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汗漁業,誰要管?

2012/07/08
遠洋漁業退休船長

責任主編:張心華

退休船長林清二(左)等人在7月2日前往退輔會陳情,卻未獲得正面回應。(攝影:王顥中)

跑船40年,退休金只領2千多元?退休遠洋漁業船長林清二等人,日前(7/3)前往勞委會陳情,除檢舉國華海洋企業公司外,也揭露漁民普遍勞動權益受害的狀況,「陸上與海上工作保障,怎麼落差這麼大?」林清二指出,從他所訪談的15位個案中,顯示儘管漁業早已適用勞基法,仍有九成以上漁船船員「不知自身適用勞基法」,且勞基法權益嚴重落空,包括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等基本保障付之闕如。

在7月2日分別向退輔會、漁業署陳情後,卻獲得退輔會表示「自身只是股東」、「要處理問題請找公司」,而漁業署則推託「自身並非主管機關」、「無法處理」。因此,林清二翌日來到勞委會前,要求勞委會說清楚;若以林清二的個案為例,跑船40年,最後6年任職行政院退輔會所屬之「國華海洋企業公司」擔任遠洋漁業船長,於勞基法強制退休年齡後退休,結果勞退舊制的退休金共63萬元(11.5個月的平均工資),公司皆未依法給付,只能取得勞退新制退休金2千多元(於2005年7月轉為勞退新制,於該月21日退休)?且未曾拿到一毛加班費、資遣費,這樣豈是合法?

但勞委會僅表示資方的做法確實有問題,卻無法立即採取實際作為。以林清二的個案而言,向公司多次追討,皆未有回音,近日甚至被以「你也有向公司借過錢」,來想規避法定加班費、退休金、資遣費的責任。官方竟稱,「有問題,透過法院來解決」,林清二表示,如果什麼都找法院就好,要這些政府單位做什麼?

九成漁民不知自身適用勞基法,如何單靠司法救濟?

為了確定這並非單一個案,而是漁業界的普遍現象,無法單靠司法制度救濟。於是針對台灣漁船船員、船長,進行初步訪談(參見調查報告),分別前往基隆漁港、基隆八斗子漁港、八斗子漁村等漁船聚集地的實地訪問,以及透過電話訪問高雄漁民,共15位,年齡多為60歲以上。

調查結果顯示,九成受訪漁民不知「受僱船員也受勞基法保障」(實際上,自1985年實施勞基法以來,受僱船員船長即受勞基法保障)。且受訪漁船船員都表示未曾拿過任何的加班費、資遣費。當問及「海上工作有沒有假日休息(例如陸上的國定假日和周休二日)?」,漁民回答:「沒有這回事,出港就是海連天、天連海」、「晚上照樣作業,睡覺都要找時間」、「加班費那是陸上工作才有的吧?」

而被問及「是否有領到退休金」,多數退休漁民卻答「有」,待進一步追問,才知道漁民們誤將「勞保老年給付」錯認為是退休金,而實際上全數都未取得勞退舊制時的勞基法退休金(勞工工作1年年資,雇主應給予2個月的退休金),權益落空皆高達百萬。

對於上述狀況,要求勞委會介入處理,一方面應針對國華海洋公司積欠加班費、資遣費、退休金的個案,進行勞動檢查與開罰;另一方面針對漁業普遍的違法勞動基準法狀況,也應進行宣導與專案勞動檢查。然而,勞委會究竟會有多積極的動作,仍有待觀察。

開放中國和外籍漁工、剝奪其勞基法權益,葬送台灣漁業

林清二強烈質疑,政府開放我國籍船主使用中國籍漁工、外籍漁工,卻又漠視其勞動基準法保障,導致整體漁業薪資下滑,台灣漁民失業加劇。目前政府甚至錯誤解釋:台籍船隻上的中國船員為「境外雇傭」,聲稱其不受勞基法保障,幫船主開脫,稱不用給中國船員基本工資。

然而,依據我國法律,我國籍船隻等同我國領土之延伸,雇主又是台籍船主,中國或外籍船員於其上工作,豈有「境外雇傭」之理?憑什麼架空其勞動基準法權益?勞委會一直聲稱「基本工資本勞外勞不脫鉤,是國際人權原則」,然而在漁船上卻大開漏洞,是怎麼回事?如今大陸、外籍漁工的低薪狀況,導致我國籍船員失業、整體漁業也自此薪資下滑,誰要負責?

基隆、高雄漁業受僱者勞動基準權益初步調查報告

調查執行人:林清二等退休船長及其家屬
調查方法:實地訪問調查與電話調查
調查時間:2012年6月
調查對象:實地訪問調查是至基隆漁港、基隆八斗子漁港、八斗子漁村等漁船聚集地,隨機詢問看似漁民之人,是否跑過船、有無意願接受「有關漁民福利的訪問」;另外透過電話訪問高雄地區認識、或受人介紹之漁民,總共15位,年齡多為六十歲以上。

訪談問題與回答:

Q1、您跑船跑了多久?
A1:多數回答都有30多年跑船經驗,多數為沿岸、近海,少數也有過遠洋漁業經驗

Q2:你知不知道跑船受僱,也適用勞基法的權益和福利?
A2:九成回答:「不清楚」,並反問:「有什麼福利?」

Q3:你們有沒有領到退休金?
A3:達退休年齡的受訪者,九成答「有領」,訪談者追問:「如果是勞保局的老年給付,那不是退休金;退休金是老闆要另外給的,老闆有沒有給過退休金?」,受訪者皆答「沒有」

Q4:你們從一艘船被換掉、換到另一艘船,有沒有領到過資遣費?
A4:全數受訪者都說「沒有」;部分回答:「那是陸地上工作才有的吧?」

Q5:你們海上工作很辛苦,那有沒有假日休息(例如陸上的國定假日和周休二日)?
A5:受訪者回答:「沒有這回事,出港就是海連天、天連海」、「晚上照樣作業,睡覺都要找時間」、「周休二日是陸地上才有的吧?」

Q6:你們海上工作時間那麼長,都超過每日8小時以上,工時比陸地上長將近一倍,那有沒有加班費?
A6:受訪者皆答「沒有」。回答包括:「漁民沒有啦!悲哀啦,不像是陸上的」、「當然沒有」

7、其他:有的受訪漁民表示,自身跑的船甚至是採取「分紅制」、根本沒有基本工資保障。有的時候打到魚能分紅,打不到魚甚至要負債,給付油錢等。

8、其他:有的受訪漁民表示,如果遇到受傷、住院,只能找漁會,漁會的受傷補助給付很少,跟陸地上不一樣。

受訪個案個人故事

A、 國華海洋公司許姓老船長:約70歲人,上星期電話聊天時問到他的經歷,他是個老船長,是1966年漁業局第一期、為期3個月的遠洋鮪釣幹部訓練班的學員,學成後上國華公司之 「國元輪」服務,從船員開始、後升幹部,近十年才任船長職務,幾乎一生都在為國華公司服務。

2004年離職下船,當時積欠公司7000餘元,最近公司集體追債時,他將此筆欠款還清,就很心滿意足,覺得無事一身輕了。訪談中表示目前每月能領到7,000元的漁民津貼,就算很好了,從不認為自己可以有領到退休金的可能,也發牢騷說以往就是因為每次回航休息都要等上好幾個月才能接到新船,休息太多個月,使得每次的契約都不連貫,這是常有的事。

船上工作全天候,全年無休,過年過節也只有船上加菜、大夥飽餐一頓之後,就必須照常起工,船長也不例外,必須調配船上的工作。沒有領過任何加班費,更沒聽說過有加班費這種事!

B、 國華海洋公司周姓漁船幹部:海上工作約30年,在國華公司服務約10來年,剛開始任二副後升為大副,約10年,合約期滿後離開國華公司,就不打算再跑船了。問說你下船時知道可以領退休金這件事嗎?他說我沒有欠公司錢就很滿意了,現在我可以安心的回到陸上生活。

在船上當大副職務時薪資不豐,下船後也沒有資遣費或退休金,對此完全沒概念。一天工作量15~17小時,全年如一日,沒有領過任何加班費。

C、 高雄三洋公司林姓漁船幹部:高雄三洋公司大雙拖/單拖,船長年資30餘年,服務到約60歲退休,下船時不知道有退休金可領,完全不知道有此福利。

D、 高雄鼎鴻公司田姓、陳姓、嚴姓幹部:三人於15年前同屬高雄鼎鴻公司,為當年高雄最大的拖網漁船公司,分別任大車和兩位船長,大約10年前公司鼎鴻倒閉,三人轉任他其他公司,也不知道有資遣費這種事,想說公司都倒閉關門了,就趕快找別家船公司啊。這麼大間公司也沒有按勞基法行事!

小結:以上訪談對象絕大多數不知道,漁民原來也可以得到勞基法保障的福利。而有關加班費,可算是所有海上子民想都沒想過的天方夜譚、天下奇聞。足見我國漁政與勞政單位,在漁業受僱者的勞動保障上,有嚴重的縱容違法問題。

林清二個人個案之聲明

一、 申訴退輔會所屬國華海洋企業公司,未依勞動基準法支付勞工退休金、資遣費、國定假日加班費等法定款項。本人自1999年10月25日至2005年7月21日共於該公司服務5年9個月。退休時本人已屆64歲,依勞基法公司應付本人法定國定假日加班費600餘萬元,退休金632,500元、或資遣費316,250元。然此多項款項公司均不支付,數次存證信函主張應得權利,公司均置之不理。漁民悲哀,無語問蒼天。

二、2005年實施勞退新制,當時本人忙於海上作業,公司居然沒有通知我新舊制選項。2005年6月20日公司來電指示臨時提前三個月進港烏拉圭。船舶於7月9日進港當時公司已派遣許姓船長於碼頭接船,點交之後本人即搭機返台。7月1日公司將本人勞保轉成新制,本人領取到21天的新制退休金後,公司卻規避本人依法應得舊制63萬餘元的退休金(此款公司早提撥餘退休金專戶),逃避不給。

勞工平日職守崗位、聆聽上級指示,生產優質產品,為企業打拼,職業傷害,亦在所忍讓,為裹腹三餐家庭生計,兒女教育學費,再苦也得忍氣吞聲、逆來順受。不求發財,只求安穩順遂過日子。勞工平時須繳交勞健保外,於2005年7月前,公司依法應提撥10%月薪至勞工退休金專戶,以備勞工退休之用,然多數公司將此巨額款金私自違法挪用他途。待勞工年屆60歲(舊制)可領退休金時,卻黃鶴已去,公司沒錢,被迫流浪街頭,無以裹腹生計。近日有榮電公司即此現象,數百民勞工唯有自力救濟,可能到蛋洗上級公司,爆發激烈抗爭。

三、 本人於國華公司所屬在大西洋作業船隊「國盛輪」任船長一職。全船除本人為台籍外,其他27名均為中國籍人士(包括大車、大副等重要幹部)。此舉已違反我國開放大陸船員僅限於「普通船員」、不包括「幹部船員」之規定,嚴重違法,卻無主管機關主動介入。

四、 船員工作狀況:航行輪班操舵當值,瞭望並注意航行來往船隻行駛之安全。工作時間:(一)、 拖網船:日夜不分,24小時,以約4小時一網作業。起網後撿魚入箱冷凍處理,後才有時間休息(此時還要輪班當值),若魚獲量大時,無暇休息,鮮魚進凍結室,凍好魚後排入於漁艙存放。有時忙起來一天休息不到兩小時。(二)、 鮪釣船:以前有投完鈎飄旗四小時,現今已沒有採用此舉作業。一天24小時投鈎6~7小時,分2~3班制。揚繩起鈎需17小時,全船人員需集中甲板工作,工作性質雖不須重力,工作時間卻需十多個小時以上。若遇斷繩,一時沒找到浮標,夜晚須開探照燈尋找,日夜不分,再長時間也要找到(此作業生存漁具,不得有失)。

五、 海上喋血:遠洋鮪釣船工作時間漫長無休。出港1年半時間才入外國港口修補一次,3年以上時間才返台一次。船上精神緊繃,無法釋解,船員意見爭執,領導幹部一時沒有處理妥當,易導致衝突械鬥。船長應軟硬兼施,明以出港為賺錢,養家活口,建立未來前途,不能一時逞匹夫之勇,無顧安全自毀前途。

六、 電話訪問各地老船員及漁村訪問:90%以上均不詳知有勞基法保障勞工福利之法條。98%誤認已領到退休金(實是勞工之老年給付金)。全數老船員均沒有領過公司之退休金、資遣費、國定假日加班費等,誠是荒謬之至。勞基法自1984年實施以來,已有20多年光陰,然老船員勞工卻對此法條之陌生,不知政策之美意,誠政策宣導不周,不知勞基法有此保障勞工之權利。主管者漁業署署長應到漁村宣導,電視多家報導,以利辛苦漁民。