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

2005/11/28

配合政府以民間參與方式推動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政策,本局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經甄審程序後,於民國93年4月27日與遠通電收股份有限公司簽訂「民間參與高速公路電子收費系統建置及營運」案契約。計畫於民國95年1月1日起在國道一號、三號各收費站,實施計次電子收費,雙向開放各一大型車道及一小型車道作為電子收費車道使用,並將視電子收費使用率,採漸進式增開電子收費車道。配合95年1月電子收費車道之開放,需就現有約僱收費員1,100人中精簡125人,未來並視推動電子收費狀況,再行檢討精簡。為求精簡作業週延,94年1月成立「電子收費約僱人員轉置工作小組」負責推動收費員精簡作業,經多次會議討論擬訂「約僱收費員精簡作業要點」。

為兼顧收費員權益及順利完成精簡作業,於94年8月1日至12日至各收費站舉辦共計21場收費員轉置說明會,於94年9月29日辦理第一批125位轉置收費員說明會,會中說明精簡作業要點、並由遠通電收公司說明提供之職缺、答復收費員之各項疑問、收費員應知權益製發權益表、說明填寫志願書、應徵職缺時填寫履歷表及面談技巧等事項予以輔導。

遠通電收公司對收費員權益提出五大保障與承諾:(一)工作權保障:自精簡人員轉職之日起5年內保障其工作權。(二)薪資保障:自精簡人員轉職至該企業集團之日起5年內,其年薪不低於轉職前1年之年薪(本薪加工作獎金)為原則。(三)褔利保障:提供不低於勞動基準法規定之褔利為原則。(四)工作地點保障:在現有工作場地之條件下,以不更動工作地區為原則。(五)轉職補償:如因另有生涯規劃,不考慮接受轉置安排或轉職該企業集團6個月期間內,仍無法適應新工作而自願離職者,由遠通電收公司提供5個月本薪加工作獎金之轉職補償金等事項加以宣導。

精簡人員將於民國95年1月1日離職,因約僱收費員係依據「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及行政院90年10月29日台九十人政力字第027610號函釋於通行費內自行訂定提撥比例支應等規定進用,以契約一年一僱之人員,本局為推動高速公路電子收費政策,勢須精簡人工收費員,惟仍恪盡機關對同仁照顧之責,於電子收費契約中加入,保障條款及舉辦說明會加強宣導。

考量配合電子收費政策而精簡收費員對收費業務貢獻及辛勞已訂定「約僱收費員專案精簡優惠退離要點」,計畫對精簡收費員離職加發7個月之本薪報酬,本案本局已陳報交通部並由交通部轉陳行政院,目前尚未核准。

因應12月3日選舉收費站已擬定相關配套措施,本局已通令22收費站於選舉日妥為因應規劃人力,並派值班值勤人員於車道即時疏導車流。

聯絡單位:業務組 承 辦 人:陳匯斌 電話:02-29096141轉2417 科 長:周得興 電話:02-29094095轉2411 組 長:林之杰 電話:02-29096141轉2401 02-29093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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