脫鉤的何止是外勞與基本工資
而是平等與無歧視的文明價值

2012/10/02
開南大學養生與健康行銷系助理教授

責任主編:張心華

聯合國的專門機構國際勞工組織(ILO)剛於10月1日慶祝第10任局長Guy Ryder上任,破天荒地該組織選出一位有30年國際工會發展經驗的領袖,而這位工會頭子竟然能夠得到政勞資三方代表過半數的支持。反觀現今沸沸揚揚爭論外勞是否與基本工資脫鉤、是否以特區排除外勞基本工資適用以及增額外勞的就業安定費率,勞動人權向下沉淪的台灣,實在是百感交集,點滴心頭。

國際勞工組織對世界最大的貢獻,就是秉持追求社會正義的普世價值,以政勞資三方協商的治理機制,制訂出勞動領域相關的基準規範;亦即把人權的抽象概念,轉化成可規範、執行與監督的國際勞動公約。就連馬政府引以為傲所批准的聯合國兩公約,也於其一般性意見中強調須參酌國勞公約的具體規範,避免不當詮釋或衍伸。無論公約的目的是為了針對勞動條件、職業安全衛生或者結社與協商,其原則必定建立在平等與無歧視之上。因為只有每個國家都能自願遵守,透過ILO公約適用的監督機制,才能讓國家間的經濟競爭,不會淪為以勞工權利為犧牲品的社會傾銷。

一個向下沉淪的勞動世界,就是政府以競爭力與彈性之名,罔顧國際間應尊重國勞公約核心基準的義務,編派各種理由,機關算盡地把勞工折算為勞動商品,以價廉物美向全世界傾銷,忘記了商品背後有個生命,有個家庭,有個渴望安全幸福的夢想。政府以為犧牲外勞可以換取本勞的就業機會,殊不知全球化的人力流動,只有真正無路可走的弱勢外國人,才會甘冒高額仲介費的借貸,到台灣來買一個求發展的機會。以真正有專業技術的外籍看護而言,他們會選擇美加等有機會移民的國家,其次為標榜同工同酬的韓國,再其次才是台灣、新加坡與香港。駐越南的台灣仲介告訴筆者,真正有技術的越南勞工寧可在本國的加工區工作,或是憑技術到高工資的國家。可以想見,這樣的比較之下,台灣絕對爭取不到第一流的外籍勞工,而是想方設法借錢買工作的無技術外勞。想想,這是我們要的外籍勞動力嗎?

當勞動政策風向球吹向彈性與救經濟,我們的脫鉤策略於是有了護身符,而這樣的正當性之下,也一定會有開小門、走捷徑的建議出籠。國際勞工組織對於本勞、外勞應享國民待遇以及一體適用國內所有地區,無論是本島、離島或任何以外銷出口為主的特區、加工區或自由貿易區,都強調勞動基準的一體適用,無一例外。這樣的資訊很難找嗎?只要用點心思,國勞組織的網站裡有所有的公約,所有專家委員會所做的報告與解釋。甚至只要一通電話,請教國勞組織的官員何謂國民待遇與一體適用,沒有人會因為你是非會員國而拒絕回答,這樣的解惑很難嗎?

吾人擔心的是,明知道國勞基準與原則如此,但政府卻寧可悖離這樣的正道,選擇向下競爭的社會傾銷,而且還拿鄰國如新加坡沒有最低工資當墊背。但新加坡有政勞資三方對話的全國工資委員會,每年企業的調薪都必須參考該委員會的指引報告。那樣的對話協商機制,為什麼我們不提?新加坡於打擊人口販運的成果沒有台灣好,只被美國國務院評為第二輪國家,但新加坡已經立法規定外籍家事工從明年起將享有每週一天的休假。台灣以成為第一輪的人權國家自喜,但家事服務法還不見天日。

沒有平等與無歧視作為勞動立法的基本價值,無論本國或外籍勞工,都將惶惑無以為繼。因為任何一個全球化的經濟風暴,都可能更壓縮勞動成本。缺乏勞資協商與對話的經濟與勞動政策,只會強化勞資之間的衝突對立,而政府終將成為社會不安的眾矢之的。這是我們要的幸福經濟,大同民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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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

我們不是國際勞工組織成員,外勞的薪資是市場決定,不是國際勞工公約規定,麻煩你拿同工同酬訴求去澳洲政府保護度假打工的臺勞,外勞跟基本工資掛鈎,外勞領不到這麼多錢,只是進入仲介口袋,現行制度,就是制度性人口販運,可憐臺灣人付出全世界最貴的外勞薪資,恩外勞甘脆比照白領領四萬多薪水,就是保障人權公平正義,既然是公眾議題,就去公投好了,讓一切攤在陽光下檢驗,不要網路聯署

外勞工資應該要高於本國勞工,才能澈底消滅替代性勞動力的引進。我們雖然不是國勞組織的會員國,但我們是國勞公約的簽約國,因為我們曾經是聯合國具有否決權的常任安理會成員之一。我們不是聯合國ICAO的會員,但是我們的民航仍受ICAO的規範與約束。台灣可以自認不是聯合國會員而不遵守國際公約,但是隨之而來的就是國際抵制與制裁。政府放任外勞工資,准許雇主得以更低廉的工資引進外勞,會被國際間視為歧視外勞的證據。

引進外勞政策必須是因國內勞動市場的供應面不足才能啟動;依據供應、需求與價格之間消長互動關係,國內勞力供應量不足時,首先應該會出現工資上揚的情況,但是台灣工資標準卻反而倒退十七年,為什麼會這樣?原因是市場上有無限量的廉價勞動力被引進,顛覆市場供需關係的經濟理論。造成國內失業率持續攀升,反而會使國內經濟更不景氣,也嚴重影響社會安全系統。

勞動市場必須有最低工資的設定,而不是任由勞務競爭使資本家獲利。政府必須訂定最低工資的規定,是源自國際公約中的工、商協定,並且是由雇主組織所提出。樓上所稱外勞工資標準不是國勞公約的規定,可能是看不懂『一律平等、不得岐視』的意思。國勞組織成立於聯合國之前,成立時所發表『費城宣言』,長久以來一直是勞動關係的聖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