在雙方對工作內容、職位、地點、勞動條件等的互相認可/同意上;必須是雙方你情我願的。因此,遠通雖一面宣稱「已全數提供工作」,卻又自我矛盾的表示有117人未回應面試安排、有83人因不要輪班、工作地點太遠、工作性質不適合、不要當業務員等,而未前往面試,或所謂「不理會推薦職缺」。

從遠通刊登的報紙廣告、或對外新聞稿內容,正足以證明遠通電收所謂「全數提供工作」,只是一種話術;不回應面試安排或不要輪班、工作地點太遠、工作性質不適合等理由,都是勞工對於工作媒合的意見表示,勞工本來就有對職缺表達接受與否的權利。因此,遠通未全數完成安置收費員已是事實,交通部高公局應於七月一日起立即開罰。

■勞動契約是雙方合意的,非強迫指定/任用

二、如上所言,遠通電收事實上並未完成全數安置作業,但卻於日前買下四大報的全幅廣告,宣稱「已全數提供工作」,而對於200位以行動對遠通職缺表達不適合者,遠通竟寄發掛號信函,以強迫提供職缺、強迫任用的方式,意圖塑造「卯足全力」協助收費員找工作的形象。

我們必須指出,勞動契約係雙方合意性質,非單方面強迫任用。因此,遠通電收假意「額外提供指定之職缺」,並以雙掛號寄達收費員,強迫媒合及任用的行徑,只是一場對社會作秀的儀式,並無任何工作媒合或勞動契約的意義。

■遠通三階段不同策略,逼迫收費員去領五個月離職金!

三、根據遠通電收官方網站的資料顯示,「在456位選擇轉職的收費員中,已有256位完成轉職,而到職的收費員人數為136位,其中有98位仍在職、38位離職,實際在職率為72.05%(另 尚有63位為已錄取待報到,及56位為錄取後未到職即放棄)。

從遠通這段陳述可知,942位國道收費員中,透過遠通轉職而仍在職者,只有98人。換言之,絕大部分的收費員都被遠通以各種方式導去領取「五個月離職金」;其手段與過程如下列分析:

1.2013-10初次開放收費員選擇「領取五個月離職金」或「工作轉置」時,遠通提供不足的職缺及應徵高門檻,逼使收費員知難而退,486人因而選擇領取五個月離職金。

2.2014-1至4月,遠通在收費員求職面試的過程中,提供不實職缺、或單一職缺無數人應徵且無人錄取、或面試過程刁難羞辱等等方式,企圖逼退要求工作轉置的收費員去領取五個月離職金。

3.4月22日自救會強力抗爭之後,遠通與高公局對於收費員媒和方式,改變策略,宣稱「無門檻限制」、「有意願就會有工作」,甚至連面試這一關都免了,只要填寫志願卡媒合即可。

我們認為合理的工作門檻是謀職中必然的前提,但是從4月22日自救會抗爭以後,遠通與高公局為了衝高媒合率,避免遠通違約,竟然荒謬的以「無門檻、無面試」的方式,讓收費員以繳交志願卡代替面試的「假媒合」。

而「假媒合」會有什麼問題?一旦透過假媒合進入職場後,發現工作不能勝任、不適應等等,收費員只能自己離職,然後去領五個月離職金。甚至在被通知錄取之後,發現該項工作並非自己能勝任或任何因素而放棄上任,結果也都是領取五個月離職金。

■目前為止,遠通只完成98人的安置!!

4. 從遠通自己的資料上可以看出來,其宣稱256人已完成轉置,但其中只有136人去報到(還在職者只有98人)。另外有63人錄取尚未報到,及56人錄取後未到職即放棄。

換言之,遠通宣稱已完成安置的256人中,有56人錄取後未到職即放棄(這是假媒合的結果),63人還沒去報到,而已去報到的136人中,已經離職的有38位。

請問這些數字,遠通能說他已完成收費員的轉置嗎?

綜上分析,遠通雖宣稱卯足全力安置收費員,但真正能夠在職者,微乎其微。何以如此?乃是因為在處理國道收費員的人事成本上,領取五個月離職金(17.5萬)與工作轉置保障五年工作權(75~80萬)差距太大,遠通從人事成本考量,讓最大多數收費員去領取五個月離職金是最符合效益的,而這也是國道收費員轉置過程中紛紛擾擾的根本因素所在。

遠通意圖節省收費員轉置成本已至為明顯,且至6月30日未完成所有收費員的工作轉置已是不爭的事實,就算遠通花大筆錢買廣告宣稱其已卯足全力,提供職缺、全力媒合等等,但遠通真正完成安置的人數只有98人(若含前精簡安置的8人則總共106人),其已違反「全數安置」的契約承諾,交通部應立即開罰遠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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