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委會對於勞團「秋鬥」所提訴求極為重視 並當審慎看待與處理

2013/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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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極為重視勞工朋友的聲音與意見,對勞工團體於「秋鬥」活動所提出的訴求,也會審慎看待與處理。其中,涉及勞委會政策與轄管業務,謹說明如下,

一、勞團所指「薪資停滯」,究其因,主要係近10年臺灣經濟成長不如以往,產業附加價值下滑,勞動市場全球化。此外,國內工會之集體協商力量薄弱、缺乏社會對話,產業轉型速度緩慢,亦是薪資停滯的因素。因此,政府將持續輔導有協商力及協商意願之工會與事業單位就工資等勞動條件協商簽訂團體協約,輔以團體協約法明定之誠信協商原則及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裁決機制,使勞資雙方共同分享經濟果實。另外,勞委會也將持續推動全國性或產業別社會對話活動,鼓勵勞資政三方於會議中討論提升薪資等議題,以具體交換意見,進而形成共識或建議,以改善勞動條件,創造勞資雙贏的局面。

二、為因應產業非薪資因素所產生特殊狀況缺工及兼顧本國勞工就業,經勞資、政、學所組成之「跨國勞動力政策協商諮詢小組」共識,勞委會於102年3月11日實施外加就業安定費附加外勞數額機制,以有效運用外國人力,促進本國人就業。再者,為保障本國人就業權益,搭配本、外國人聘僱人數定期查核,以避免雇主僱用外勞而減少聘用本國勞工。

三、勞委會非常重視派遣勞工權益之保障,雖派遣業者自87年4月1日起已適用勞動基準法,派遣勞工之工資、工時、休息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事項,均有勞動基準法相關規範之保護。但因勞動派遣三方關係有「僱用」與「使用」分離之特性,較傳統勞僱關係複雜,而現行勞動法令對於勞動派遣運用範圍、派遣業者及要派企業之相關責任尚無規範,為回應各界對於勞動派遣濫用及剝削之疑慮,勞委會正進行建構派遣勞動保護法制作業,採取對派遣勞工權益保障法制上尚有不足部分予以增訂,包含訂定「均等對待」原則,加強保障派遣勞工權益,加重要派公司雇主責任;對運用派遣勞工的單位,其使用勞工的職類、期間等予以合理的限制,避免派遣勞工遭受剝削及歧視對待,達到就業彈性安全之目的。對於部分勞工團體反對制訂勞動派遣法,勞委會仍會持續積極拜訪反對意見之工會團體,並加強與勞雇團體對話,以滿足整體社會最大利益。

四、在完成派遣勞動保護法制作業之前,勞委會已積極邀集勞資雙方辦理相關宣導及座談會,並發布相關行政指導供派遣單位、要派單位及派遣勞工明確知悉相關權利義務及法令規範;其次,為確保派遣勞工權益伸張,勞委會自98年起逐年辦理勞動派遣專案檢查,檢查結果確有違法者立即要求改善,也同時移送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裁處;如派遣業者違法損及派遣勞工權益,經派遣勞工申訴檢舉後,勞委會亦立即進行查處,以督促人力供應業者遵循勞動法令,保障派遣勞工之勞動權益。

五、有關兩岸簽署服務貿易協定中有關勞工權益之保障:

(一)服貿協議不涉及開放大陸勞工

依據服貿協議規定,本協議不適用於雙方有關就業、移民或永久性居留權之措施,故不涉及開放大陸勞工議題。目前我方承諾開放的範圍,只開放大陸投資人和管理人員來臺,並在資格條件與數量上有嚴格限制,對我國就業市場可能的影響將極為有限。

(二)陸資及外資來臺有助增加就業機會

參照各國先例,服務貿易在市場開放後,將會吸引外資投資,不論是投資國內現有企業或在國內新設企業,都會增加國內就業機會;而我國服務業具備優勢,可透過開拓大陸商機,增加對國內服務業專業人力之需求及提供我勞工拓展海外經驗機會。

(三)陸資來臺政府已有管理機制把關

陸資來臺投資,政府已建立事前許可及事後管理等機制,如發現有不符法令情事,將依兩岸條例予以裁罰並撤銷其投資,並將相關人員遣返出境。倘陸資來臺有衝擊市場秩序進而影響勞工就業時,政府可禁止其投資或依法處罰,且服貿協議第8條訂有「剎車機制」(緊急情況磋商機制),亦可降低對勞工就業之影響。

(四)依據行政院「因應貿易自由化產業調整支援方案」,服務業產業依受貿易自由化影響程度分為「加強輔導型及可能受貿易自由化影響之服務業」、「受衝擊及受損服務業」,勞委會已將自營作業者及服務業納入提供振興輔導、體質調整及損害救濟等階段之勞工就業相關服務,以強化其因應貿易自由化影響之能力並協助產業及提升勞工職場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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