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有關東清段7號國有地原住民保留地興建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乙案

2013/06/20

有關東清段7號國有地原住民保留地興建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乙案,本所聲明如下:

一、該預拌混凝土廠之設置係暫時性之設施:為台東縣政府府發包決標之三項工程而設:

1、蘭嶼鄉通勤兼觀光自行車道改善計畫案 2、蘭嶼鄉環島景觀廊道改善計畫 3、蘭嶼鄉東80線雙獅岩前路面改善工程

二、該工程設置之依據為『公共工程工地型預拌混凝土廠設置及拆除管理要點』,本蘭嶼鄉公所並依『國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之原則』出具使用該國有土地之同意函,且於該函註明須於該工程竣工驗收完畢後,無條件拆除所有地上設施交還土地並恢復原狀。

三、該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之設施僅係臨時性,尚非『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所稱之土地開發。

四、另依『原住民保留地各種用地申請案授權事項及申請作業須知』之規定,無須蘭嶼鄉之土地審查委員會之通過方可使用,本所為尊重地方才提交土地審查委員會。

五、本用地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之設置面積為不到600坪。

六、綜上,為利於蘭嶼鄉之基礎建設及未來觀光發展,該臨時性預拌混凝土廠之設置都合於各該法令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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