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籲請醫療院所遵行勞動法令,合理安排工作時間

2014/01/17

勞委會表示,自103年1月1日各醫療院所之手術室、急診室、加護病房、產房、手術麻醉恢復室、燒傷病房、中重度病房、精神科病房及器官移植小組之醫事及技術人員排除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後,醫療保健服務業的工作者已全面回歸《勞動基準法》一般工時規範。有關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等事項,勞委會呼籲各醫療院所應確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以免因違法而受罰。

勞委會說明,醫療院所上述人員,雖不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規定,但仍可經工會或勞資會議之程序,依據2週、4週或8週彈性工時之規定,依其營運特性及需求,與勞工妥適安排工作時間及出勤方式;事實上,有關規範已有相當彈性。

勞委會強調,103年1月1日前,勞委會為保障醫療院所原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工作者之權益,已訂有『醫療保健服務業(含國軍醫院及其附設民眾診療處)適用《勞動基準法》第84條之1之場所及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供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於審核時參考;有關該指引之規範,已與現行《勞動基準法》第30條之1之規定(4週彈性工時)相近;又若發生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有延長勞工工作時間或停止勞工假期之必要,《勞動基準法》亦有合理之例外規定,故醫療院所全面回歸《勞動基準法》一般工時規範,應可從容接軌。

勞委會進一步說明,醫療保健服務業工作者之出勤模式多以輪班為常態,有關排班班別之輪替與休息,當通盤衡酌勞工之通勤距離、工作繁重程度、勞工家庭情況及出勤後恢復體力所需時間等合理安排工作時間。期許醫療院所掌握此一契機,透過工作時間等勞動條件之合理安排,促使醫護人力回流,提升醫療服務品質,並達醫療院所、醫護工作者及就醫民眾之三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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