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廠工人絕食 勞委會當沒事

2013/05/05

【記者許純鳳台北報導】不滿勞委會訴訟追討勞工的棺材本,全國關廠工人連線5日號召青年志工推著乘坐在輪椅上的年邁勞工,總計超過1百人,參與兩天一夜遊行,一行人拉著「代償變貸款,司法還公道」布條,浩浩蕩蕩從勞委會出發,前往新北市板橋和桃園地院,台灣國際勞工協會秘書長陳秀蓮以堅定的口氣說:「既然勞委會不撤告,那就用司法來還工人一個公道!」

出發前,關廠工人到廟宇焚燒手折蓮花和金元寶,委託關聖帝君和土地公「轉交」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希望債務一筆勾銷。1997年,東菱、福昌、聯福等工廠惡性倒閉,歷經關廠工人爭取,勞委會推出「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提供關廠工人申請;不料,去年6月起,申貸勞工陸續收到勞委會追繳通知,要求償還本金、利息、罰款。陳秀蓮氣憤地說,16年前,勞委會明明說該筆款項是「代位求償」,退休金和資遣費都是勞工法定權益,而今勞委會居然變相要求勞工還錢,非常不合理。

4月底開始,地方法院陸續重啟關廠工人一案,上個星期天,全國關廠工人連線舉辦一系列活動,要求與勞委會協商,8名勞工在勞委會大門口前無限期絕食,絕食勞工一個個倒下,陸續有人退出、4人送醫,僅剩3名以及後來加入的3名,總共6名勞工繼續絕食抗爭。陳秀蓮痛批,勞工絕食超過160小時,勞委會竟不聞不問。

16年前 「怎麼可能告勞工」

44歲的東菱絕食代表陳滿屏感嘆:「很痛心,官員住在天上,無法苦民所苦!」16年前,她為關廠一案絕食,沒想到16年後,又要再度絕食。談到這段往事,陳滿屏回憶,當初東菱勞工是最晚一批申請勞委會的「關廠歇業失業勞工促進就業貸款」,正是因為「貸款」兩字,擔心日後要償還,要求勞委會修改。不過,當時勞委會官員勸說:「貸款只是一個(撥款)名義」、「國家怎麼可能告勞工?」加上貸款總金額僅7億元,失業給付開辦後,該貸款便終止,她們才會去申請,沒想到16年後,勞委會竟向勞工追討這筆錢。

▲全國關廠工人連線5日上午舉行「國家橫行工人恨行,輪椅行軍」活動,工人乘坐數十台輪椅,以行軍方式走超過28公里路,從勞委會出發行經中華路、萬華、板橋,前往新北地院、桃園地院抗議。(圖文/姜林佑)

16年前,她照料絕食同伴,16年後,高齡64歲、滿頭白髮的簡素卿也加入絕食的行列,捍衛自己的權益,追討政府的虧欠。她氣沖沖地說:「勞委會為什麼不去找老闆要這筆錢,找勞工算帳?國家公權力到底在哪裡?」簡素卿批評,勞委會派人到勞工家騷擾,希望她們簽下和解書,接受「987方案」(依照經濟程度和年齡,劃分9成、8成、7成等3種利息和違約金補貼層級),她砲轟該方案沒誠意,門檻過高,很少人符合低收入資格,況且「退休金本來就是我應得的!」不該任由勞委會七折八扣。5日下午,體重掉了7公斤的簡素卿,在絕食160小時之後,緊急送醫。

16年後 「勞委會不斷迴避」

陳秀蓮指出,4月9日召開的就業安定基金委員會,授權勞委會協商關廠一案,然而截至目前,勞委會沒有任何動作。對於協商訴求,5月3日勞委會發函回覆:「歉難同意。」她表示,若勞委會繼續迴避,關廠工人不排除發動更激烈的抗爭。潘世偉接受廣播訪問時表示,2個星期以來,勞委會已拜訪548名關廠工人,有30人同意勞委會提出的補貼方案,勞委會希望以和解代替訴訟,盼望關廠工人審慎考慮該補貼方案,讓事情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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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粹個屁,你有好好了解過事情原委嗎?

你問的好,為什麼全民要替企業還錢?這錢本來是資方要出的,憑甚麼讓勞方買單?辛辛苦苦工作一輩子,結果老闆跑了,這筆錢竟活該要勞方承受?這筆錢是為了讓活不下去的勞方能有一口飯吃而發的,結果政府不去找資方要錢,反過來找勞方要回當初的紓困金,這合理嗎?說白了就是資方有錢有勢,政府不敢得罪嘛~

公視新聞網 ----勞委會強調,他們早在94年起就開始寄送支付命令,並非最近才告知工人。

煩請提供---"民進黨時期就跟失業勞工追繳過貸款~還打贏官司~"的相關新聞連結

花媽告的 判決前因為泰勞案下台

關廠歇業貸款勞工應返還貸款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裁判書 -- 民事類
【裁判字號】 95,訴,8372
【裁判日期】 951013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裁判全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8372號
原   告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法定代理人 己○○
訴訟代理人 張沐芝律師
複代理人  潘 鄉律師
被   告 甲○○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二)被告主張其前雇主即聯福製依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聯福公
司)董事長李明雄曾行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表示欲概括
承受其員工之所有債務,並上開依「貸款實施要點」規定
,主張雇主應代其負清償責任云云,惟查:
1.縱聯福公司董事長李明雄曾表示願承受被告之債務,惟原
告並未予以承認,依民法第301條之規定,該債務之承擔
,對原告自不生效力。
2.被告復依貸款實施要點第12點規定,抗辯其雇主李明雄應
負擔清償責任。惟該點規定應僅適用於雇主提供不動產、
其他財產或素有浮眾望之保證人2人以上供擔保,以雇主
為消費借貸契約借用人而申辦貸款之情況,雇主方負清償
責任。而本件雇主並未提供任何擔保,依系爭契約書之記
載,消費借貸契約之借用人係被告而非其前雇主;再者,
依該點第3款之規定:「另本要點第7點及第9點於雇主代
勞工申請時不適用之」、第7點規定:「第1年為免息,自
第2年起按年息3釐計算」、第9點規定:「自領取貨款第
2年開始,按月分5年(60期)攤還本息」、系爭消費借貸
契約第2點約定:「本借款之期間自86年12月1日起至92年
12月1日止,共6年0月」、第3點第2款:「自借款日起算
,第2年起依年金法,於每月1日向貴局之代理人華南商業
銀行,按月平均攤付本息」、第4點第2款:「自借款日起
算,第1年免計付利息,第2年起按年率3%計息」,顯見
該貸款實施要點第12點規定,於本件消費借貸契約無適用
餘地,輔以被告當時申辦消費借貸時之申請表及桃園縣政
府86府勞資字第224411號函觀之,本件消費借貸契約僅存
於兩造間,與第三人無涉,被告自負有返還義務等語。並
聲明:(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0 0,000元,及自87年12
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計算之利息,暨自88
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照上
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照上開利率20%計算
之違約金。(二)原告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代償工資基金是以代位求償方式運作,也就是由政府代替勞工向雇主索取積欠的工資,以防止黑心雇主因勞工沒有能力長期與雇主爭訟而惡性逃避工資給付的義務,怎麼會被說成全民付錢?勞委會求償的對象是積欠工資的雇主,卻怠忽職守任由雇主脫產,再以「全民付錢」來試圖掩人耳目,這種勞委會官員應該被撤職查辦,豈容他們繼續散布妖言。

不論是民進黨執政還是國民黨執政,勞委會的事務官還是一批相同的公務員。把政黨政治扯入勞工問題,就是在製造民粹來蹂躪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