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教合作從合法做起(林名哲、沈宗翰)

2013/02/06

2013年02月06日

立法院去年底通過《高級中等學校建教合作實施及建教生權益保障法》,規定建教生的工時、工資等,卻引起部分合作廠商反彈。綜觀反對理由,不外乎工作時間、休假等規定過於嚴苛。然細查法條,有關規定不過是比照《勞基法》,僅雙周工時上限及夜間工作的規定稍優於《勞基法》。且廠商絕口不提該法第24條中,明言特定條件下,可與建教生另定訓練時間,非毫無彈性。

這些抱怨的廠商在威脅不續約時,將建教合作視為提供學習機會的恩給;在反對相關規定時,卻將建教生等同一般勞工,如新法規定16歲以下晚上8時後不得工作,有美容業者反對理由是:晚上還得增聘一名美髮師。然建教生本不該取代正職員工,業者怎可理所當然將建教生視為正規人力?

慣性違法應該緊盯 又有廠商指出,新法規定建教生的生活津貼不得低於基本工資,花同樣的錢,寧可請「不用教」的人來做事。事實上無論是不是建教生,剛進公司的新鮮人勢必要經培訓。顯示廠商不願意花資源培育員工,僅開出基本工資,就希望請到熟手。

建教生的處境正是勞動力市場的縮影,部分企業不願遵守最低標的《勞基法》,違法已成慣性。我們將教育部公布的建教合作機構,與勞委會公告違反《勞基法》事業單位名單做比較,發現6家廠商去年曾有違法紀錄;和我們的無薪假通報資料比對,也有另外10家兩年內曾放過無薪假。《建教生權益保障法》第6條規定,兩年內無違反勞動法規的廠商才能參與建教合作,我們希望教育部能確實執行。

廠商如能合法使用建教生,不但建教生的勞動權益獲得保障,也贏得社會信賴,有助於人才招募與培育。企業動輒感嘆找不到人才,應該從最基本的守法做起。

林名哲為台灣電子電機資訊產業工會秘書長、沈宗翰為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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