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資購買香港商壹傳媒有限公司臺灣平面媒體業務之4家買方的「最終控制事業」,以及「壹傳媒公司」等參與結合之事業,均應依規定提出結合申報

有關壹傳媒交易案,公平會於102年1月9日第1105次委員會議決議,共同出資購買香港商壹傳媒有限公司(下稱壹傳媒公司)臺灣平面媒體業務之4家買方的「最終控制事業」,以及「壹傳媒公司」等參與結合之事業,均應依規定提出結合申報,且結合申報內容記載不完備,公平會將以書面通知補正。目前壹傳媒交易案之相關事業依法不得逕行結合,如有違反規定者,公平會依公平交易法得為禁止其結合、處分股份或轉讓營業等處分,並得處10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

一、壹傳媒交易案係由Global Professional Investment Limited公司(下稱Global公司)、Newwing Limited(下稱Newwing公司)、Lucky Bell Holding Limited(下稱Lucky Bell公司)及龍寶私人有限公司(下稱龍寶公司)等4家買方共同出資取得壹傳媒公司所屬子公司之全數股份。惟目前僅台塑關係企業投資之Global公司以申報人名義向公平會提出結合申報。公平會認為,本結合案除 Global公司擬取得壹傳媒公司所屬子公司股份34%,超過三分之一,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2款之結合型態外,另因Global公司等4家買方共同取得壹傳媒公司所屬子公司之全數股份,實質係共同受讓壹傳媒公司在我國的報紙、雜誌等印刷業務與資產,而取得其原有市場經濟地位,已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3款「受讓他事業全部或主要營業或財產」結合型態之規定。此外,公平會亦不排除參與結合事業可能合致公平交易法第6條第1項第4款「與他事業經常共同經營或受他事業委託經營」及第5款「直接或間接控制他事業之業務經營或人事任免」等結合型態。

二、又壹傳媒公司所屬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及香港商爽報出版有限公司在我國發行「蘋果日報」及「爽報」,以100年營業額計算,於我國報業市場之市場占有率已達四分之一,符合公平交易法第11條第1項第2款之結合申報門檻,依公平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受讓或承租他事業之營業或財產」而為結合者,參與結合事業均應提出申報。

三、公平會認為,壹傳媒交易案之4家買方之最終控制事業共同受讓壹傳媒公司在我國的報紙、雜誌等印刷業務與資產,不因為分別以新設海外投資事業取得壹傳媒公司所屬子公司之全數股份,而認為非屬參與結合之事業。換言之,壹傳媒交易案之出資事業,包含Global公司、Newwing 公司、Lucky Bell公司及龍寶公司等事業之「最終控制事業」及「壹傳媒公司」均應提出結合申報。又前揭參與結合事業如涉有其他結合型態,亦應一併提出。因目前申報人Global公司所提出之結合申報書,並未包括其他參與結合之事業,且Global公司結合申報書引用之資料、實施結合對整體經濟利益及限制競爭不利益之說明等部分內容記載不完備,公平會將以書面通知Global公司於30日內補正結合申報書。

四、另公平會強調,依公平交易法及同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如果Global公司屆期不補正或補正後所提資料仍不齊備者,公平會將不受理其申報;或申報事項有虛偽不實之情事者,公平會得處以罰鍰。又倘提出結合申報後未經公平會審查通過者,壹傳媒交易案之相關事業依法不得逕行結合,如有違反規定,公平會得禁止其結合、處分股份或轉讓營業等處分,並得處10萬元以上5千萬元以下罰鍰。

五、如參與結合事業均於限期內提出完整申報資料,公平會將依公平交易法及結合申報案件之處理原則等審查標準,就結合後與市場競爭有關之「整體經濟利益」是否大於「限制競爭之不利益」加以審理。對於言論多元及媒體集中等因素,依法尚非公平會主要之審查依據,且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已多次說明現正為反媒體壟斷研擬專法規範,公平會當尊重各相關主管部會之職權分工,並將參酌主管機關之意見,如有間接影響市場競爭及消費者之利益,將一併評估考量。

六、公平交易委員會最後表示,該會乃合議制之獨立機關,關於壹傳媒併購案,未來將用心傾聽各界意見,必定依法律獨立行使職權,嚴謹且積極的執行公平交易法。

(承辦單位:服務業競爭處;服務中心2351-0022、2351-7588轉380;新聞聯繫窗口:張志斌科長2351-7588轉127、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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