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企業違法標準不一,勞委會應統一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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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7/01

近年來雇主違法要求勞工超時加班,濫用責任制不發給加班費的「血汗勞動」現象日益嚴重,因此2011年勞基法修正第七十九條,增列第三項:「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得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希望能透過公布企業名稱,以社會輿論壓力來杜絕勞工窮操過勞的現象,但是實施兩年之後,卻發現勞委會任由地方政府與主管機關曲解法令,造成所公布的違法企業,是被加工修飾過的,某些地方政府與主管機關積極掩護企業的心態,實在令人無法苟同。

目前各直轄市、縣市地方政府、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總管理處以及國科會新竹、中部、南部園區管理局都有網站上設置違反勞基法事業單位公布專區,定期公布相關事業單位名單。但每個主管機關卻制定了不同的公布標準。經過蒐集調查與整理,以下僅列出五都與經濟部加工出口區與各科學園區,對於違反勞基法企業的公布標準:

  1. 台北市:事業單位違反勞基法即公布名稱。
  2. 新北市政府:事業單位同一年度內違反同一條文達兩次以上。
  3. 高雄市政府:違反勞基法情節重大、重複違反勞基法之規定者、經媒體報導者、或單次違規處分金額達6萬元以上者。
  4. 台中市政府:針對勞基法第21、22、24、26、27、30、32條者,同一年度違反兩次者。
  5. 台南市政府:影響人數逾十人或積欠工資總額超過100萬元者、100年7月1日起事業單位違反同一條文兩次以上者。
  6. 新竹科學園區:目前無公布名單、尚未訂定公布原則。
  7. 中部科學園區:目前無公布名單,且期滿兩個月後,自動為其匿名,公布原則,同一年度第二次違反者。
  8. 南部科學園區:目前無公布名單,公司有重大違反勞基法時公布。
  9. 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目前無公布名單,事業單位同一年度違反同一條文達三次以上。

從上述資料可以觀察得知,各單位對於何謂「違反勞基法」的認定,有很大的落差。首先有「違法次數」定義的落差。從只要一違法就公布,到同年度違法三次才公布都有。其次有「罰鍰金額」定義落差。有從單次罰6萬元以上,才公布。最後有「公佈期間」的落差,有期滿兩個月就自動匿名成○○,而觀察各單位的網站可發現,大部分都只公布最新一季或兩個月的資料,無法查詢過去的歷史資料。

針對這些地方政府與單位各行其事的亂象,台灣勞工陣線呼籲:一、勞委會應該制訂統一的企業違反勞基法的公布標準,一體適用於所有主管機關。二、勞委會應彙整所有歷年資料,成為「違法企業資料庫」,以提供台灣所有勞工查詢。如此方能有效嚇阻企業的違法行為。

新聞連絡人:台灣勞工陣線協會祕書長 孫友聯(0937-059-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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