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華大學工會將成立 大專院校團體協約可望創先例

2013/05/22

今晚由東華大學教師會主導下,邀請財法所張鑫隆教授主持,研究助理代表三人與校方行政代表(主任秘書蔡裕源、人事室張秋霞),花蓮縣政府社會處勞資科陳加富科長,舉辦勞資政代表論壇,校方釋出善意達到初步共識,表示樂觀其成見到勞方組成工會,順利的話,東華大學工會將於這學期內成立,並在成立後就先前「校務基金進用約用人員爭議案」,由勞方主導,召開勞資會議,且可望簽成團體協約!,如達成,將是我國高等大專院校首例!工會也是台灣東部學校第一槍!

首先,由鑽研勞動法的張教授開場,這次論壇的目的就是希望促成社會對話,對於勞資衝突能事先預防。而科長解釋,在民國97年《勞基法》修正後,因為是採取「反證」方式,只有明定特定職業勞工不在此法適用範圍,因此大專院校助理也就成為該法生效後納入保障對像之一。勞方提問為何當時不跟進,主秘回應當時現任東華行政團隊包括他本人都不在東華,因此不知道原因;而會納入勞基法適用範圍是因之前教育部來文糾正才開始執行。之後科長說明政府角色就是勞資雙方的橋梁,強迫雙方對話;儘管在勞動三法訂定保障勞動三權後,勞資政平台中,行政角色就漸漸退居幕後。

之後就日前東華大學更改進用約用人員工作規則,以納入《勞基法》保障進行討論,主秘表示更改此工作規則是必須經過行政會議通過,但這次卻未經會議紀錄確認就被發布出去;而勞方說應該在修訂前就應先通知受影響之員工,而不是單方面確認送出才公告,對此主秘承認,是資訊不透明公開的瑕疵,而先前送出的工作規則已被花蓮縣政府社會處退回,並建議召開勞資會議。陳科長則補充回應,不通過的原由是因為法條規定,有關加班工時方面必須開過勞資會議,而不是整個工作規則都需要經過勞資會議協商通過,資方可以單方面訂定工作規則,甚至即可強行實施,不用經過勞方協商,行政主管單位原則上,在該規定符合勞動相關法規下,就會審核過關,如勞方仍有不滿則必須透過訴訟解決。

另外針對勞方擔憂,因一年一聘,自身勞動權是否會因和校方「作對」而有影響,校方回應東華自創校以來,從來沒有不當擅自解雇的案例,科長也說,針對持續性工作勞工,只要拿到第二張聘書,就會自動變成不定期勞動契約,可以不會有此問題。

備註:不定期勞動契約於書面定期契約所載屆滿日之後仍應繼續有效存在;而雇主不得以書面契約期間屆滿為由,要求簽約勞工無庸再至雇主公司任職,自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損害簽約勞工權益之情,勞工於知悉後30日內,得不經預告以終止契約關係(勞基法第 14條第1、2項)。)

會末勞方表示,謝謝校方釋出善意,如順利將在一個月內跑完流程,成立東華大學工會。雙方初步達成共識,因成立工會在即,校方不會貿然在工會成立前舉辦勞資會議,而是在工會正式成立後由勞方主導協商,更可望進一步簽成更有法律效力,對勞方更有保障的團體協約,成為台灣高教史上首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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