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站/歧視、不平等舊規 與時代脫節

2012/08/21

【本報記者林庭瑤】陸委會研擬刪除大陸人民的繼承權上限,涉及兩岸家庭的財產權分配,不難想像有不同意見交鋒。

兩岸條例規定大陸人民繼承新台幣兩百萬元的上限,原本有其時空背景,當年隨國民政府來台的大批榮民,法律優先保障其台灣子女,如今老榮民逐漸凋零,取而代之的是台商、台幹到大陸經商,兩岸通婚案例漸多,兩岸繼承型態與過去大不相同。

近十多年來,海基會前秘書長陳長文多次疾呼刪除大陸人民繼承權的限制,認為這項規定違反人權又違憲。他的主要論點有二,首先從法律角度出發,這是歧視性的限制,違反台灣多年來努力建立的憲法平等權保障制度。

其次,陳長文從外籍和大陸人士的角度分析,台灣並未對外籍人士就台灣遺產的繼承權有所限制,為何單獨對大陸人民採取針對性的歧視?

當然相關修法不乏反對的聲音。在陸委會邀集修法開會的學者中,就有人主張應該「台灣優先」,認為要限制大陸人在財產的繼承權,因為這涉及台灣繼承人的權益,應給予台灣繼承人更多優惠保障。

事實上,曾有大陸子女於2003年提出釋憲案,認為台灣法律排斥大陸人民的繼承權,違反了憲法平等權原則,聲請大法官釋憲,但大法官最後決議不受理。

不過,近年來兩岸婚姻也出現,子女拿大陸國籍,一家人在大陸落地生根現象,如果這位中華民國籍的父或母過世,並沒有台灣子女,只有「大陸子女」,而他們只能繼承兩百萬元,其餘都充公,豈不荒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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