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強照顧勞工,勞委會研議提高失能及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可行性

2014/01/27

勞委會今(27)日表示,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導致失能者,雇主應依勞動基準法規定支付職災補償費用,如經評估為終身無工作能力者,可請領勞保失能年金,並加計20個月職災失能補償一次金。如勞工死亡,遺屬可請領遺屬年金並加計10個月職災死亡補償一次金。另可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規定,再加請領失能生活津貼每月最多8,200元,死亡者補助家屬10萬元。合計上述給付及津貼,並非如媒體所稱重殘僅能月領4千。

勞委會指出,為提供勞工朋友及其遺屬長期的生活照顧,98年1月1日開辦勞工保險年金制度時,法已明定於年金施行後之加保者,應請領年金給付,並參採其他國家實施年金經驗,以勞工加保年資及平均投保薪資作為計算失能及遺屬年金給付金額之基礎。

同時,為了照顧年資較短或投保薪資較低的勞工,勞保年金定有基本保障,失能年金為4,000元,並有眷屬補助最多加計50%,可領6,000元;遺屬年金基本保障為3,000元,並依遺屬人數加發至50%。至有關請領遺屬年金的條件,係依照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49號解釋基於社會保險之屬性,考量遺屬需受被保險人生前扶養及無謀生能力等要件而制定,並非懲罰單身勞工。

另外,勞委會也強調,未來將在兼顧勞保財務及加強照顧年資較短勞工生活下,評估研議提高失能及遺屬年金給付標準之可行性,不論被保險之年資,可選擇按平均月投保薪資一定比例發給,以保障勞工及其家屬之長期生活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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